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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釋義

        時間:2022-07-25 07:54:25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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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釋義

          在我國,如何建立一個科學、完善、認同性高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體制是社會各界十分關注的焦點。經過將近十五年的探索、總結,本條例在借鑒國內外有益做法的基礎上,對《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涉及的事項進行了比較大的改動與充實,力求使其更適合我國國情,更能維護醫患雙方的最大利益,更有利于醫療事故的公正處理,更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以下是YJBYS小編搜羅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釋義,供參考。

          第二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第二十三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釋義] 本條是關于建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和專家庫組成人員條件的規定。

          本條例與國務院1987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相比,其中一項重要改革就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體制和機制的改革。原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在醫療事故鑒定體制問題上規定按行政區設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成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同級政府批準。辦事機構設在衛生行政部門內,由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兼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日常事務性工作。條例總結全國各地多年來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經驗,結合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特點、性質和作用,以最大限度的保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科學性和公正性為原則,將過去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體制,改革、完善成現在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制度,并將原由衛生行政部門承辦的醫療事故技術鑒足委員會事務性工作,改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負責。醫學會是一個獨立存在的醫學專業性社會團體法人,與任何機關和組織都不存在管理上的、經濟上的、責任上的必然聯系和利害關系,體現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專業性、中介性。從鑒定委員會到鑒定專家庫,從衛生行政部門到醫學會組織,這不是一個簡單的名稱的變更和辦事機構的遷移,而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在體制和機制上的—個重大的變革!拌b定專家庫”與“鑒定委員會”最突出的區別是通過醫學會建立鑒定專家庫,在體制上剔除過去“鑒定委員會”的行政色彩,它不再是由政府部門提名,政府審核批準,在政府部門內辦公的,“不行政也行政”的鑒定組織,而成為一個獨具特色,獨立存在,具有中介性質的醫學專業的技術鑒定組織形式。另一方面,專家庫是一個龐大的、由高級的醫學及相關學科的專家聚集而成的智囊團和儲備庫,不再是少數固定成員的組織形式,鑒定組成員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處于不確定狀態,能夠更好的保證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在程序上做到公正與公開。

          本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具有建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的責任。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條例賦予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一項特殊職能,也是其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醫學會要承擔起這項工作,首先必須依法建立“適應鑒定工作需要的鑒定專家庫”。否則無法開展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

          2.進入鑒定專家庫的人員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1)專家庫成員必須是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目前,我國對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大致實行兩種管理方法:一種是采取全國統一的執業資格考試和執業注冊,如對醫師、藥劑師、護士的管理;二是采取單位內部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工作聘任的辦法,主要適用于醫師、藥劑師、護士以外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凡是沒有通過以上仟何一種方式取得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無論是什么人也不能進入鑒定專家庫。(2)必須有良好的業務素質。素質是自然人內在因素、基質和基本條件等要素的總和,是決定一個人才能、水平、藝術和效績的決定性因素。進入專家庫的人員必須熟悉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護理技術規范、常規,具有比較深厚、扎實的專業理論知識,嫻熟的臨床技術技能,在理論與實踐上均有較深造詣,較強的分析能力和判斷能力。在學術界或者本專業范圍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影響力和權威性。良好的業務素質是可以承擔醫療事故鑒定工作的基礎條件,是鑒定人本身具有的無可替代的內在功底,不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就無法保證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因而無法勝任鑒定工作。

          (3)必須有良好的執業品德。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行為與患者的生命與健康密切相關。出于職業上的要求,醫務人員必須樹立全心全意為患者著想的理念,堅持和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把為患者解除病痛、維護人民健康當作自己畢生為之奉獻的崇高事業。這也是專家庫成員的最基本的執業品質。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重要性之一,就是要實現鑒定結論的科學性與公平性。而公正性的前提,則取決于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專家能夠辦事公道,秉公鑒定,在感情上對爭議雙方當事人不偏不倚,不被任何一方的權勢與利益所誘惑,尊重事實,尊重科學,認真負責地提出自己的鑒定意見,具有良好的執業記錄與社會評價。需要指出的是,個別醫務人員雖然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擔任過3年以上高級技術職務,但是醫德較差,患者口碑不好,社會公信度較低,甚至發生過違法亂紀的不良行為,這種人員不能進入專家庫。

