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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屠宰場衛生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02 09:27:25 興亮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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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屠宰場衛生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屠宰場衛生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屠宰場衛生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屠宰場衛生管理制度 篇1

          一、待宰圏衛生管理制度

          1、人員衛生管理

          (1)工作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體檢合格者,獲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參加工作。

          (2)工作人員應做到“四勤”,即勤洗耳、手和剪指甲、勤洗澡和理發、勤換衣服和勤洗衣服。

          (3)進入工作場所必須整齊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帽子和口罩。

          (4)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做到清洗液清洗雙手84消毒液消毒后,方可上崗。

          2、車間衛生管理

          (1)嚴把檢疫關,對于病牛劣質牛一律不準進站,一旦發現及時銷毀。

          (2)工作時間做到工具、裝具,場地干凈整潔,做到木見本色,鐵見光。

          (3)待宰圈在下班前必須徹底打掃干凈,不留死角,不得有垃圾存在。

          (4)對于進入本站屠宰的業戶,嚴格檢查各種檢疫證明和證件,絕不允許各種病態劣質肉品進入市場。

          (5)定期定時對牛欄,使用工具、裝具、場地進行消毒、清洗,防止病毒傳染。

          二、屠宰車間衛生管理制度

          1、人員衛生管理

          (1)屠宰車間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體檢合格者,獲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參加工作。

          (2)屠宰車間人員應做到“四勤”,即勤洗耳、手和剪指甲、勤洗澡和理發、勤換衣服和勤洗衣服。

          (3)屠宰車間人員不得化妝、佩戴手飾、耳環及其它裝飾品進入車間。

          (4)進入車間必須整齊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帽子和口罩。

          (5)屠宰車間人員上崗前,必須做到清洗液清洗雙手84消毒液消毒后,靴子消毒,方可上崗。

          (6)屠宰車間人員不得攜帶與生產無關的閑雜物品、及污物進入車間,從事生產。

          (7)屠宰車間人員中途離崗,再進入車間必須重新消毒后方能上崗作業。

          (8)嚴禁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帽子及口罩離開車間到其它場所。

          (9)屠宰車間人員的衣帽及刀具等必須是干凈清潔且經過消毒處理的',方可穿戴使用。

          (10)嚴禁工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大聲喧嘩及交頭接耳。

          (11)設有專職的衛生管理人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衛生監管。

          2、車間衛生管理

          (1)生產用工用具必須在下班前沖洗干凈,不得有污物粘于上。

          (2)生產車間內地漏必須保持暢通,不得淤積糞便、泥沙、肉渣,每天徹底清掃。

          (3)生產過程中工作人員必須保持工作區域的衛生。

          (4)生產結束后工作人員必須清潔完工作區域后方可離開崗位。

          (5)衛生員使用高壓水槍進行沖洗地面及設備上的污物。

          (6)衛生員使用泡沫清洗劑沖洗設備及地面(翻轉箱需用清潔球人工刷洗)。

          (7)衛生員使用高壓水槍沖洗凈設備及地面上的泡沫清洗劑。

          (8)衛生員使用高壓水槍以1:200消毒液進行對設備及地面的消毒(最少消毒20分鐘)。

          (9)衛生員使用高壓水槍清洗。

          屠宰場衛生管理制度 篇2

          檢驗人員上班前應配備好各種檢驗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進入工作崗位。工作完畢,對工具、用具進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應以相關法律、規程為準則,認真履行肉品品質檢驗工作職責。

          (一)、宰前檢查

          1、待宰檢驗:生豬在待宰期間,檢驗人員要進行(靜、動、飲水)的觀察,檢驗有無病豬漏檢,并檢查生豬在待宰期間的靜養喂水是否按《生豬屠宰操作規程》執行。

          2、送宰檢驗:生豬送宰前(應報檢),檢驗(疫)人員還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確認健康的,簽發《準宰通知單》。車間憑此證明屠宰。

          3、急宰豬檢驗:宰前檢驗人員還負責急宰生豬的.宰后檢驗工作。在檢驗過程中發現難以確診的病豬時,及時向企業質量管理部門報告,并進行會診處理。

          4、督促工作人員對場地、車輛進行清洗、消毒,保持豬圈、車輛清潔。

          (二)宰后檢驗

          1、宰后檢驗分為頭部檢驗、體表檢驗、臟檢驗、寄生蟲檢驗、胴體初檢和復檢等。

          2、嚴格實施肉品品質檢驗與屠宰同步進行的規定,檢驗各個部位,摘除腺體和有害物質。仔細檢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產品質量,做到毛凈、血凈、糞污凈。

