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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一、基本原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合同管理,切實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嚴格執行公司合同簽訂程序和工作要求,隱瞞合同內容或不經過規定程序評審就擅自簽署合同,對責任人處以2000元罰款,造成公司損失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直至開除。本條由公司領導、檢查組組長行使處罰權。
第三條嚴格履行合同條款,維護企業形象。如發生爭議,要積極尋求解決辦法,做到不卑不亢、堅持原則、有理有節。確實得不到解決,要及時向上級匯報。對隱瞞不報或處理事情過程中有損害企業形象的行為,對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下處罰。
二、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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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工程承包合同洽談由公司經營部、公司經理、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簽署每一份合同必須經過董事長授權。
第五條合同的主要條款商定后,由公司經營部負責起草文本,按照合同評審程序進行評審。合同文本必須經法律服務部確認,且要將有關人員的簽字備忘錄交檢查組審核,確保合同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每缺一次,罰經營部50元。
第六條 加評審人員根據合同評審程序表中所列要求進行評審。
合同評審程序表
第七條合同簽署前,各種手續必須齊備。
第八條合同雙方達成一致后,由董事長履行合同簽約權,或由董事長書面授權常務副總經理簽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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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經營科長組織分公司技術質檢科長、安全設備科長、材料科長、項目經理、技術負責、預算員進行合同交底,交底內容包括雙方承擔的責任與義務,以及有關工期、質量、工程價款的確定及支付、決算、違約責任等。缺一次合同交底記錄罰經營科長500元,造成失誤的罰款2000元以上。
㈢合同履行
第十條合同履行中要核對原標書、圖紙與施工實際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其增加范圍必須迅速找甲方工程代表簽證,增補預算。對因不及時辦理簽證而造成損失的,全額由項目技術員和預算員賠償。
第十一條有關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簽證、來往信函、工作聯系單、變更通知等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有關部門或個人收到對方的此類文件時,應當及時會同有關人員制定對策、采取相應措施。若收件人怠慢而造成延誤的,每次由項目經理(檢查組)罰款200元;由于解決不力而造成損失的,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且損失部分的50%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二條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分公司、項目部應當及時查明原因,通過取證并按照合同規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不積極催促解決的,每次分別罰分公司經理、經營科長和項目經理不低于500元。
第十三條各級部門須嚴格履行合同條款,確保企業信譽。如不認真履行合同條款對有關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罰款。
第十四條當我方收到對方的索賠(含違約、罰款)通知后應當認真研究并及時處理、答疑、舉證或提出反訴,力求與對方協商解決。有關人員收到對方的索賠報告后不得扣押或故意隱瞞,不得自作主張不經集體討論進行私下處理,否則每次罰款500元以上;若非我方過錯,卻因處理不力而造成損失的,損失部分的50%由責任人員賠償。
第十五條對合同條款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理解上的爭議,子、分公司及項目部應當及時分析并查明原因,提出解決辦法上報法律服務部,并及時與對方進行洽談,力爭達成補充協議。出現這種情況必須在一個月內解決,否則每拖延十天,罰責任人員500元,由檢查組行使處罰權。
第十六條若工程屬于分包,應向總承包商索要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審查該建設工程是否已辦妥有關法定手續。亦可在合同條款中載明“非我方原因,因手續不全造成的一切責任和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三、分包合同的簽訂
第十七條在分包合同簽訂過程中,項目經理、技術負責和預算員中必須有一人全過程參與。
第十八條合同洽談前,分包隊伍必須提供有效的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資格證書、法人授權委托書、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和合同簽署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等。經核對無誤,合法有效的,作為合同相關檔案保存。如因分包隊伍不符合條件使我方遭受損失的,由經辦人全額承擔,并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
第十九條合同的主要條款商定后,由分公司經營科負責起草文本,合同應對工程質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企業形象等作詳細規定,合同中還須載明“分包方必須服從項目經理、技術負責、質量員和安全員的管理。不服從項目管理的,項目部有權按照實際情況進行處罰,并有權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分包合同按照下列分類由不同職級的人員行使簽約權:
1、合同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由分公司經理簽約;
2、合同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由子公司總經理簽約。
第二十一條分包工程合同簽訂后十天內,由經營科副科長將分包工程合同上報一份給票據審計部。逾期不上報的,每天罰經營科副科長50元;分包工程已完工仍未上報的,罰經營科副科長2000元,由票據審計組負責人行使處罰權。
第二十二條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待審計完畢后支付剩余款項,且必須扣留5%的質保金,質保金退還時間以工程施工總合同為準。
四、購銷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三條對大宗材料設備的采購,必須實行招投標制,不允許長期到一家采購,如發
現質次價高,按集團公司“票據審批管理制度”第四十一、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購銷合同文本應當使用集團公司法律服務部制定的統一文本。若使用自制文本每次罰款200元。
第二十五條購銷合同實行會簽制,由分公司正副經理、經營科長、材料科長、財務負責人分別簽字,缺一人簽字即視為無效合同,財務可以拒付。如簽字手續不全而付款,罰現金會計1000元。
