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省制度的內容介紹
行省制 源于魏晉時的行臺,當時為中央政權處理軍國大事時的臨時派出機構,行省制度的內容。金朝曾在邊境廣置行臺尚書剩蒙古人入主中原時仿金制,設行尚書省統轄一個大區的路府州縣,演變成地方最高政治機構。
元世祖中 統年間,尚書省并入中書省,地方機構也改稱行中書省,簡稱行剩從此,地方政治制度進入劃省而治的階段。
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設置中書省總領全國政務,時稱"都省"。不久,又沿用前朝舊例,頻繁派中書省宰執帶相銜臨時到某一地區負責行政或征伐事務。如中統和至元前期的陜西四川行盛河東行盛北京行盛山東行盛西夏中興行盛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盛云南行盛平宋戰爭前后的荊湖行盛江淮行省等。其中,設立于至元十年(127年)的云南行省等,已帶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
大約在世祖末成宗初,隨著江浙、湖廣、江西、陜西、四川、甘肅、遼陽、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設,行省逐漸演化為常設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管理制度《行省制度的內容》。幾乎與此同時,元廷又對行省的名稱、品秩、事權作了重要調整:其一,"嫌于外重",一律取消中書省宰執"系銜" ;其二,降行省品秩為從一品,通常以平章政事二名為長官、少數行省特許增置左丞相一員,但品秩仍比都省低一級 ;其三,江南等處行樞密院并入行省,實行"絜兵民二枋而臨制于閫外" 的體制。這三項舉措大體奠定了行省作為地方常設機構的規模和權力框架。
另外,朝廷為部分行省提供經費,也有助于理解行省的性質。如世祖至元七年(1270年)閏十一月元廷"給河西行省鈔萬錠,以充歲費";至元八年(1271年)四月"給河南行中中書省歲用銀五十萬兩" ;大德元年(1297年)正月"以鈔十二萬錠、鹽引三萬給甘肅行省" ;延祐四年(1297年)六月"給嶺北行省經費鈔九十萬錠、雜彩五萬匹" 。至元十年(1273年)閏六月賽典赤o贍思丁赴任前所賜白銀二萬五干兩、鈔五百錠 ,也屬于云南行省設立之經費。以上朝廷撥給經費雖限于甘肅、河南、嶺北、云南等部分行省,時間上卻囊括行省演化嬗變的前后兩個階段。這既可以看做是朝廷對部分行省的財政支援,也是行省作為朝廷派出機構在財政方門面的證據。設置目的各有側重和半數左右行省經費由中央提供,也可以從側面印證元行省并非純粹的地方官府。
行省的職能
元代各地的租稅征收,主要采取路府總領,"府科于州,州科于縣,縣科于民" ,逐級科級的方式。但是,在"腹里"以外的行省轄區內,路府州縣的`賦稅征收,又需要受行省的綜領和監督。
行省對所屬路府州縣能夠實施有效的行政節制和統屬,而這種節制和統屬又大抵是代中央行事的。
行省得以在中央對地方的行政統屬中發揮承上啟下和代朝廷統攝節制的作用,但是沒有命官權和人事權。元代地方官吏的選用主要由中書省和吏部負責。
行省,是元代地方諸官府中唯一握有較大軍權的機構。然而,由于元代軍隊屬性比較特殊,以及行省制的兩重性,元代以行省為代表的軍事方面的"地方分權",并不十分典型。
行省制的確立,從政治上鞏固了國家統一,使中央集權在行政體制方面得到保證。這是中國行政制度的一大變革,對后世影響巨大。省作為地方一級行政區的名稱,一直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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