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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校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17 19:30:1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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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范本(精選6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高校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高校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范本(精選6篇)

          高校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1

          為確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存放、安全使用,學校經研究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1、學校的`危險化學品由化學實驗室管理,化學實驗室設危險化學品專柜進行保管。

          2、危險化學品的保管實行雙人雙鎖專庫管理,保管員應忠于職責,認真細致,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操作規程,嚴防偷盜、水災、火災等事故發生。

          3、危險化學品的使用不得離開實驗室且僅限于教學實驗使用,一律不準外私人借用,堅決制止危險化學品向外借和流向社會。

          4、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必須經學校領導批準,入庫,管理和使用前后都必須有準確詳細的記錄,使用后剩余部分應及時歸還。做到帳物相符

          5、學校要求管理人員定期清點危險化學品,每次清點要有詳細記錄。

          高校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2

          1、化學危險品應設專用安全柜存放,柜外應有明顯的危險品標志,并加雙鎖保險,由兩人負責,領用危險品必須按規定執行,以免釀成事故。

          2、實驗室供電線路的'安裝必須符合實驗教學的需要和安全用電的有關規定,定期檢查,及時維修。實驗室要做好防火、防暴、防觸電、防中毒、防創傷等工作,要配備滅火機、砂箱等消防器材及化學實驗急救器材等防護用品。

          3、實驗室要采取防盜措施,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非實驗室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儀器保管室內。

          4、實驗室工作人員作為實驗室安全防護的當然責任者,應隨時隨地按照本制度進行檢查,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學校領導要經常督促檢查。

          5、任何人不得私自將有毒物品帶出實驗室,違者造成后果應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6、嚴格采購審批制度,未經單位主管批準,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擅自購買劇毒、易燃、易爆物品。

          7、嚴格進出庫登記制度,并有專人、專箱(櫥)保存,實行兩人同時加鎖開、關的制度。

          8、領用危險品須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實驗多余的應及時退還給保管人員入庫。

          9、使用危險品時要按規范操作使用,學生必須在指導老師指導下進行實驗實習。

          10、任何個人不準私自收藏、保存危險品,違者由此發生的事故則負全部經濟、法律責任。

          高校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3

          根據《關于中小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使用的通知》,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為確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存放、安全使用,學校經研究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1、學校的危險化學品由化學實驗室管理,化學實驗室設危險化學品專柜進行保管。

          2、危險化學品的保管實行專人專庫雙鎖管理,保管員應忠于職責,認真細致,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操作規程,嚴防偷盜、水災、火災等事故發生。

          3、危險化學品的使用不得離開實驗室且僅限于教學實驗使用,一律不準外私人借用,堅決制止危險化學品向外借和流向社會。

          4、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必須經學校領導批準,入庫,管理和使用前后都必須有準確詳細的記錄,使用后剩余部分應及時歸還。做到帳物相符。

          5、學校將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實驗室的安全生產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理,要求管理人員每月清點危險化學品一次,每次清點要有詳細記錄。

          6、危險化學品的范圍見國家化學藥品及化學試劑目錄。

          高校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校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與管理,嚴防事故發生,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等秩序,保障學校和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危險化學物品的分類及標志》(GB13690—92)中所列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蝕品等八大類物品。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上海海事大學校校園內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教學、實驗、科研和生產場所及其活動的安全監督和管理,包括購買、運輸、存貯、使用、生產、銷毀等過程。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我校危險化學品實行學校、部門(學院、研究院)、實驗中心(實驗室、課題組)三級管理。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全校危險化學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門主管領導負責本部門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各實驗中心(實驗室、課題組)在本部門領導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保衛處(安全辦)會同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申領與采購

          第六條: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全校危險化學品的計劃、申請、報批、采購、儲存等管理工作。

          第七條:各學院、研究院(所)等部門需要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提前向實驗室管理處申報,經實驗室管理處審批后由其統一采購,并辦理領用手續。