第二十六條我方為買受人時,向對方支付訂金或預付款須經土建子公司總經理書面批示。且在一般情況下,不應約定先付款后交貨或貨到立即付清全部款項。預付款控制在70%以內,貨到后一個月內支付剩余款項,且必須扣留10%的質保金,質保金退還時間以工程施工總合同為準。
五、租賃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七條大型設備租賃必須實行招投標,由機具管理服務中心經理或設備負責人對供應方或出租方進行實地考察?疾靸热莅á僖幠嵙;②誠信;③供應能力;④價格,從中挑選不少于3家進人招投標。
第二十八條機具管理服務中心設備科長編制并發出招標邀請函,招標邀請函格式必須統一,由機具管理服務中心經理接受出租方或供應方的投標書或報價單。
第二十九條由機具管理服務中心經理(設備科長)、分公司經理、分公司安全設備科長公開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第三十條簽訂大型設備租賃合同前,機具管理服務中心設備科長、分公司生產經理、分公司安全設備科長應對設備進行實地考察,審查有關手續是否是齊全,設備運行情況是否良好。嚴禁租用即將達到使用年限或存在嚴重質量隱患的設備。因未嚴格把關而造成損失的,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以上,且須根據責任大小賠償不低于20%的損失。
第三十一條簽訂建筑周轉材料的承租合同前,有關人員應當對出租商的企業規模、材料質量進行準確評估,合同簽訂時合理確定數量,防止出現因合同量過大而對方規模過小,致使租賃材料周轉困難或出現斷供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租賃合同文本必須使用法律服務部統一文本。大型設備租賃合同必須附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檢驗合格證及地方規定的特殊證件(如進京許可證等)。
第三十三條租賃合同必須約定明確租賃期限。我方為承租方時,出租方必須為具有營業執照的法人單位。
第三十四條租賃合同中應當對租賃物進出場時的質量狀態的檢驗進行約定。若租賃物質量與合同不符造成我方損失,損失由收料人全額賠償,且處以500元以上罰款。 第三十五條租賃合同必須對租賃物的維修和保養問題做出明確約定。
第三十六條對外租賃前必須首先查實內部設備或料具是否多余,如發現內部設備或料具有閑置卻從外部租賃,罰責任人2000元以上。
第三十七條對外租賃時,一次性租賃100噸以上鋼管、3萬只以上扣件或大型設備必須由生產副總經理簽字同意,其它由機具管理服務中心經理簽字同意。
第三十八條所有租賃合同均由機具管理服務中心經理負責簽訂,如果擅自簽訂,罰簽訂人1000元。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租賃合同必須經過子公司總經理審批。
六、運輸合同
第三十九條運輸合同必須與具有運輸經營資格的專業單位直接簽訂。嚴禁與中介機構或私人訂立大宗貨物運輸合同,否則由此造成損失的50%由經辦人個人賠償。
第四十條我方為托運人時,運輸合同應當約定承運人不得享有留置權。
七、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條合同的洽談、簽訂人員必須維護集體利益,遵紀守法,嚴禁借工作之便收受
賄賂、假公濟私,嚴禁與他人串通訂立對本企業不利的或可能造成損害的合同。否則公司將沒收責任人非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公司任何職員均有權檢舉、揭發利用訂立合同及有關經濟活動的機會做坑害企業利益的行為。對檢舉揭發有功的人員.按照合同標的值進行獎勵,合同標的值在10萬元以內,獎勵40%;標的值在10—100萬,獎勵40%一15%;標的值超過100萬,一次性獎勵10%且不低于15萬元,并對檢舉人員嚴格保密。
第四十三條在訂立、履行合同及處理合同糾紛中為維護本企業利益做出突出貢獻的,給予挽回損失額10%以上的獎勵。
第四十四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檢查組將對責任人處以113000元以上罰款;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1、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玩忽職守,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2、未經授權或超越代理權限、不依規定程序簽訂合同,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失職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第四十五條下列情形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懲辦。
1、在簽訂、履行、處理有關爭議糾紛中,利用職權和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串通勾結、營私舞弊,致使企業利益受到損害的;
2、利用合同招投標操縱招投標,涉案數額巨大的;
3、其它嚴重破壞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嚴重損害集體利益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合同依法訂立后受法律保護,任何當事人一方均不能擅自變更、解除。為維護本企業利益,確需我方主動提出變更、解除合同而無法定事由的,應當由合同原經辦人或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指定的人員查明原因、提出意見,經領導層批準后,再與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署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第四十七條變更、解除、撤銷合同系理由正當確鑿,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上報法律服務部,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對合同進行變更、解除或撤銷。
第四十八條對方提出變更、解除的,分公司經理、經營科長必須將這一情況上報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或土建子公司總經理,由領導層決定是否同意其要求。
第四十九條合同履行中出現中止(包括工程停緩建)的,必須及時與對方辦理中止手續,收集因中止合同給我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證據資料,向對方提出索賠。重大工程對方不愿賠償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若中止后的合同繼續履行的,必須與對方辦理復工手續并辦理補充協議。因未及時辦理而造成損失的,對項目經理、經營科長分別罰款5000元以上。 第五十條合同的中止與恢復都必須由合同原經辦人或公司領導層指定的人員辦理。 第五十一條對于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合同的具體執行單位應當向法律服務部提交合同履行情況評述報告。法律服務部審查并備份后,將所有資料交集團公司辦公室資料員保管。 第五十二條做好合同存檔工作。工程承包及分包合同由分公司經營科保管,材料(工礦產品)采購合同由分公司材料科保管,設備料具租賃和采購合同由機具管理服務中心辦公室保管,土地、房產交易合同、委托銷售合同等由子公司辦公室保管。所有合同均需分別 復印一份交分公司(子公司)財務科、集團公司工程審計部、票據審計部。
第五十三條各子、分公司辦公室均須設資料室,由文印員負責管理,辦公室主任負領導責任,資料室保存各類資料復印件,原件由集團公司辦公室保管。所有合同均必須存檔,檔案統一由集團公司辦公室進行管理和保存。
第五十四條合同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信函、簽證、變更通知、工作聯系單,收發文記錄等都是企業活動的最原始資料,各有關單位都必須妥善保管,防止被盜、遺失、損壞、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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