          (三)、宰后檢驗結果處理

          1、對經檢驗合格的肉品,檢驗人員應及時開具檢驗合格證;對檢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組織器官等物料,按《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的規定,分別蓋上相應的檢驗處理印章,送到指定地點進行無害化處理。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品嚴禁出廠。

          2、檢驗完畢后,及時做好檢驗結果、不合格肉品處理情況等的臺帳登記。

          屠宰場衛生管理制度 篇3

          一、車間所有人員按規定時間上下班,按規定穿戴工作服上崗。

          二、屠宰加工過程中的各工序、各環節必須嚴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藝和質量標準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更改操作規程。

          三、屠宰加工技術人員須經市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格按規程操作生產,確保肉品衛生質量。肉品品質檢驗人員須經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著裝上崗。嚴格按規定把好肉品衛生質量關。對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豬肉、臟等,及時作出判處,并督促車間作好無害化及銷毀處理。質量檢查人員必須認真查驗各環節、各工序的.加工質量情況,如實填報記錄臺帳,發現問題及時指出,督促改進,并向有關負責人匯報。

          四、屠宰生產車間實施封閉式管理,非車間管理人員、屠宰加工技術人員和獸醫衛生檢驗人員不得進入車間。屠宰生產車間嚴禁吸煙,禁止醉酒人員上崗操作和在車間停留。

          五、燙毛、上機、劈半等工序是現場管理重點,要指派工作責任心強的人員進行操作,以確保產品質量。屠宰機械及電器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程序操作,確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機械事故發生。

          六、機修工、電工必須全程跟班上崗,發現機械設備故障及時搶修,每天生產完畢須對機械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確保第二天正常生產。

          七、屠宰車間不準停放與生產無關的各種車輛及雜物,車間使用的各種容器、工具、車輛、包裝材料等必須清潔、衛生,用后必須清洗干凈,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八、加強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準帶出車間和更衣室,持刀者應登記在冊,下班后應加鎖保存。

          屠宰場衛生管理制度 篇4

          屠宰管理制度

          一、嚴格遵守《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發現動物疫情,按規定、程序上報。

          二、定點屠宰場動物疫情報告實行法人負責制,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人為動物疫情報告第一責任人。

          三、駐場動物檢疫人員發現動物疫情,駐場檢疫班組負責人要及時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人進行匯報。

          四、發現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及時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溝通,按規定、程序上報。

          五、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六、嚴格遵守動物疫情發布規定,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發布動物疫情。

          七、違反本制度,造成動物疫情擴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定點屠宰場檢疫證、章、標志管理制度

          一、定點屠宰場檢疫證章為農業部統一規定和監制使用的動物檢疫證、章、標志。包括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動物產品檢疫標簽、檢疫合格驗訖滾印、檢疫原子印章。

          二、證章實行逐級組織、發放,專人負責、專人保管,專庫存放、專冊登記。建立領用、發放登記臺帳、存根和損壞印章使用回收處理督察核對檔案。

          三、檢疫證明存根和回收的檢疫證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檢疫原子印章、檢疫合格驗迄滾印、動物產品檢疫標簽等其他相關資料按照有關規定保存。

          三、驗訖印章要保持清潔,保證正常使用,發現印章有損壞的,及時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部門申請更換。銷毀不合格證、章、標志、檔案,必須經當地動物衛生監督部門負責人批準,涉及財務管理的須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處理。

          四、動物檢疫證出具人必須是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有執法資格證件的人員,出證時要嚴格按照農業部《動物防疫證照填寫及應用規范》的要求填寫和使用,并對檢疫結果負責。

          五、任何人不得偽造、涂改、買賣、租用、轉借證章標志,違者按照《動物防疫法》規定處理,檢疫人員執法犯法,堅決清理出檢疫隊伍,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定點屠宰場動物標識回收管理制度

          一、動物標識為農業部統一規定和監制使用動物耳標。

          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派駐檢疫人員負責動物耳標的識讀、回收登記,并建立動物耳標識讀、回收處理檔案。