          (4)必須具有一定的資歷和工作經驗。臨床醫學是一門經驗科學,需要一定時期和——定實踐的學習與積累。醫學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知識的不斷更新,需要專業技術人員不斷的學習與實踐時間,否則難以知道和掌握新的信息與技術,就難以對醫療事故爭議提出正確的鑒定意見,不能勝任鑒定工作。于是,本條規定,進人專家庫的人員擔任相應高級技術職務的時間必須在3年以上。

          3.法醫進入專家庫的基本條件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能夠勝任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有關工作。

          (2)具有良好的執業品德,能夠為當事人所信任,秉公鑒定。

          (3)具有高級技術任職資格。

          (4)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聘請其作為鑒定專家進入專家庫。

          4.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不受行政區域限制。

          條例從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醫學技術特點和各個地區可能存在的技術能力的局限性,為保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科學和公正性,對醫療事故鑒定專家庫的組成作出了不受行政區域限制的規定。這一規定保證了不同地區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的實際鑒定能力和權威性,提高社會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信任程度。地方醫學會在組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時可以根據需要,針對本地區技術專業比較薄弱或者技術專業僅集中在某一兩個醫療機構的情況,在本地及本區域的范圍外聘請符合前述條件的專家進入專家庫。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釋義] 本條是關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專家鑒定組負責和專家鑒定組產生方式的規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是對具體的醫療事故的鑒定工作,對每一例醫療事故的鑒定不可能是專家庫全體成員共同參加的鑒定活動,也不是每一個鑒定專家對任何醫療事故都具有鑒定能力。因此,對具體醫療事故必須按照一定的方式組織進行。本條是對如何組織具體醫療事故的鑒定工作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具體規定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專家鑒定組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所以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是因為:

          1.醫學科學的復雜性決定了鑒定工作應以專家鑒定組的方式進行。

          醫學科學是一門研究人體生命現象、疾病狀態和醫療、預防、保健、康復等防治措施的科學,具有很高的技術性、專業性、復雜性,同時,人類對疾病的認識又有一定的局限性,醫學家對疾病的認識也可能存在著思維方式的不同,看問題的角度不同,關注的重點不同,面對復雜的疾病狀態,每——個人都可能存在一定的盲點和誤區,從而不能全面反映出醫療過程的本質和全貌。因此,在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時不是以鑒定人—個人的方式進行鑒定,而是集思廣益,采用合議制的形式,成立鑒定專家組進行鑒定。

          2.醫學科學的特點和對疾病診治的方式決定了鑒定工作應以專家鑒定組的方式進行,F階段,醫生對疾病的診斷治療以及分析疾病的發展變化,往往首先是通過各種檢查獲取一些癥狀體征和病變資料,然后通過臨床思辯的過程進行分析討論,明確診斷,制定治療方案,預測疾病轉歸,正是由于醫學科學的這樣一個特點——臨床思辯性,決定了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采用專家鑒定組的形式更科學、更客觀、更準確。

          3.醫療事故的發生往往可能涉及的不只是一個醫學專業,而醫學的分科越來越細化,專業化程度越來越高,因此,鑒定應該以鑒定專家組的形式進行。

          《條例》明確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表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具有三個特點:(1)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必須以專家鑒定組的方式進行鑒定;(2)專家鑒定組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主體,而鑒定專家庫不是鑒定工作的主體,醫學會也不是鑒定主體,專家庫成員在未獲準進入專門的專家鑒定組時不具有獨立進行鑒定的資格;(3)專家鑒定組在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下進行鑒定。

          二、專家鑒定組由醫患雙方在鑒定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組成

          怎樣組織醫療事故技術專家鑒定組,如何選擇鑒定專家對于保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科學性和公正性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專家鑒定組成員由醫患雙方在鑒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可以更好地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可以進一步提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透明度和群眾對鑒定工作的信任度,從而保證醫療事故鑒定和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在條例頒布并施行前,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一般都由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從鑒定委員會委員中選聘相應學科的醫學專家和聘請有關的醫務人員組織專家鑒定小組進行鑒定,而且對鑒定成員的具體單位、科別和姓名在正式鑒定前對醫患雙方都是相對保密的,以免對鑒定專家產生干擾。條例在擬定過程中,認真總結了鑒定工作中的經驗教訓,根據法治和公平原則,規定本條例實施后,醫療事故專家鑒定組的組成方式,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組織下進行抽取,這種隨機抽取的方式與過去指定專家的方式相比較,具有以下優勢:(1)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避免了在安排鑒定專家時的人為干擾,體現了專家鑒定工作在程序上的公正性、客觀性;(2)有利于提高醫患雙方對鑒定工作的信任度。(3)有利于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

