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水上交通安全的責任書
1、村黨支部、村委會對轄區內渡運安全工作負具體責任,要認真貫徹“安全重于泰山”和“防患于未然”的思想,經常檢查渡口、渡工執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情況,積極維護本村水上交通正常秩序。
2、黨支部、村委會要嚴格按照本目標責任書的要求,結合本村的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分解目標責任,與渡口簽訂目標責任書。并指定一名副職干部專門負責渡運安全工作。做到責任到人,管理到位。并將所簽目標管理責任書上報鎮、縣主管部門備案。
3、村在轄區內設置或撤銷渡口,應當向鎮政府及縣相關部門報批方可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設立渡口,都要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取締,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4、在春運、汛期、集會及重大節假日期間,黨支部、村委會應組織專人配合鎮船舶安全管理員加強對渡口進行安全檢查,現場維護秩序,制止違章行為。
5、鎮政府將于年底對各村渡運安全工作進行全面的檢查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因管理不力或玩忽職守造成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安徽省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6、本責任書一式三份,鎮、行政村各一份,報縣海事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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