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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存款保險制度

        時間:2020-10-14 09:33:17 制度 我要投稿

        存款保險制度范本

          引導語: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的關于存款保險制度范本,歡迎閱讀!

        存款保險制度范本

          存款保險制度

          一、存款保險機構的組織

          各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組織模式大體有三種:官辦、官民合辦和民辦三種。官辦即由政府出面建立存款保險機構,美國、英國等國家實行這一模式;日本、比利時等國家實行官民合辦的模式;民辦就是銀行業自己組織存款保險公司,獨立進行經營,不過政府也對該機構進行必要的支持和幫助,法國、德國、意大利等國采取這一模式。當前,鑒于我國財政資金比較緊張,存款保險公司應由政府和銀行業共同出資創辦為宜。政府以財政撥款的方式一次性注入相當規模的資金,作為存款保險公司的資本金,銀行等投保金融機構認購一定的股份,共同組建由人民銀行領導與管理的存款保險機構。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能

          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中,大多數國家的存款保險機構都不具有監管職能,但卻具有接管和處臵破產銀行的職能,如日本的存款保險機構就不具有監管與檢查職能,但卻具有處臵破產銀行的職能。目前,銀監會專門行使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如果將一些監管職能再賦予存款保險公司,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銀監會執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同時還可能會產生監管重復,浪費監管資源。因此,在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尚不成熟的條件下,應將監管職能統一于銀監會。為了防止“道德風險”,更好地防止我國監管信息不及時或不準確而導致的賠付延誤等問題,及時地行使因代位清償而獲得的債權人職責,應當賦予存款保險公司接管和處臵破產銀行的職能。

          三、投保范圍與方法

          目前,多數國家采取“屬地主義”原則,對投保對象僅限于本國銀行和外資銀行,一般不對境外分支機構承保。為了體現國民待遇,并考慮到我國金融機構和居民的風險意識不強,投保對象應包括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外資銀行的在華機構,對我國境外的分支機構不予承保,讓其就地投保。在投保方式上,世界各國一般有強制性投保(如英國、法國、日本、意大利、比利時、瑞典)和自愿投保(如德國、瑞士),美國采取的是自愿與強制相結合的方式。強制存款保險方案的優點是它能夠使所有存款人都有可能獲得一定金額的保護,其缺點是它剝奪了銀行是否投保的選擇權。自愿存款保險方案避免了強制存款保險方案的缺陷,但這種方案容易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使那些偏好風險的銀行更愿意參保;同時,自愿性存款方案還會導致存款在銀行體系內周期性大規模轉移——在經濟良好的情況下向未被保銀行轉移,當個別銀行發生問題時,存款會反向轉移,容易發生擠兌風險。目前,由于我國居民的風險意識不強,不注意對銀行風險的防范,因此,應采取強制性投保以體現對各種不同性質銀行的公平待遇和存款保險制度“公共安全網”的職能。但應指出,強制加入是有條件的,存款保險機構必須考察投保銀行的實有資本、貸款資產狀況,對于目前那些已經陷入財務困境又難以挽救的問題銀行,不能納入存款保險的覆蓋范圍。這是因為目前我國中央財政負擔較重,為存款保險公司所提供的資金十分有限,即使是中央銀行能提供一定比例的再貸款,其數量也是有限的。如將上述問題銀行全部納入存款保險范圍,新生的脆弱的存款保險基金,還缺乏處理陷入嚴重財務危機的銀行的能力,這樣,不堪重負的存款保險理賠需要財政或中央銀行拿出大筆資金來挽救存款保險制度以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這有悖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初衷。

          四、標的和金額

          從發達國家存款保險的標的范圍來看,多數國家對居民存款和非居民存款都提供保險。對銀行同業存款,除加拿大、挪威及美國外,其余國家都不提供保險。德國、意大利、瑞典等國對所有幣種都給予保險,而英、法、日等國則排除外幣保險。我國的存款保險機構應把保險標的范圍限定為居民的儲蓄存款(包括個體經營企業的企業存款)。因為這部分存款代表著大多數存款者的利益,也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負債業務,對其實行有效保護,就能維護公眾對我國金融體系的信心。對銀行同業存款、政府部門及相關機構的存款,金融機構董事、管理人員和股東在本機構的存款和與洗錢等犯罪有關的存款應不予保險。

          根據對存款的保護程度,存款保險制度分為全額保險和部分保險。全額保險就是對所有的存款都進行保險,部分保險是對投保機構的存款設定一個最高限額,對超過限額的那部分存款不提供保險。全額保險的優點是效率高,也更能體現公平原則,降低了存款人從有問題的銀行提款的動機,有利于金融體系的穩定,其缺陷是容易導致道德風險。部分保險有助于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但容易造成恐慌,因為未被保險的那部分存款依然會引發擠兌,不利于金融體系的穩定。除挪威和芬蘭外,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保險機構對投保的存款都規定了最高限額。在理賠標準方面,美國實行限額內全賠方式;英國則實行按照限額的一定比例的賠償方式;德國為全額保險,但每個存款人最多只能得到相當于其開戶銀行自有資本30%的賠償。