          根據條例的規定,在抽取專家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抽取專家時,必須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主持。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隨機抽取專家庫中的專家參加鑒定組。隨機抽取專家,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放棄此項權利,凡放棄此項權利的,應當予以明示。雙方當事人均放棄抽取權利的,負責組織醫療事故鑒定的醫學會也應以隨機抽取的方式聘請專家。

          2.隨機抽取的關鍵是隨機,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沒有權利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排斥另一方當事人抽取的專家,對已經隨機選中的專家非因回避因素或專家本人原因不能參加鑒定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拒絕該專家參加鑒定組。

          3.隨機抽取不是任意抽取,必須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按醫學專業將專家庫中的專家分成若干專業組,醫患雙方應當根據鑒定案件的醫學專業

          需要,在有關的專業學科組中分別抽取專家,不能抽取與本例鑒定無關的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否則視為無效。

          4.醫患雙方隨機抽取的專家人數,一般情況下應當多于實際需要參加鑒定組的專家人數,其中超出的部分可以作為候選人,以免有的專家因故不能參加鑒定,影響鑒定工作順利進行。如果已抽取的專家不參加鑒定組,影響鑒定組法定人數時,醫患雙方應當在醫學會主持下再次抽取。

          三、特殊情況可以請本地區以外的專家參加本地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條例》規定“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本地區以外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這一規定,打破了多年來完全由本地區醫學專家對醫療事故爭議案件進行技術鑒定的舊體制,從而使鑒定機制為更科學、更公正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提供了保障。過去,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從機制上完全被限制在一個行政區域范圍內,由于本地區醫療技術水平的局限或者由于一些人為干擾,給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造成了許多難以克服的困難。條例從實際出發,規定了可以從本地區以外抽取專家鑒定,從機制上為保證對特殊案件的公正鑒定提供了條件,有利于醫療事故爭議公正、合理解決,解除了醫患雙方對鑒定工作的某些擔心。在實踐中應用從外地專家庫抽取專家進行鑒定的新機制時,應當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1.客觀把握特殊情況的標準。

          根據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原則上應當堅持以本地區的專家進行鑒定為主,只有在特殊情況才考慮從外地專家庫抽取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咨詢。特殊情況一般應當包括:

          (1)重大疑難的醫療事故案件,本地區的醫學技術力量不足以完成技術鑒定,或者還有專門技術性問題需要外地專家提供咨詢意見。

          (2)特殊醫學專業類別、新興的醫療方法;本地醫療機構極少設置的醫學專科等發生的醫療事故案件;在對有關專家實施回避制度后,本地區難以抽取符合法定人數的相關專家組成鑒定專家組,需要外地區予以幫助。

          (3)醫療事故案件,涉及了特殊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本地區專家無法獨力進行鑒定或鑒定后難以取得雙方當事人的認可等。

          (4)在本地區影響較大的醫療事故案件,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要求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邀請本地區以外的專家參加鑒定。

          2.聘請外地專家亦應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進行。

          聘請外地專家也應當依法進行隨機抽取,不能由醫學會指定某專家鑒定組,也不能根據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要求聘請本地區以外的某專家參加鑒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向雙方當事人介紹有關規定,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并在醫學會的組織下,在相應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由于聘請本地區以外專家參加鑒定所增加的鑒定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3.聘請的外地專家,應當符合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專業類別,不能聘請與鑒定工作無關的醫學專家參加鑒定。

          4.聘請外地專家提供書面咨詢,向外地專家進行函件咨詢,一般是在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遇到上述特殊情況時,聘請外地專家到本地區鑒定有困難或者經隨機抽取的專家因故不能參加鑒定時,可以將有關資料送給本地區以外的專家,請其提供咨詢意見,咨詢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表達。進行函件咨詢應當取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后進行,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醫學會也可以采取委托外地有關醫學會協助抽取專家提供咨詢的方法進行。

