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人員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鄲腊,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征地拆遷人員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征地拆遷人員管理制度1
一、調查登記制度
(一)調查人員組成
征地拆遷現場實物調查必須由五個方面的人員組成,即實行“五到場五簽字 ” 調查確認制度:
1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場及簽字。
2 .被征地承包經營人到場及簽字。
3 .被征地所在鄉(鎮)政府工作人員到場及簽字。
4 .征地拆遷辦工作人員到場及簽字。
5 .項目用地單位代表到場及簽字。
(二)調查登記要求
1. 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
2. 公開測量、公開登記,做到不重不漏。
3. 表格填寫清晰,杜絕隨意涂改,全名簽字蓋章。
4. 現場繪制調查登記表上被征地拆遷房屋示意草圖、填寫尺寸數據,現場拍攝被其形狀圖片編號備查。
(三)資料移交要求
調查登記資料必須一式三份,在現場調查人與被調查人簽字確認后,一份現場交給被調查人,另外兩份及時移交專人簽收管理(一份作原始資料存檔備查,一份交內業工作人員錄入匯總)。
二、公示制度
按國土資源部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相關規定, 必須在征地拆遷現場或工作地點設立征地拆遷公示欄,主要內容包括:
( 一) 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 二)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 三) 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 四) 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 五) 監督舉報電話等。
三、信訪制度
(一)落實專人負責群眾接待,向群眾宣傳征地拆遷政策、法規和有關規定,提供政策咨詢,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
(二)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舉報箱,對待來信來訪要認真做好記錄。處理信訪件,做到件件有結果。
(三)對群眾反應的問題,及時分析解決,不得拖延和推諉。重大問題及時匯報,加強溝通,把問題化解在萌芽狀態,嚴禁因處理不及時出現群眾集體(越級)上訪事件的發生。
(四)對群眾反映的合理要求,要促使有關部門解決;不符合政策規定的,要耐心解釋。
四、監督檢查制度
接受縣級相關部門和國土房管局黨組領導對征地辦工作的監督檢查,征地辦負責人對所有負責征地拆遷工作的人員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責任。
五、責任承諾制度
(一)堅持依法征地拆遷,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教育、督促征地拆遷人員遵守各項制度和規定,按要求做好公示和信訪接待,實行陽光操作。
(二)保證嚴格依法履行征地拆遷補償相關協議,補償資金在規定期限內足額支付到位。
(三)保證不采取暴-力、威脅或其它非法手段,強迫實施征地拆遷行為。
(四)保證妥善處理好征地拆遷中的糾紛,不發生因征地拆遷工作不到位而引發集體(越級)上訪事件。
(五)保證按時、按要求、按質量完成交辦工作任務。
六、責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工作人員將進行責任追究,分別給予提醒、批評教育、告誡、通報,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將提請主管部門更換直至行政紀律處分
(一)消極對待征地拆遷工作,抵制工作安排的;
(二)違反征地拆遷資金管理和使用規定的;
(三)借征地拆遷工作之便,弄虛作假,擅自篡改原始調查記錄達到個人非法目的,致使征地拆遷補償資金重大損失和嚴重負面影響的;
(四)違反征地拆遷廉政規定的;
(五)未按程序或未依法實施征地拆遷的;
(六)擾亂征地拆遷秩序,散布虛假信息,混淆是非的行為;
(七)在處理解決征地拆遷矛盾糾紛過程中,一起參與上訪行為,尤其是群體性上訪或越級上訪的;
(八)對失職行為經教育拒不改正的;
(九)未按時按量完成征地拆遷工作任務的。
七、征地拆遷工作廉政規定
(一)嚴禁利用工作便利,為他人謀取不當得利;
(二)嚴禁索要或接受被征地拆遷當事人的一切禮品禮金,不得在對方報銷任何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三)嚴禁擅自修改或篡改原始調查數據等弄虛作假;(四)嚴禁隨意表態亂開政策口子;
(五)嚴禁參與搶搭搶建等各類活動;
(六)嚴禁做被征地拆遷當事人的反面工作;
(七)嚴禁因為個人原因貪污交辦工作。
八、征地拆遷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一)征地拆遷資金指工程建設中,用于征地拆遷的各類補償費和與征地拆遷相關的有關稅費和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經費。
(二)征地拆遷補償資金實行專戶進出,由縣會計核算中心集中統一管理;
(三)征地拆遷辦根據征地拆遷協議、征地拆遷補償表清單及征地拆遷進度,審核支付補償費用;
(四)對征地拆遷補償費使用實施監管,撥付給銀行的征地拆遷補償費,必須?顚S,不得占用、挪用、不得漏付、錯付、延付、多付、少付等。
(五)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與財務審計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征地拆遷補償資金進行檢查,征地拆遷辦按規定提交征地拆遷費用使用情況。
九、本制度從二0 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征地拆遷人員管理制度2
一、征地拆遷資金的申報、管理
鎮拆遷辦接到縣征地拆遷具體工作任務后,應及時完成基本情況調查,通過拍照、錄像等有效手段留下詳實資料備查,確保調查情況的真實性,并將資金預撥請示(必須附有負責拆遷工作相關人員簽字的測算方案)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安排的支出測算表》報送縣國土局。財政所是征地拆遷補償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資金的`審核、支出、核算、決算工作以及對拆遷補償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拆遷工作經費按照金淮委發[2011]28號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執行。