          三、檢疫人員對進場動物進行耳標信息識讀,應該加施而沒有加施耳標的.動物不得入場,屠宰檢疫時進行耳標回收。

          四、每天屠宰后的動物標識卸下,造冊登記后統一放到標識回收桶內,并進行徹底消毒。

          五、回收的動物耳標由所屬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統一組織銷毀,并作好銷毀記錄,記錄應保存二年以上。

          六、回收的耳標不得重復使用。

          定點屠宰場消毒制度

          一、有專職衛生消毒工作人員,有必備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藥品庫存。

          二、場區出入口、生產區門口設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換消毒藥,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濃度。

          三、進場動物,在進入待宰欄之前要按規定進行消毒。運載動物車輛進行消毒后離場。

          四、屠宰加工場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檢疫檢驗過程中,如所用工具觸及帶病菌的屠體或病變組織時應將工具徹底消毒后再繼續使用。

          六、選擇符合國家規定的,對病原體敏感的消毒藥,嚴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藥應現配現用,交替使用。

          七、保持廠內清潔衛生,無污水、血漬、污物積聚。生活區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八、發生動物疫情時的消毒,按國家疫情處理的規定執行。

          九、定點屠宰場法人是本單位動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責任人,駐場動物檢疫人員負責動物防疫消毒的技術指導,監督消毒工作。

          定點屠宰場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制度

          一、發病動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經檢疫確認為不可食用的動物產品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不得隨意處置及出售、轉運、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對死亡動物及發病動物不得隨意進行解剖,由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所采取臨時性的控制措施。

          三、對非動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動物,應當在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所指導下進行處理;對病死但不能確定死亡病因的,應立即采樣送至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確診,尸體要在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所監督下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

          四、在對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采樣、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無害化處理等過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個人防護和消毒工作。

          五、無害化處理按照《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的規定進行。

          六、對污染的飼料、排泄物等,應當噴灑消毒劑后與尸體一起進行無害化處理。

          七、定點屠宰場必須具備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基本設備。實施集中焚燒、掩埋的,屠宰廠要配備專用車輛、包裝容器及相關的消毒設施。

          八、對病死、死因不明動物及檢疫不合格動物產品的各項處理,應按規定做好相關記錄、歸檔等工作。

          九、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屠宰場衛生管理制度 篇5

          一、待宰豬臨宰前必須停食靜養不少于12小時。在生豬靜養期間要停食,宰前3小時要停止喂水。

          二、保證生豬在待宰圈享有充分活動空間,保持自然靜養狀態。

          三、在生豬靜養期間,實行封閉式管理,任何與生豬靜養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待宰圈。

          四、生豬靜養管理人員定期對靜養生豬進行巡視,及時按規定處理疑似病豬、殘豬和死因不明生豬等不宜進入屠宰車間屠宰的生豬。

          屠宰場衛生管理制度 篇6

          一、企業必須有滿足日常檢測需要的工作場所及實驗室,并應保持光線充足,通風良好,室環境整潔,基本設施齊全。實驗室必須配備能滿足檢測工作需要的檢測人員和審核人員。

          二、檢測人員能獨立完成樣本的采取和檢測等工作。

          三、必須建立“瘦肉精”等違禁物質檢測臺帳,并建立人員崗位責任制,檢測設施、器材、記錄等都要專人妥善保管。

          四、生豬屠宰前必須進行“瘦肉精”等違禁物質檢測,并實行每批必檢制度。

          五、檢測結果應在屠宰場固定場所以醒目方式對外公示。

          六、應自覺接受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檢測工作開展的.檢查、指導。

          屠宰場衛生管理制度 篇7

          一、必須設置專門的消毒物品儲藏間,配備一定數量的常用消毒藥品和消毒器具。

          二、消毒藥品和消毒工作須有專人保管和負責,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三、消毒時間:經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徹底性消毒

          1、經常性消毒:每天或每班次工作完畢,對生豬待宰間、過道、生產車間、工具、用具及運輸車輛進行常規消毒。

          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一、四季度一般每周進行全場消毒一次,二、三季度應增至每周全場消毒兩次。

          3、徹底性消毒:對發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過程中發現烈性的傳染病時,應立即封鎖現場并進行徹底性消毒。

          四、消毒要求:

          1、消毒液應選擇符合規定的、對病原體敏感的.的消毒藥。

          2、消毒池的消毒液必須每天更換,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

          3、配制消毒液時,其用量和濃度必須準確,隨配隨用。不得隨意對不同的藥品混合配制。

          4、消毒液要有足夠的時間與被消毒物接觸,不能邊消毒邊沖洗。

          5、藥液一定要攪拌均勻,噴射必須普遍全面,不留空白點。

          6、在消毒時必須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膠鞋等防護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時清洗干凈。

