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省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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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和人事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做好我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的組織實施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第一條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冊的工作人員,從達到規定工作年限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員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條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和男方護理假、民族節日等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條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四條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于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第五條機關事業單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工作人員都應安排休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審批表》,嚴格進行審批。
第六條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所在單位應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內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在事業單位規范津貼補貼和實行績效工資前,事業單位的津貼補貼暫按現行政策規定的項目標準計算。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審批,按工資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內一次性審批完成。各單位在報批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時,需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審核表》,并附單位主要領導和主管部門簽署意見材料。
第八條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第九條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員因特殊工作崗位或者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等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無法安排其休年休假的,應按規定計發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十條機關事業單位新錄用(聘用)的有工作經歷的人員、調入人員以及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退伍士官,經原單位證明確實沒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單位應在當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第十一條因休產假、婚假(含按有關規定申請延長的產假、婚假假期)當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員,單位可在其產假、婚假期滿后安排補休年休假。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在停工留薪期內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單位可在其停工留薪期滿后安排其補休年休假。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參加非組織選派的在職學歷、學位等教育培訓的,其脫產參加集中學習培訓(工作日內)的時間,應計入本人的年休假時間。集中學習培訓時間超過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數的,在本人向單位提交書面報告并經單位同意后可不計為事假。
第十四條掛職的工作人員,由派出單位與掛職單位協商安排其年休假。
第十五條當年到齡退休的工作人員,單位應在其退休前優先安排年休假。若工作人員在退休當年的工作天數少于其應休年休假天數,單位按其工作天數安排年休假,未休足的天數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工作人員當年死亡的,其未休年休假或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數,均享受年休假工資報酬。
當年退休或死亡的工作人員,其日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全年工資收入則按本人退休或死亡當月應發的基本工資和其它規定項目標準計算。
第十六條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各單位人事(干部)部門負責。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要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格審批年休假工資報酬。各機關事業單位要科學制定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年休假計劃,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切實加強年休假管理,確保年休假制度落實到位。
第十七條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責令該單位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日工資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責令支付;屬于其他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同級人事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本實施意見適用于各級機關事業單位中執行國家統一工資收入分配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員。中央駐桂機關、事業單位可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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