二、征地拆遷資金審核內控制度
(一)實行征地拆遷“兩公告、一登記”制度。
鎮拆遷辦應按照相關要求,征地拆遷前公示征收土地的面積和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標準及方案;征地后及時公示單位、集體和個人征地拆遷的補(賠)償情況、人員安置及住房安置情況,切實做到項目公開、審批公開、程序公開、標準公開、方案公開、兌現公開、拆遷公開。
(二)嚴格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審批。
1、拆遷辦深入拆遷現場,組織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推選的代表、相關部門參與拆遷調查,丈量房屋、清點青苗附著物時至少2名工作人員參與并在《金堂縣國家建設征收土地地面附著物補、賠償表》表上簽字,拆遷戶簽字認可后簽署《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工作人員負責收取拆遷戶主身份證復印件或在農商行開的發放糧食直補存折扉頁復印件。青苗、附著物、房屋的補償費由經辦人員核算簽字后交內業組制作發放表格(包括身份證號碼或發放糧食直補賬號,并將拆遷戶主身份證復印件、糧食直補賬號復印件依次附后),表格制作后經工作人員、拆遷小組組長再次核實簽字交拆遷片區負責人、拆遷辦主任、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后和電子文檔一并交到財政所拆遷資金出納處。由財政所分項匯總報書記(組長)、鎮長(副組長)審批后,根據輕重緩急及時兌現,急需的可以由分管領導審核后先發后再上會補議。
2、建立征地拆遷工作領導小組集體決策制度。征地拆遷中涉及特殊問題處理和金額在5萬元(含 5萬元)以上的征地拆遷資金的確定,由鎮征地拆遷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召集,集體研究決定,并由領導小組組長審批。凡金額在 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須報縣征地拆遷領導小組審批,且不得“化整為零”。
3、充分發揮鎮紀委的監管作用,督促參與拆遷工作人員嚴格執行拆遷制度和程序,確保征地拆遷各項制度落實到位。
4、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人員必須對提請審批資料所涉及的有關協議和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征地拆遷資金支付
(一)征地拆遷資金必須實行“銀行打卡,直接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
兌現到個人的銀行卡原則上應使用糧食直補卡;遇特殊情況,經拆遷領導小組同意可以發放部分現金。村組集體資金必須轉帳到村組代理會計核算中心帳戶。若需分配,必須經村、組按金淮府發[2015]40號文件召開會議統一分配方案并報鎮審批后,方能兌現到農戶。
(二)完善資金支付憑據。鎮財政所具體負責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支付。
鎮拆遷辦具體負責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并向財政所和縣統征辦分宗地按項目提供《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金堂縣征地青苗及附著物補償登記表》、《金堂縣征地房屋及建(構)筑物拆遷補償登記表》等基礎資料。涉及支付集體補償安置費,須附《征收土地協議書》或相關協議。所有資料必須由相關責任人把關簽字。財政所按照拆遷辦提供的簽字齊全的發放表為依據,制作實際銀行代發表,經相關財務人員核實審批后交銀行直發;遇特殊情況確需發放現金的必須按月結算,當月末將未發放完畢表的戶主信息及數據提出來重新制作表格(拆遷辦的原始表格作為附件),經經辦人、審核人、分管財政領導審批簽字后,次月繼續發放。
(三)加強資金支付審核。財政所負責加強對相關資料的審核,重點對基礎資料內容進行核對。
對資料不齊、數據有誤的,財政所拒絕支付。
四、進一步規范財務管理和核算
(一)專戶管理,專帳核算。
征地拆遷資金必須實行專戶管理,專帳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二)加強財務管理,統一會計核算。
財政所必須按財務管理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設立專帳帳薄和進行會計核算,會計核算必須做到按宗地、分項目、分資金性質準確核算。
(三)加強征地拆遷會計基礎管理工作。
補償安置工作實施完成后,應及時將有關征地補償安置資金、資金撥付等原始資料進行整理,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凡有遺失,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及時進行項目宗地結算
(一)項目交地后,拆遷辦在 10個工作日內對征地拆遷資金進行結算,并向縣國土局提出書面結算申請。
提出書面結算申請時,應以宗地為單位備齊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匯總表、明細表、房屋拆遷協議、附著物登記表、財務支出匯總表、財政支出憑證等相關資料備查。
(二)縣國土局初審、縣審計部門對補償安置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后,根據審計結果進行征地費用結算和宗地結算后如有資金結余,財政所應及時將節余資金退回縣國土局專戶。
六、監督檢查
1、實行公開征地補償制度。對補償安置工作中的征用土地方案、被征地村組人員情況、附著物調查情況、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等,必須依法公告,切實做到項目公開、審批公開、程序公開、方案公開、兌現公開、拆遷公開、執行公開、驗收公開,確保被征地農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2、建立健全拆遷補償安置投訴、檢舉制度和定期、不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對拆遷補償資金支付的監督管理。嚴格按照審批的方案執行,接受縣財政全程監督管理,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3、建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責任制,定職定責,定崗定責。對在征地拆遷補償工作中擅自截留、擠占、挪用補償資金以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追究相關領導的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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