          第八條:各部門使用危險化學品須有專人負責。領取時,應由兩人辦理相關手續,并當面點清危險化學品的品名與數量。

          第九條:后勤部門需使用化學品(一般性殺蟲劑類化學品),由后勤部門領導審批,并指定專人負責購買與日常管理。

          第十條:申報與領用劇毒品、易制毒物品和爆炸品時,應詳細注明品名、規格、數量和用途,由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公章,經實驗室管理處審核同意后,應報保衛處(安全辦)備案。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一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要求,認真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加強對師生員工的安全教育,組織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全體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二條:使用和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要制訂相應的規章制度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做到制度、規程上墻),確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進行重點預防,一旦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要根據學校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防止事故的擴大和蔓延。同時,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員,防止事故再度發生,并認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條:學生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實驗時,指導教師要詳細指導監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指導教師不得善自離崗。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應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安全設施,并做好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凡使用后剩余的危險化學品,應及時交回危險化學品貯存專用庫房貯存。劇毒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必須交實驗室管理處危險化學品貯存專用庫房保管。嚴禁私自保存,不準隨意丟棄、傾倒,或轉送其他部門和個人,嚴禁師生隨意將危險化學品帶出實驗室。

          第十六條:各部門每學期結束前,必須對所使用管理的危險化學品作全面的盤點清查,并將消耗量和庫存量情況經部門主管領導簽字后報實驗室管理處,確保帳物相符,嚴禁虛報、漏報。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委托專門車輛運輸,化學性質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裝,不得用運載有乘客的車輛裝運危險化學品。

          第十八條:未經保衛處(安全辦)、實驗室管理處批準,嚴禁將危險化學品帶入校園。未經保衛處(安全辦)批準,不得將學校任何場所出租、出借給校外單位,用于從事危險化學品的加工、生產或經營等活動。

          第十九條:壓縮氣體鋼瓶管理

          1、壓縮氣體鋼瓶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須根據氣體介質的不同分別存放在單獨房間內;嚴禁擅自更改壓縮氣體鋼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壓縮氣體鋼瓶必須戴好瓶帽。

          2、壓縮氣體鋼瓶的存放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氣體鋼瓶使用時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

          3、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貯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貯,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貯存,化學性質相抵觸可能引發燃燒、爆炸的壓縮氣體鋼瓶須分別存放;壓縮氣體鋼瓶夏季防止曝曬;嚴禁用熱源對壓縮氣體鋼瓶加熱。

          4、不得使用過期或檢驗不合格的壓縮氣體鋼瓶,必須按期進行技術檢驗。在使用中,發現各類壓縮氣體鋼瓶有腐蝕或損傷時,應及時進行檢驗。

          5、學生宿舍、公共活動場所、實驗室及教學、科研、辦公樓內,一律不準使用液化氣。有特殊需要的,應報安全辦公室批準。其他場所內使用液化氣的,相關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報保衛處(安全辦)備案,并對使用人進行安全教育、督促和檢查,確保用氣安全,防止事故發生。

          第二十條:在危險化學品使用或管理過程中,如發生安全事故,使用部門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盡力控制事故的發展的同時報保衛處(安全辦)和實驗室管理處等相關部門。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貯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貯存。存放在條件完備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危險化學品的存放條件應當符合有關安全規定,并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調濕、消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并設專人管理。存放區域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通道應達到規定的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對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地點存放;對于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第二十三條:對于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存放。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貯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貯;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貯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并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貯存,具有還原性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第二十四條:裝卸、搬運化學危險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第二十五條: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管理人員需經專業培訓才能上崗,要嚴格遵守出入庫管理制度,審批手續必須完備才能予以發放。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定期檢查,嚴加保管。嚴禁在危險化學品倉庫區域內吸煙和使用明火。

          第二十六條:認真做好危險化學物品出入庫登記,做到進出物品的賬目清楚、數字準確,各類單據保存完好整齊,裝訂有序。庫存危險化學品每月核對一次,確保帳物相符,并做好核對記錄。

          第二十七條:經常檢查危險化學品庫房的貯存設備和安全設施,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二十八條:各學院(系、所)因實驗需要,經實驗室管理處和保衛處(安全辦)審核、批準后,可以設立危險化學品貯存專用庫房,用于短期、少量貯存部分危險化學品。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貯存專用庫房。

