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浙江省綠色建筑條例》的十大亮點
《浙江省綠色建筑條例》將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大力發展綠色建筑,能夠有效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達到節能減排、減少污染、保護環境和改善人居環境的目的。下面yjbys小編整理了該條例的十大亮點,歡迎閱讀!
一、關于綠色建筑等級
綠色建筑按照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環境保護的技術應用水平,由低到高劃分為一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
二、關于新建建筑的等級要求
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農民自建住宅除外),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進行建設。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進行建設。
三、相關文件應包含綠色建筑等級內容
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應當載明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中,應當依據綠色建筑專項規劃明示該地塊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四、節能評估分類管理
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相應等級綠色建筑的技術要求。節能評估按照建筑面積實行分類管理:
(一)總建筑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十五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應當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
(二)總建筑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不足三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萬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應當編制節能評估報告表;
(三)總建筑面積不足一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不足五萬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應當填寫節能登記表。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符合相應條件的民用建筑節能評估機構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報告表(以下統稱節能評估文件)。建設單位可以自行填寫節能登記表。
五、節能審查意見
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的建設單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附具節能評估文件或者節能登記表。
節能審查意見明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和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竣工驗收新內容、新要求
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對民用建筑圍護結構、節能和節水設施設備等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和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或者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對依照本條例規定需要編制節能評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項目,原編制節能評估文件的民用建筑節能評估機構還應當對該民用建筑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和用能系統效率等指標是否落實節能評估文件要求進行測評,并出具真實、完整的測評報告。未經建筑能效測評或者測評結果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建筑能效測評的內容和結果。
七、推進新型建筑工業化,部分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新型建筑工業化,支持新型建筑工業化基地建設,建立健全相關的制度和技術體系,提高新型建筑工業化技術集成水平。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應當優先應用新型建筑工業化技術。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綠色建筑專項規劃確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應用新型建筑工業化技術進行建設,并將新型建筑工業化技術要求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條件。
八、節能監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所屬的能源監察機構應當重點對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總建筑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能耗限額執行情況進行節能監察。
對超過能耗限額的公共建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懲罰性電價政策,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九、建設、購買、運營綠色建筑激勵政策
建設、購買、運營綠色建筑實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因采用墻體保溫技術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和不動產登記的建筑面積;
(二)利用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空氣能的,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請項目資金補助;
(三)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熱泵技術供暖制冷的,供暖制冷系統用電可以執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
(四)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的,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體比例由設區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確定。
十、推行全裝修成品住房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全裝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設。
鼓勵商品住房按照全裝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設,推行以菜單式裝修等方式一次裝修到位,促進個性化裝修和產業化裝修相統一。
【《浙江省綠色建筑條例》的十大亮點】相關文章:
浙江省建筑業管理條例08-13
江蘇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07-01
2015閱兵十大亮點06-10
《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08-23
浙江省生育保險條例08-26
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08-25
新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07-04
浙江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07-04
浙江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07-02
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全文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