          本地區以外專家提供的咨詢意見,不能作為鑒定意見獨立存在,也不能提供給醫患雙方當事人。咨詢意見只提供給負責具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專家組,作為鑒定過程中的參考意見,鑒定組綜合分析后作出鑒定結論,鑒定結果以鑒定結論書為準。

          本條規定“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人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這是因為:

          1.醫學科學是一門專業性、技術性、復雜性很強的工作,疾病發生的原因、疾病發生的機理、診斷的正確性、治療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過失、過失與結果的因果關系等等,不要說非醫療衛生人員不可能作出正確的判斷,就是醫療衛生人員只要不是同一醫學專業也很難作出判斷。所以為了真正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2.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關系到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出于醫師的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也應當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碑斠筮M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有可能已經發生醫療事故,也有可能沒有發生醫療事故,不論怎樣,有可能存在威脅人民健康的緊急情況,這需要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履行職責和義務,進行判斷和總結,通過鑒定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利,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或者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害。因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對醫師的義務作出了規定:醫師應“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設定了這樣一個義務,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應當遵守。

          第二十五條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釋義] 本條是關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度和醫療事故專家鑒定組成員人數、學科以及專業要求的規定。

          本條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度

          根據本條例規定,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專家鑒定組應當至少由3人組成。從客觀方面講,醫學,尤其是臨床醫學具有特殊的復雜性。從主觀方面說,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鑒定能力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鑒定過程中,專家們對醫患雙方爭議的事實,該事實形成原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施行的醫療行為是否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失行為在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的等級等事項,難免會出現認識上的不一致。經過認真分析后,仍然可能無法達成共識。在此情況下,專家鑒定組絕不能以某個專家的意見作為對醫療事故爭議的鑒定結論。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通過表決,以專家鑒定組過半數成員的意見作為鑒定結論。

          合議不僅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基本制度,而且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重要程序。專家鑒定組成員在履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義務的時候,地位平等、權利相同,不可以年齡、專業技術職稱、專業、學位、學術地位、行政職務等不同而有所區別。他們享有同等的參加鑒定權、了解被鑒定的醫療事故爭議權、向醫患雙方當事人詢問權、聽取醫患雙方當事人陳述與辯解權、提出建議權、表決權、署名權等,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妨礙專家鑒定組成員行使這些權利。否則,就會影響鑒定結論的客觀性與準確性。專家鑒定組成員在行使這些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自己的義務,避免權利的不適當行使乃至濫用。

          二、對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人數與專業要求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的是合議制度。為了防止發生持不同鑒定意見的專家數量相等,無法以其中的一種意見作為鑒定結論的情形,本條例規定“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以便于表決出多數專家的意見,使合議制度落到實處。

          倘若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采取對等原則,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即為公平起見,醫患雙方各自抽取數量相同的專家,其結果,抽取的專家總數只會是雙數。如何使其成為單數呢?可以采取兩種方法:其一,醫患雙方協商最后這名專家由哪一方抽取,但被抽取的專家要得到雙方當事人的認同;其二,醫患雙方都很在乎這次由一方單獨抽取專家的機會,因而相持不下時,則可以由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醫學會的工作人員抽取最后的這名專家,當然,被抽取的專家也應得到雙方當事人的認同。

          隨著醫學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學科的劃分越來越細,專業性也越來越強。有的醫療事故爭議可能只限于一個學科或者專業,有的要涉及多個學科或者專業。為了保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科學性與正確性,不同的醫療事故爭議只能由與之相關專業的專家進行鑒定。本條例特別規定“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便是出于這種考慮。此處的“學科”一詞,不是指“醫學”學科,也不是指內、外、婦、兒、中醫、口腔等二級學科。應當參照衛生部制訂的《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的規定,以其“臨床二級學科”的標準,給“學科”一詞定位。這樣更能體現專家鑒定組成員的專業性特點,有利于保證并提高鑒定結論的正確性。

          三、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的情形

          什么是法醫?商務印書館2001年出版的《現代漢語詞典》,將“法醫”釋義為“法院中專門負責用法醫學來協助審理案件的醫生”;上海辭書出版社出版的1979年版的《辭!,將“法醫”釋義為“用法醫學知識,解決偵查審判工作中有關醫學問題的專業人員”。顯然,《辭海》對“法醫”作出的條目釋義更為準確,而《現代漢語詞典》的釋義出現一個致命的錯誤,就是錯把法醫當醫生。在此基礎上,如果有人把“法醫”進一步引申為代表法律的醫生,則更加謬之千里。因為,根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法醫不屬于“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換一句通俗的話說:法醫不是給人看病治病的大夫。

