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賬戶的管理制度
一、所有新農保參保人員及跨地轉入人員均應及時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管理制度。新參保人員建立時間為辦理參保繳費、個人繳費到賬后的次月,跨地轉入人員為個賬戶轉入資金到賬后的5日內。個人賬戶應包括紙質、電子檔案,檔案基礎信息應齊全準確。
二、個人賬戶信息變動應及時準確記錄,信息記錄應符合有關規定:
1、個人賬戶明細表項目應填寫齊全,政府或集體補助、繳費日期、個人賬戶支出額、年底余額、重殘人員也應重點及時記錄;
2、參保人個人繳費(含利息)與政府補貼(含集體補貼、利息)應分開記錄、按比例沖減。
3、參保人死亡或轉移的`,應及時對個人賬戶進行處理。
4、個人賬戶儲存額應于每年次年1月20日前結息。計息自繳費次月(省有關部門發布文件的次月)開始計算,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年內單利、逐年復利。
5、個人賬戶變動應填寫相應的變更登記表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系統變更。
三、個人賬戶對賬查詢應及時、準確、方便、靈活:
1、應定期與金融、財政部門對賬,定期與參保人對賬;對賬應制度化、文字化;對賬檔案應及時整理歸存。
2、每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為個人賬戶公示期,采用按鄉組織、按村公示制度。對于參保人有異議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并記錄在案。
3、公示期外業務部門應及時接受參保人以電話、實地、委托鄉經辦機構等方式進行的查詢。
四、財務部門應對個人賬戶單獨記賬、單獨核算。核算應遵循國家、省有關規定。
五、個人賬戶系統應按照省廳有關要求及時維護,確保數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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