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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局規劃督查科制度
對各項工作的督查督辦是轉變工作作風、實現科學管理的切實要求,做好督辦落實工作及時反饋落實情況,有利于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為保證領導交辦和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等得到落實,日常巡查檢查工作到位,結合大隊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辦工作內容
1、領導交辦、批辦、查辦的上級重大工作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和其他重要事項;
2、局黨組會議、大隊班子辦公會議定的事項;
3、規劃執法大隊職責范圍內日常工作。
4、領導交辦的重要事項。
5、上級有關部門簽轉的督辦事項;上級文件、電報的擬復、擬辦事項;
6、群眾來信來訪事項的調查、處理、回復;
7、其他需要督辦事項。
二、督辦機構
經大隊班子授權,由督查辦行使督查督辦職能。
三、督查督辦工作原則
1、突出重點。圍繞大隊中心工作和重要工作任務,按要求督辦的工作立項督辦。
2、實事求是。全面準確地反饋落實情況。
3、務求落實。通過督促檢查,促進決策和立項事件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
四、督辦程序
1、擬辦。領導交辦事項或局黨組會議、大隊班子辦公會議定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督察督辦的事項,由督查辦進行登記,登記的內容包括:督查事項、事由來源、內容摘要、擬辦意見,領導批示,查辦方式,登記序號、收件日期。并提出擬辦意見,報大隊長審定。
2、立項。填寫督辦通知,明確事項的內容及要求、主辦中隊、協辦中隊、交辦時間、完成時限等,進行項目登記立項。
3、承辦。承辦中隊接到《督辦通知》后,應及時、認真地辦理。對明確時間要求的事項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未明確時間要求的事項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確有困難不能辦結的,應書面向督查辦說明情況,并報告大隊長。
4、反饋。督辦事項辦理完畢后,承辦中隊應將辦理事項形成的請示、報告、方案等資料交督查辦,并按一事一報的要求,文字簡潔、準確地報告辦理情形及結果。
5、催辦。督查辦按完成時限提前3天對督辦事項發出口頭通知。承辦中隊對交辦的督辦事項在要求的時限內未能反饋結果,又不說明原因的,督查辦發出書面《催辦通知》,超過2個工作日再向承辦人員發出第二次《催辦通知》,并向大隊長報告。
6、立卷歸檔。督辦事項辦結后,督查辦將督辦的批示原件、辦結報告及其它具有保存價值的督辦工作材料,按照歸檔的要求進行整理和立卷,年終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存檔。
五、督辦工作制度
1、逐級負責制度。督辦事項要目標明確、責任清楚,做到件件有人負責,事事有部門承辦。分管領導要重視,相關部門必須配合,協調解決有關問題,保證落實。凡是立項督查的事項都必須有結果。查辦結果報告必須事實清楚、結論準確;對不符合要求的,將退回重新查報。
2、請示報告制度。督辦事項的提出,督辦工作的實施、督辦結果的反饋必須堅持嚴格的請示報告制度。督辦過程中遇到疑難、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按領導的要求辦理。
3、考核處罰制度。對會議決策和領導交辦事項貫徹、辦理不認真、不得力、敷衍推諉、貽誤工作的,未嚴格按照要求的內容和時限及時報告的。按大隊相關管理制度處理。因辦理不認真,且拒絕服從督查意見,給大隊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嚴肅追究責任人和管理者的經濟、行政責任。因督查辦履職不到位造成的工作失誤,由大隊領導班子予以問責。
4、定期通報制度。為推動督查工作的開展和督查事項的落實,督查辦將按月定期對工作開展情況和督查事項處理情況進行通報。
5、保密制度。根據督查事項內容,對需要保密的事宜,在辦理過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圍內知曉;對有相應密級的文件資料,要按有關公文保密規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本制度由局機關監督執行,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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