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委員述職制度
為切實加強對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委員履職情況的監督,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委員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與時俱進,不斷探索和創新新形勢下維護社會治安的新路子、新方法,全面提升我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整體水平,為經濟跨越式發展提供堅實的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一、述職對象
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委員。
二、述職內容
1、學習和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各級關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文件、指示精神的情況。
2、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履職情況。
3、主要工作成效、存在的不足和改進措施。
三、述職時間和形式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委員述職一年進行一次,在當年12月前完成。述職采取召開全委會議,由述職人宣讀述職報告的`形式進行。
四、述職程序
1、撰寫述職報告。述職會前,述職人根據述職內容要求,寫出述職報告,填寫《縣領導干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績檔案》,并報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2、召開述職會議。述職會議由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參加人員范圍: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縣組織部、紀委、監察局、人事局主要領導;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全體委員;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請登陸政法秘書網)風和行風監督員、群眾代表等參加。
3、民主測評和評議。由參會人員根據述職人的述職情況,對其進行民主測評和評議,并提出書面或口頭意見。
4、情況報告。由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將述職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并統一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五、述職結果的使用
述職人的述職報告、民主測評、民主評議結果,記入領導干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績檔案,并作為述職人政績考核、晉職晉級和獎懲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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