          以上分析表明,全額保險會鼓勵存款人和投保銀行的冒險行為。我們認為部分保險、共同擔保這一方式較好,它能重點保護中小儲戶的利益,促使存款大戶去監督銀行的經營行為,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銀行的道德風險。IMF推薦對存款人承保的賠付額起點是人均GDP的一至二倍的范圍內,并覆蓋90%以上的存款。由于各國的國情不同,為了最大限度保護小額存款人的利益,各國制定的賠付金額不盡相同。發展中國家一般偏高,如秘魯為21160美元,相當于人均GDP的8.5倍;印度為2355美元,相當于人均GDP的6倍。而發達國家往往較低,如英國為57060美元,相當于人均GDP的1.4倍;法國為65387美元,相當于人均GDP的2.6倍;美國為十萬美元,相當于人均GDP的3.2倍。我們認為,合理的賠付限額應該既能防止道德風險,又能保持一個國家的金融、經濟和社會的穩定。一個國家在制定存款賠付最高限額時,既要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又要根據本國社會經濟狀況和存款人的接受能力而定,而不能完全照搬其他國家的做法。目前,我國正處于轉軌時期,金融市場還不發達,居民的貨幣收入的大多數都存入銀行。根據抽樣調查的數據顯示,五萬元以下的居民存款賬戶數占98.07%,但其金額只占27.84%,十萬元以下的居民存款賬戶數占99.38%,其金額占73.73%。為了在最大范圍內保護小額存款戶的利益和大額存款戶的部分存款,保險賠付限額應以十萬元為宜。這樣,讓存款大戶來承擔一部分損失,能夠促使他們對銀行施加市場約束。另外,存款保險還要體現地區差別,由保險機構根據地區差異確定各地適當的賠償限額。存款保險公司對限額以上未能賠償的部分,要待倒閉銀行清理完畢后,再作為一般的債務予以處理。

          五、保險費率和保險費征收制度

          保險費率有統一費率和差別費率之分,世界上除英國、意大利、葡萄牙和瑞典外,其他多數國家都采用統一費率制度。統一費率的優點是操作容易,其缺陷是保費的支付與投保銀行的財務狀況和資產的風險脫節,會刺激風險偏好型的銀行追求高風險、高收益,誘發道德風險,造成不公平競爭。差別費率的優點是有利于將銀行的投保成本同風險狀況相聯系,減少銀行的逆向選擇,這應是各國保險費率制度改革的方向,現在世界上已有24個國家實行差別費率。 目前計算銀行風險調整費率的兩個常用指數是資本充足率和監管評級,而這兩個指標在我國都是剛剛引入,其指標體系的完善和有效實施還需要一段時間。尤其是資本充足率指標,還有不少商業銀行達不到《新巴塞爾協議》規定的8%的.最低要求。因此,存款保險機構還無法準確地把握投保金融機構所面臨的變幻莫測的風險,也很難了解其表內外業務的風險收益結構。在指標數據的收集上還不夠規范和精確,這樣按風險大小計算費率的方法還存在相當大的困難。因此,復雜的計算過程使得這種方法的實務操作難度較大,一步到位實行差別費率是不現實的。今后,我國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可在依據存款余額確定基本保險費率的基礎上,先實行機構費率制,大銀行風險較小,費率低;小銀行風險相對較大,費率應高一些,然后等條件成熟時再實行風險等級差別費率制。對于信譽較高的金融機構實行優惠費率,對信譽等級較低的實行較高的費率。但應注意,費率等級不宜差別過大。這是因為,一方面存款保險公司對各投保銀行的管理質量、市場地位及未來的風險預測很難用某些指標精確、及時地進行衡量;另一方面,如果費率等級過大,就可能會引起公眾對評級較低的銀行的懷疑,帶來新的不確定因素。 保費的征收方式,分事前征收和事后分攤兩種。目前,在全球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70多個國家中,除比利時、荷蘭等國實行事后分攤的方式外,其他國家都采取事前征收方式。由于我國大多數商業銀行的貸款質量較差、資本金不足、潛在風險大,存款保險公司宜實行事前征收保費的方式。 “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與存款保險制度共生,在存款保險設計中解決好“道德風險”問題是重點也是一個難點。商業銀行產生的“道德風險”程度與存款保險制度的模式、職能、保險方式、賠付金額和費率等息息相關,通過合理設計并嚴格執行保險制度可以將風險降到最低點。但我們也應看到,存款保險制度不可能同時達到保護和預防的雙重目的。存款保險首要的是保護小額存款人,而不是防止系統性擠兌。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存款保險方案,除非它提供無限保護,并得到政府的全額支持,否則,大規模的銀行擠兌只有在政府的救助下才能夠制止。另外,由于存款保險制度本身的脆弱性,在一定程度上還難以克服投保銀行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尤其是在固定費率全額保險制度下,存款人會放松對銀行風險的監督。因此,如要保證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最根本的是銀監會按照《新巴塞爾協議》的規定要求,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同時增強市場紀律約束,建立和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促使其提高資本充足率,穩健經營,增強自身的抗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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