          第二十九條:劇毒物品、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管理:

          1、劇毒品、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的管理必須單獨保管,儲存要設專柜,嚴格控制劇毒品的庫存量,嚴禁與其他藥品混存。

          2、嚴格執行五雙管理制度(即雙人管理、雙人使用、雙人運輸、雙人保管、雙鎖),入柜存放和配發時,須二人在場,并互相監督,及時登記。

          3、保管人員在配發劇毒品、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和放射性物質時,要按不同的化學性質進行防護,操作完畢要清洗用具。

          4、儲存劇毒品易、制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的藥柜內,須有所存卡片帳;要精確計量和記載,防止被盜、丟失、誤領、誤用,如發現問題必須立即報告。

          5、劇毒品、制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的標簽(標示)應鮮明、醒目。

          第五章:化學廢棄物的處置

          第三十條: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全校危險化學品及其廢棄物的處置工作。廢棄物的處置委托具有處理資質的單位進行銷毀處理。廢棄物要注意及時清理,不得大量囤積。

          第三十一條:過期、破損報廢的危險化學品或實驗等工作中產生的廢料、廢液、廢渣等,不得倒入垃圾箱和地下管道或放置室外存放。要隨時分級、分類收集,定點存放,專人負責妥善保管。使用后之廢(液)棄物應倒入專用收集容器中回收,收集容器上應清楚標注廢棄物的主要成分或名稱,禁止將廢棄液體和固體混合在一起。

          第三十二條:學校醫院產生的化學廢棄物,應自行依法清運、處置。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購進、使用、轉讓、銷售、儲存、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學校將給予相應處理。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保衛處(安全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原《上海海事大學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滬海大教字[2005]458號)文件同時廢止。

          高校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保證教學科研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四川大學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所列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教學、科研等工作中危險化學品的購買、運輸、儲存、使用、管理和處置等過程。

          第四條:屬于危險化學品的劇毒類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除遵守本辦法規定外,還應遵守《四川大學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四川大學劇毒類化學品領取及發放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學校保衛處負責危險化學品采購、使用、處置等過程的監督備案。

          第六條:學校實驗室及設備管理處(簡稱設備處)負責危險化學品相關制度建設,辦理危險化學品的許可、申報、購買等手續,同時對實驗室危險化學品購置、儲存、使用、處置等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廢水等的定期回收處置。

          第七條:各學院(所、中心)等相關單位(簡稱各相關單位)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相關制度建設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申請、儲存、使用、處置等進行監管。

          第八條:涉及危險化學品實驗室應結合本單位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負責檢查、監督制度執行情況。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實驗室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凡涉及危險化學品實驗室應加強危險化學品臺賬管理,建立危險化學品管理臺賬制度,對危險化學品購置、領取、使用、儲存、銷毀進行登記備案。

          第十條:各相關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教學、科研場所或設施時,凡涉及危險化學品應預先向保衛處、設備處、國資處、規建處等單位提供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要求及防范措施等資料,經安全條件論證、審批后方可實施。項目建成后,須經安全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申購和轉運

          第十一條:設備處負責學校危險化學品的統一采購(包括購買、儲運、供應等工作),各相關單位不得自行采購。

          第十二條:校內各相關單位按需向設備處提交“四川大學危險化學品購置申請表”,劇毒類化學試劑書面提交“四川大學劇毒化學品購置申請表”,易制毒化學品提交“四川大學易制毒化學品購置申請表”,經設備處審核通過,保衛處備案,由設備處技術物資供應科按核準數量采購、發放。

          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轉運需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遵守專車專用、專人隨車負責的原則,運達立即履行移交、檢驗、入庫手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及容器,用后必須進行徹底清理、消毒等處理。

          第四章:領取和使用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必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領用人憑已通過審核的“購置申請表”到設備處技術物資供應科共同領取,并在領料單上簽字。危險化學品應“按需領取”,不得多領。不具備保管條件的使用單位有未使用完的劇毒類危險化學品應交回技術物資供應科,并做好移交登記,嚴禁私自存放。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實驗室必須對進行實驗的教師、實驗技術人員、學生等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進入實驗室進行實驗操作等相關活動;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章:儲存和保管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保管方式方法以及儲存、保管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儲存室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人雙鎖、雙本賬的“五雙”制度,精確計量、記錄,防止被盜、丟失、誤領、誤用。

