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福建省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
福建省防暑降溫費的發放標準是怎樣的呢,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2021年福建省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校屬各單位:
現將發放2021年度防暑降溫費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發放范圍:在崗在冊的`工作人員、離休干部。
二、發放標準:從事高溫作業的鍛工、熱處理工、鑄工、司爐工每人120元/月;從事一般高溫作業和室外作業的司機、電話外線工、送報員、炊事員、浴池工、消毒工、綠化工、體育教師、暑期帶學生野外實習教師每人110元/月;其他教職工及離休干部每人100元/月;
三、全年按6月、7月、8月3個月計發。對于2021年6月至8月期間新入職人員,其計發月數為從起薪時間計算至8月31的時間;對于2021年7月至8月退休人員,其計發月數為2021年6月1日后在職時間。
四、自負盈虧單位自主發放,所需費用單位自負。
五、各單位請于7月23日前將《2021年度防暑降溫費發放表》(見附件)一式一份報人事處工資保險科,電子版以所在單位名稱命名,發送至lzq@up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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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溫補貼發放時間為5月到9月,共5個月。
2、高溫補貼發放標準為每人每天8—10元。
3、高溫補貼發放對象
判斷是否屬高溫補貼發放對象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4、高溫補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高溫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5、降溫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溫補貼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溫飲料充當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6、不發高溫補貼,員工可以投訴
員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可通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7、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員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8、勞動者因高溫作業中暑的,可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9、其它高溫福利
國家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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