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學校安全工作的報告制度全文
為加強學校安全管理,增強安全事件信息通暢,確保學校財產及師生的人身安全,確保教育教學活動的順利進行,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安全工作報告制度:
一、重大安全事故。
1、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政治性案件(如邪教等)、網絡信息安全事故、建筑質量事故、校內食物中毒、傳染性疾病、重大火災、校內意外傷亡事件、學生活動意外傷害事故等,出現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根據現有條件和能力,保護事故現場,保全相關證據,向120、110及相關單位求助,及時采取措施救護受傷害的教職員工和學生,并通知受傷害者親屬或監護人,及時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告。
2、 報告途徑: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四小時),校領導(含民辦學校)向教育局各塊分管領導報告
3、 報告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人數、事故簡單經過、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區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況以及報告人、報告單位。事故現場情況、傷亡人數發生變化后,學校應及時進行補報。事情緊急可先采取口頭報告形式,但必須在24小時內及時呈送書面報告。
二、一般性安全事故。
一般性安全事故:包括學生在校外受到“清錢”、“交通事故”、斗毆傷害則在24小時內形成書面材料報告。報告途徑、內容同上。
三、安全隱患。
學校發現校內建筑物安全隱患,由學校直接向教育局校安辦報告;校園周邊安全隱患,由學校向教育局分管領導書面報告。
四、學生外出活動報告制度。
組織學生集體外出活動(含社會實踐、社會調查、春游、秋游、參加公益勞動、義務勞動、參觀訪問等)要實行申報制度,事前應進行實地勘查,交通工具必須向有營運資格證的專業運輸部門租用、查閱相關證件、簽訂營運合同(含保險),要有安全應急預案。中小學組織學生外出活動,必須要由校領導帶隊,并配備充足的師資、醫護人員,注意對活動進行全程組織和安全管理工作,由教育局局長審批。
五、責任追究。
發現安全事故和安全隱患不及時、不如實報告或者隱情不報,造成后果的,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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