          第十九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及設施,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通信和報警裝置,并保證有效可用。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使用實驗室應將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相關信息張貼在醒目位置。

          危險化學品張貼必須有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ǘ┪锢、化學性質;

         。ㄈ┲饕猛荆

         。ㄋ模┪kU特性;

         。ㄎ澹﹥Υ、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霈F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六章: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

          第二十二條:廢棄危險化學品不得任意丟棄、掩埋、水沖,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回收、處置應按照《四川大學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管理辦法》執行,設備處負責定期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回收處置。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液、廢渣、粉塵等應盡可能回收利用。各使用單位須指定專人負責收集、處理、存放、監督,檢查有毒、有害廢棄物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危險化學品隱患、事故的應急處置

          第二十四條:凡涉及危險化學品實驗室應將危險化學品可能導致的事故應急預案張貼在醒目位置,并定期進行安全事故演練。

          第二十五條:保衛處、設備處,尤其是各相關單位,應定期對涉及危險化學品實驗室進行檢查,如發現有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應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在第一時間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及時向學校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對于違反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發生安全事故、對安全事故處置不力與不及時上報等情況,學校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實驗室及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原《四川大學關于危險物品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

          高校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6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師生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廣西大學校內進行教學、科研、生產活動中,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危險化學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86《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規定的分類標準中的爆炸品、壓縮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七大類,本規定所指劇毒品是指國家GB58—93《劇毒物品品名表》所規定的劇毒物品。

          第四條:實驗設備處、校產辦、保衛處是學校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驗設備處負責對教學、科研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監督管理;校產辦負責對校辦企業生產經營中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監督管理;保衛處負責校內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各學院、中心、企業、附屬學校在職能部門指導下管理本單位危險化學品。

          第五條: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指定一名領導負責安全工作,并落實具體管理人員。要建立健全責任制和操作規程,明確安全使用注意事項,督促規章制度的執行,防止事故發生。教學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對本組的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六條:劇毒品的'購買,必須寫出申購報告,實驗室主任、單位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向職能管理部門實驗設備處或校產業辦申請簽署意見后,報保衛處審批備案,保衛處治安科具體負責這項工作。要通過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危險化學品商店購買。

          第七條:危險化學品的儲存管理要符合國家標準,專人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第八條:劇毒化學品要存放在裝有防盜鐵門、鐵窗的房室里,放置于保險柜或鐵皮柜內,學校的劇毒品倉庫要安裝電話和報警探頭,保證安全。

          第九條: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應分項放存,相互之間保持安全距離,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或低洼容易積水地點存放,化學性質防護和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倉庫同一儲室存放。

          第十條:危險化學品存放地點應有明顯的標志,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和防盜防破壞設施,保證安全。

          第十一條:各學院、中心有關人員到學校劇毒品倉庫領取劇毒物品,必須有學院、中心負責人簽字,經實驗設備處同意后方可領取,各學院、中心教師在本院領取劇毒品的須經學院、中心領導簽字同意,企業內生產人員領取劇毒品的須經廠領導簽字同意。所有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作好記錄。

          第十二條:各單位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經實驗設備處或校產辦同意,報校保衛處備案,按南寧市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各使用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一旦發生事故,立即組織救援,同時報告職能管理部門和保衛處,學校在組織救援時由保衛處向南寧市公安、環保、衛生等管理部門報告,提出救援。

          第十四條:禁止校內任何人員私自購買、存儲劇毒物品,所有教學、科研、生產所用劇毒物品必須按規定程序購買、存儲和使用。

          第十五條:從事危險化學品實驗或生產的人員應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熟悉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方法。

          第十六條:每年年底各存儲有危險化學品的學院、中心、企業要進行一次安全性評估檢測,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七條:保衛處、實驗設備處、校產業辦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對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組織整改。

          第十八條:對于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保障安全的單位和個人,學校予以獎勵和表彰,對于違反規定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學校視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保衛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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