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制度
1、在編制施工作業指導書的同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同時必須明確該項目的危險點、危險源及其預控措施。
2、安全技術措施需要的設備、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應列入采購計劃。
3、安全技術措施范圍,包括以改善勞動條件(指影響人身安全和健康及設備安全的.),預防各種傷亡事故,以及機械設備使用中的安全、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確保行車安全等各項措施。
4、施工現場及生產場所的一切作業活動,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并在作業前向參加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技術負責人要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向全體職工進行詳細交底,分項工程要由施工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向施工班組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班組長每天要對工人進行施工要求、環境的安全交底。
5、重要的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季節性施工和多工種交叉作業等施工項目,必須嚴肅認真執行經批準后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不完善的項目嚴禁作業。
6、大型設備的安裝與拆除和其他危險作業,必須嚴肅認真執行經批準后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交底后再作業。
7、對于技術革新及施工新技術、新工藝,在首次應用時其安裝、拆除及應用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與設計、制造部門或主要設計與加工人員共同編制,并經審批后方可施工。
8、施工作業中因任務變更或原安全技術措施不當,對繼續施工有影響的,應重新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或補充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經批準后向施工人員交底方可繼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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