          什么是法醫學?借用人民衛生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的、王保捷主編的《法醫學》第三版的釋義:法醫學是應用醫學、生物學及其他自然科學的理論與技術,研究并解決法律實踐中有關醫學問題的一門醫學科學。

          該書將法醫學的研究領域做了如下劃分:

          (一)法醫病理學

          法醫病理學是研究與法律有關的人身傷亡的發生發展規律的法醫學分支學科。其研究和檢驗的對象主要是尸體。通過對死亡過程、死亡機制、死后變化、死亡與損傷和疾病的關系等的研究,對死亡原因、死亡性質、死亡時間及損傷時間作出科學的鑒定結論。同時要推斷致傷物,闡明損傷、疾病、中毒等與死亡的關系等。

          (二)法醫物證學

          法醫物證學是就涉及法律問題的生物性檢材進行研究和檢驗,解決個人識別和親權鑒定問題的法醫學分支學科。其研究和檢驗的對象是生物性檢材,主要是各種人體成分及其分泌物與排泄物。通過對檢材的理化性質、各種遺傳標記的定性與分型的研究分析,對檢材的種類、種屬、個人屬性等問題作出科學的鑒定結論。根據檢驗和研究內容的不同,法醫物證學也可進一步分為:(1)法醫血液遺傳學:主要是通過對生物性檢材進行遺傳標記的檢測分型,確定其個人屬性,并根據遺傳學原理進行親權鑒定;(2)法醫人類學:主要是通過對骨骼、毛發的形態學等檢查,確定其所屬個體的種屬、性別、年齡、身高及民族等; (3)法醫牙科學:以牙齒及口腔結構為檢測對象,通過形態學檢查、與生前牙齒檢查治療記錄的對比,確定其年齡、性別及個人特征。

          (三)臨床法醫學

          臨床法醫學是應用臨床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研究并解決與法律有關的人體傷、殘及其他生理病理狀態等問題的法醫學分支學科。檢查的對象為活體。通過對損傷所致機體生理病理狀態產生的機制、發生發展過程及各種臨床輔助檢查結果的研究分析,對損傷的性質、損傷的程度、勞動能力、性功能及其他生理病理狀態與損傷的關系作出客觀科學的鑒定結論。

          (四)法醫毒理學

          法醫毒理學是研究與法律有關的由毒物所致機體生理、病理損害過程的法醫學分支科學。其研究和檢驗的對象為人體。通過對毒物在體內的代謝過程,造成機體器質性損害和功能障礙的機制及病理改變、臨床表現特點的研究和分析,對是否中毒、是否中毒死亡及中毒方式、毒物的性質、毒物進人體內的途徑等作出鑒定結論。同時要闡明毒物的量與中毒或死亡的關系。

          (五)法醫毒物分析學

          法醫毒物分析學是研究與法律有關的毒物的分離、定性、定量的法醫學分支科學。其研究和檢測的對象主要為生物性檢材。通過對檢材中各種化學物質的定性與定量的分析,對檢材中是否含有毒物或其代謝衍生物、毒物的性質與毒物的量作出鑒定結論。

          (六)法醫精神病學

          法醫精神病學是研究與法律有關的人類精神疾病和精神狀態的法醫學科學。研究對象為活體。通過對受檢者的精神狀態的檢查分析,對受檢者是否患有精神性疾病及類型,在某一期間內是否處于精神異常狀態及程度等作出鑒定結論。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法醫學研究的領域中,與臨床醫學、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聯系比較緊密的是法醫病理學和臨床法醫學。后者研究的側重點,是人體損傷的狀態、程度及其與損傷的關系,這些與臨床醫學有著顯著差別。

          法醫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就有規定。鑒于當時我國法醫學的發展狀況和法醫隊伍的知識結構與人員數量,該辦法只是規定“省、直轄市、自治區級鑒定委員會可以吸收法醫參加”。既未要求縣級、社區的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可以吸收法醫參加”,又未要求“省、直轄市、自治區級鑒定委員會”應當“吸收法醫參加”。