          屠宰場衛生管理制度 篇8

          1、生豬到屠宰場后,檢疫人員要向送豬人員索取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開具的檢疫合格證明,清點生豬、檢查耳標,經臨車觀察未見異常,證貨相符予以卸車。嚴禁無產地檢疫證明、無耳標生豬進場。

          2、卸車后,驗收員要逐頭觀察活豬的健康狀況,按照檢驗結果進行分圈、編號。健康豬趕入待宰圈,可疑豬趕入隔離卷。不同貨主、不同批次的生豬不得混群。

          3、對查出的可疑豬,經過飲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復正常的可以趕入待宰圈,癥狀仍不見緩解的.送往急宰間處理。

          4、在檢查中發現烈性的傳染病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并停止屠宰、運輸、上市,按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5、生豬必須經“瘦肉精”等違禁物質檢測合格后,方可屠宰。

          6、進場生豬在進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規定進行消毒。生豬卸車后,運輸車輛應進行消毒后離場。

          7、檢疫人員應及時準確填寫《動物進場檢驗檢疫臺賬》,檢疫證明逐日收齊并按月裝訂保存。

          屠宰場衛生管理制度 篇9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江蘇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辦法》第三條規定對上市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分散經營”的辦法,具體含義是:

          定點屠宰,系指凡上市出售的生豬必須到批準的屠宰場(廠,下同)屠宰。集中檢疫,系指到批準的屠宰場進行宰前檢疫和宰后衛生檢驗與品質檢驗。上市出售的生豬嚴禁場外檢驗和市場補檢。村鎮居民(包括集體伙食單位)自養自食的生豬,自宰時亦須經當地獸醫衛檢人員檢疫和檢驗,以防疫病傳播。統一納稅,系指在屠宰場內統一繳納屠宰稅。

          分散經營,系指必須經批準的定點屠宰場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后,始得多渠道分散經營。經營者憑屠宰點出具的檢疫證明和完稅憑證進入市場銷售。

          第三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必要的組織。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省貿易、農牧、衛生、公安、交通、工商、環保、物價、建設、稅務等部門共同組成省生豬屠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生豬屠宰管理工作辦公室。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相應的組織。各級生豬屠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生豬屠宰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生豬屠宰場定點數量,按照《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設置原則,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各設區的市城區可設2—3個場點,設區的市郊區和縣(市)城區一般可設1—2個場點,縣(市)所轄鄉鎮一般設1個點,范圍大的或邊遠鄉(鎮)可設2個點。

          第五條《辦法》第七條規定,設置定點屠宰場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辦法》所稱場區布局合理,即場區內應設病畜隔離間、急宰間、廢水和廢棄物無害處理間,且應當設置在離屠宰加工區有一定距離的主風向下風口。

          (二)《辦法》所稱屠宰工藝流程順序是:生豬進場—飼養區—待宰間—屠宰加工間—產品存放間—預冷間。

          (三)《辦法》所稱健全的衛生消毒制度,包括宰前飼養區、屠宰加工間、急宰和無害化處理場所、肉品化驗室以及裝載工具等消毒衛生制度,做到每個環節都有一套健全、嚴密的衛生消毒制度。

          (四)《辦法》規定市、縣城區新設立的屠宰場要實行工廠化屠宰,包括屠宰車間內要劃清非清潔區、半清潔區、清潔區,各區要保持一定距離,互不交叉;并規定應具備的設施,包括建有合理的屠宰加工生產流水線,配備屠宰機械,做到胴體、頭蹄、內臟三不落地,防止污染,保持肉品的清潔衛生,并設有涼冷間、寄生蟲檢驗室、化驗室和檢驗機構。

          第六條各級貿易(商業)部門會同農牧等有關部門對已設立的屠宰場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辦法》第七條要求和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要責令其限期改進,逐步達到要求。市、縣城區新設立的屠宰場要具備工廠化生產條件。已設置的屠宰場應創造條件逐步備有上述設施,在本細則頒布后半年內基本上得到改善;一年內仍達不到屠宰場必備條件的,應予取締。

