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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的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敬老院的文明管理,保障住院老人的物質文化生活,增進老人的身心健康,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街道興辦的敬老院(敬老樓,下同)是基層集體福利事業單位。敬老院實行養老與康樂相結合和勤儉辦院的原則。
鄉(鎮)、街道的敬老院,分別由鄉(鎮)人民************和街道辦事處領導,并接受民政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 敬老院收養的對象是:
(一)農村五保戶(含孤兒),城鎮無生活依靠、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老人;
。ǘ┏青l孤老烈屬、孤老退伍紅軍、孤老復員軍人。
患有傳染病或精神病者,不得吸收入院。
第四條 老人入院堅持本人自愿的原則,由本人向敬老院提出申請,經當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審核后報鄉(鎮)人民************或街道辦事處批準入院。
第五條 老人入院后,其原有財產仍屬本人所有,可由本人保管或委托親友、敬老院代管。老人去世后,其財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 敬老院應辦好伙食,保證飲用開水和洗澡熱水的供應。
第七條 敬老院應健全老人生活護理制度和衛生工作制度,搞好老人的個人飲食衛生和環境衛生,對患病老人應及時治療。
有條件的敬老院應設醫療室,尚未具備條件的,應與附近醫院建立聯系,做好老人的疾病防治和定期保健體檢工作,建立老人健康檔案。
第八條 敬老院應組織老人參加一些有益的學習活動,使老人熱愛祖國,熱愛集體,團結友愛,自覺遵紀守法,執行院內各項規章制度。
第九條 敬老院應經常開展文娛活動,活躍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逢年過節和老人生日,可舉行節儉和有益的慰問、祝壽活動。
第十條 敬老院可根據當地實際條件,組織種養、加工、服務和小商業等生產經營項目,增加經濟收入,改善敬老院設施和住院老人的生活。
院辦經濟實體可吸收老人參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勞動或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敬老院設院長(或正副院長)、醫生(衛生員)和工作人員若干名(以下統稱管理人員),按入院老人總數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配備。
管理人員要挑選遵紀守法,熱心為老人服務的人員擔任。院領導要由思想覺悟高、作風正派、事業心強、有一定管理能力筆文化水平的人員擔任。
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合同制,對表現不好或不適應工作要求的,可以解聘。
第十二條 敬老院實行民主管理,建立民主管理委員會或民主管理小組,由院長和管理人員代表、老人代表組成,其中老人代表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民主管理組織在院長的領導下,協助管理本院伙食、衛生、文娛、學習、生產、財務收支等,檢查督促管理人員對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對院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老人較多的敬老院,可按住宿區建立老人自治小組,組長由老人擔任。
第十三條 敬老院的管理人員應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管理人員的分工、任務和職責。建立健全考查、評比、獎懲制度。
敬老院應建立健全財務和物資管理制度。會計、出納、保管、總務由管理人員兼任或老人代表擔任。財務收支帳目要日清月結,每月張榜公布,物資進出倉庫要登記、驗收。
第十四條 敬老院老人的生活標準,應相當于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并隨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調整。
入院老人為鄉(鎮)五保戶的,其糧油與供養費用(包括菜金、被服、醫療、文娛、零用等費用,下同),由鄉(鎮)人民************統籌供給,屬城市街道孤老的,其生活供養費用,按************定期定量救濟與街道集體補貼相結合的辦法供給。
入院老人領取撫恤金的,從撫恤金中向院繳交基本生活費。
第十五條 敬老院的基建、設備費、管理費和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費,由鄉(鎮)、街道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解決。
第十六條 縣(區)、鄉(鎮)************或街道辦事處應教育和發動各單位干部和群眾支持敬老院的建設,搞好衛生,綠化環境。
社會各方面應扶持敬老院辦好經濟實體,在政策、場地、資金、技術、產供銷等方面予以照顧。
第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加強對敬老院的業務指導,幫助敬老院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搞高管理人員的素質,提高服務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由敬老院或主管部門分別情況對直接責任者予以批評或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九條 村辦敬老院可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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