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制度所體現的社會價值
1.通過立法的形式,以國家強制力實現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強制投保,以強制的形式直接轉嫁機動車方在道路行駛過程中面臨的風險,間接保護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通過保險公司墊付和建立救助基金墊付的形式直接保護受害人的利益,體現了很強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
2.通過要求保險公司不得拒保,以及在理賠處理中嚴格的時限規定,如要求保險公司在收到被保險人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所需提供的證明和資料,在收到證明和資料5日內,判定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如確定屬于保險責任,需在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的規定等,為交強險的'理賠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也將帶動車險整體服務品質的提升,有利于更好地服務于廣大被保險人,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3.與原有的商業三者險相比,交強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大大擴展,除明確的責任免除項目外,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考慮到追償的難度,最后部分墊付款也將成為保險公司的實際賠款。因此保險責任范圍的擴大,大大加強了對受害人的保護力度,同時也承擔了被保險人的更多風險。
總之,盡管交強險只是單一險種,但因其涉及面之廣、保護范圍之寬、受社會關注度之高非其它險種所能比及,因此,其所體現的社會價值也非同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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