          法醫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具有特殊意義:(1)法醫學研究的領域和方法,盡管與臨床醫學明顯不同,但是就其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而言,兩者都有相通之處。法醫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充分發揮法醫學,尤其是法醫病理學、臨床法醫學等專業特點,有助于增加鑒定結論的準確性;(2)法醫特有的社會身份,使其游離于醫療事故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之外,比醫學專家更超脫些。法醫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鑒定結論更有公正性。鑒于以上原因,本條規定:“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贝艘幎ū砻鲀牲c:其一,患者死亡原因不明和需要確定患者傷殘等級的,應當有法醫參加鑒定專家組。除此之外,沒有要求法醫一定參加;其二,法醫同專家鑒定組成員一樣,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產生,同樣適用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條 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釋義] 本條是關于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專家鑒定組成員實行回避制度的規定。

          回避是指根據本條例規定,參加醫療事故爭議技術鑒定的專家鑒定組成員,與醫患雙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鑒定的公正性時,應當自行退出或者依照醫患雙方中任何一方的申請退出該爭議鑒定的制度。本條例確立回避制度對于消除醫患雙方當事人的疑慮,提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公正性和可信度,防止專家鑒定組成員利用權力假公濟私等有重要意義。

          按照本條的規定,申請回避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專家鑒定組成員自行回避;另一種是當事人申請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專家鑒定組成員認為自己有本條規定的回避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要求回避,也就是說自行回避是專家鑒定組成員負有的一項重要義務。當事人申請回避,是指醫患雙方當事人認為專家鑒定組成員有本條規定回避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提出申請,要求有關人員回避,也就是說申請回避是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當事人申請回避時,既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提出申請,也可以采取書面形式提出申請。這樣靈活的方式有利于當事人行使權利。

          按照本條的規定,下列情由是回避的條件: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如果專家鑒定組成員是醫療事故爭議的當事人或者近親屬,應當回避。首先這里的當事人是指因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雙方,既包括醫療機構,也包括患者。由于醫療機構是法人組織,因此專家鑒定組成員作為醫療機構這一方的當事人,則可以理解為是醫療機構的員工。其次,這里的近親屬是一個法定概念,一般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試行)第12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這里說的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一般是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結論可能直接或者間接地損害專家鑒定組成員的經濟利益、學術地位、名譽聲望等,包括參加過引發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行為的會診、醫療事故爭議初級鑒定等。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這里說的其他關系,是指上述兩種關系以外的其他比較親近或者密切的關系。如上述近親屬以外的其他親屬、鄰居、師生、同學、戰友、過去的同事和上下級關系等等。需要指出的是,不是所有這種關系都應當回避,必須是能夠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才應當回避。至于是否能夠影響到鑒定的公正進行,不能憑主觀判斷和推測,而是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來分析、認定這些關系是否能夠影響到鑒定的公正進行。

          第二十七條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釋義] 本條明確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目的和依據,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行為進行了規范。

          按照本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目的,是對醫療事故作技術審定,即通過調查研究,以事實為根據,以醫學科學為指導,分析是否屬于醫療事故,事故產生的原因,指出原因和后果的關系,判明事故的性質,確定主要責任者和其他責任者。醫療工作是一項科學性、技術性、專業性都很強的工作,由此產生的糾紛,不邀請掌握醫學原理的專業人士,不用科學的方法、專門的知識做出鑒定結論,就判斷不了是非曲直,就不能妥善地解決糾紛。因此,本條明確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是處理醫療事故的醫學依據。

          按照本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依據是:

          1.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涉及醫療衛生管理,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章的法律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等。

          2.醫療衛生管理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的涉及醫療衛生管理,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三章的法律規定,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方面的藥品管理辦法》、《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精神方面的藥品管理辦法》、《放射藥品管理辦法》、《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等,也包括本條例。

          3.醫療衛生管理部門規章,是指衛生部等國務院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的涉及醫療衛生管理,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章第二節法律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暫行辦法》、《進口藥品管理辦法》、《生物制品管理規定》、《醫藥衛生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