          第七條根據《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屠宰場必須憑農牧部門出具的生豬檢疫證明收購、屠宰生豬,并依法實施宰前檢疫和宰后檢驗。生豬屠宰后的肉尸、內臟、頭和皮分離時,必須編記同一號碼,以便進行對照檢驗。每頭生豬屠宰后必須進行頭部、肉尸、內臟和寄生蟲檢驗。

          第八條按照《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四條規定,屠宰場實行誰檢驗誰出證誰負責的質量管理規定。凡經批準定點的.有自檢權的縣及縣以上國有屠宰場、肉類聯合加工廠,由商業(貿易)部門配備的檢疫檢驗人員負責檢疫檢驗工作。其他經批準定點的屠宰場統由農牧部門或其委托單位的檢疫檢驗人員負責檢疫檢驗工作。經檢驗合格的肉品一律出具國家農業部統一規定的《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明》,并加蓋國家規定的胴體驗訖印章。xxx門憑上述證明和有關單據辦理運輸出境等手續。省貿易系統有自檢權的肉聯廠、屠宰場所需的《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明》,由市、縣貿易(商業)部門向市、縣農牧部門按省規定的成本費認購后,分發到有關肉聯廠、屠宰廠。

          第九條新設立的縣及縣以上國有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的屠宰檢疫、檢驗工作,經省農牧部門會同省貿易部門認可后,由廠方負責。具體審批程序為:縣及縣以上新設立的國有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符合自檢條件的,由本單位向所在地貿易(商業)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農牧部門會同省貿易部門進行檢查驗收、批準認可后,其檢疫檢驗工作由廠方負責。

          屠宰場衛生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條為加強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銷售管理,規范肉類市場經營行為,保證肉品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廣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內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銷售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后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骨、血液、頭、蹄、皮等。第四條對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銷售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分散經營的管理辦法。

          第五條市、區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銷售的管理工作,依法對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銷售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并負責本規定的實施。各級畜牧、衛生、工商、公安、物價、稅務、規劃、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規定。

          第六條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畜牧、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促進生產,有利流通,方便群眾,便于檢疫和管理”的原則,擬訂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經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設立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向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經審核同意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確定后,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批準設置的定點屠宰廠(場),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放由省統一編號的定點屠宰廠(場)標志牌、《定點屠宰廠(場)登記證》、肉品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定點屠宰廠(場)應憑《定點屠宰廠(場)登記證》向有關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生豬屠宰業務。

          第九條屠宰生豬必須在定點屠宰廠(場)屠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定點屠宰廠(場)以外的地方屠宰生豬。

          第十條生豬屠宰的檢疫及監督,依照國家、省、市有關動物檢疫規定執行。

          生豬屠宰的衛生檢驗和監督,依照《xxx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廠(場)的生豬應當持有產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

          (二)按國家規定的屠宰加工工藝流程和衛生防疫規定執行;

          (三)生豬產品衛生和品質檢驗與屠宰同步進行,經檢驗合格的肉品,由屠宰廠(場)加蓋驗訖印章并出具《畜產品檢驗證明》;

          (四)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不得出廠(場),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肉品按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嚴禁對生豬和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六)按有關規定處理廢水、廢渣、廢氣,并接受環境保護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二條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屠宰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嚴禁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增加收費項目。屠宰生豬應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第十三條生豬新鮮肉品銷售實行分區域對口供應。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定點屠宰廠(場)的生產能力、區域的人口數量、運輸途徑、市場需求等情況,提出各定點屠宰廠(場)的`供應范圍和各批發商對口供應的市場范圍的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因特殊情況造成對口供應出現困難時,由各定點屠宰廠(場)組織批發商進行調劑,或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交易市場之間進行調劑。

          第十四條從事生豬產品銷售、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賓館、舞廳等集體伙食單位,應當銷售或者使用定點屠宰廠(場)供應的生豬產品。

          第十五條定點屠宰廠(場)應附設生豬產品批發交易市場,由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批發商進場經營。批發商與定點屠宰廠(場)應簽訂加工或交易合同,明確生豬產品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生豬產品的批發交易均應在交易市場內進行,嚴禁場外交易。

          第十六條市場經營生豬產品的零售商應委托生豬產品買賣中介人代表其向批發商選購生豬產品。生豬產品買賣中介人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后,方可從事生豬產品買賣中介活動。

          第十七條生豬成交價由購銷雙方自行議定。生豬產品批發和零售價格按市場價局核定的購批差率和批零差率確定,生豬產品買賣中介人應按市物價局核定的標準收取中介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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