          4.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范、常規,是指根據醫學科學原理和長期醫學實踐制定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從事疾病診斷、治療、護理活動時,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和技術標準。它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約定俗成,大家在實踐中普遍遵守的。醫療行為是由醫務人員操作的,醫療行為的受體是患者,生命健康對每一個人來說只有一次,因此科學地規范診療護理程序,是規范醫療行為、提高醫療護理整體水平的十分重要的基礎工作,同時也是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

          按照本條的規定,專家鑒定組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影響,包括不理會來自政府部門、醫療同行、司法系統、患者家屬等方面的干擾、糾纏;包括未經專家鑒定組邀請,任何人不得參加專家鑒定組討論,對鑒定施加影響。

          因為醫學是一門科學,醫學行為是由掌握專門技術的醫務人員實施的,所以醫療事故的處理中必須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這一程序,也就意味著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是醫療事故處理的重要證據,起關鍵作用。故按照本條規定,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應當科學、客觀、公正,不得收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包括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患者的金錢、物品、有價證券、不動產,不接受邀請參加宴請、旅游和其他娛樂活動,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給予的其他好處。

          專家鑒定組獨立、公正進行鑒定,除了規范程序、設定義務、建立監督機制等內部機制以外,還必須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為了防止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糾纏、傷害專家,打消專家的顧慮,積極參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切實解決專家不愿參加鑒定的問題,保證醫療糾紛的順利解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擾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對專家鑒定組成員采取下列行為:

          (1)用武力、權勢或者隱私恫嚇、逼迫專家鑒定組成員;

          (2)用財物、名位等引誘專家鑒定組成員;

          (3)污辱、謾罵專家鑒定組成員,使其人格或者名譽受到損害,蒙受恥辱;

          (4)傷害專家鑒定組成員身體的任何行為。

          第二十八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颊,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于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后的通知程序與當事人提交材料的規定。

          一、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后的通知程序

          依法作為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主體,包括負責組織首次鑒定、再次鑒定的地方醫學會和中華醫學會。

          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后的通知程序包括:

          1.醫學會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其通知送達方式,通常要求采用掛號郵寄或者直接送達簽收受理通知書,必要時同時電話通知或者發送電子郵件通知;

          2.給被申請人郵寄受理通知書時,應當附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書副本;

          3.在受理通知書中告知雙方當事人應當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被申請當事人的答辯書以及提交其材料與答辯書的規定期限;

          二、當事人收到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通知后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材料的程序與內容

          1.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被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書面陳述及答辯,“通知之日”按當事人簽收之日計算。

          2.關于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書面陳述及答辯本條中規定的書面陳述及答辯,是指醫療事故爭議技術鑒定的被申請人收到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通知及申請人的申請書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內,就申請書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及鑒定請求,進行陳述和辯駁的書狀。

          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書面陳述及答辯,分為首次鑒定的書面陳述及答辯、再次鑒定的書面陳述及答辯和應中華醫學會組織的鑒定的書面陳述及答辯。

          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答辯書的要求是:第一、必須是被申請人提交的;第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第三、必須就鑒定申請書的內容進行答辯。

          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書面陳述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被申請人認為無須就鑒定申請書的內容進行答辯的,可作書面陳述;二是被申請人的書面陳述可包括在答辯書中,無須另外提交書面陳述;三是如果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作為當事人或者第三者,無論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應醫學會的要求和衛生行政部門同意,應當在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的同時,提交書面陳述及答辯。

          此外,鑒定申請人提交鑒定申請書后,如果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認為有新的理由需要補充,或者應醫學會要求就某一問題作補充說明時,可以提交書面陳述;還有,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后,還可提交補充書面陳述及答辯。

          3.醫療機構應當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

          本條規定的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颊甙〒尵葲]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急;颊,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雙方當事人封存保留的輸液、血液、藥物及注射、給藥用品等實物,或者依法對這些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的病歷資料;

          (6)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4.患者應當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的病歷資料由患者提供,患者死亡的,由法定代理人提供,但急;颊叩膿尵炔v資料除外。

          本條不僅對“病歷資料原件”的提交作了三處具體規定,而且在第二款第五項還作了提交“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資料”的原則性規定,這對醫療機構應當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材料的規定是嚴格、全面、具體的,其基本的原則含義是,醫療機構提交的病歷資料必須是完整、真實的原始資料,只要是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都應當提交,這既是醫療機構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中的法定義務,也是舉證責任;颊咴卺t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中也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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