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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綜合管理責任書
關于出租屋綜合管理細則,你們在簽訂租房合同的時候都有看清楚嗎?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出來的有關于出租屋綜合管理責任書,歡迎閱讀!
出租屋綜合管理責任書【1】
根據自治區穩定工作會議精神和烏魯木齊市關于做好當前維穩安保工作部署,進一步明確房屋出租人在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中的責任和義務,嚴密防范暴恐犯罪、嚴格查處“三非”活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人均為治安責任人,必須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自覺履行房屋租賃及出租房屋管理的責任和義務。
二、房屋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自20XX年9月12日起,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南北疆流動人員的,承租人必須持有便民聯系卡,且必須有烏魯木齊市戶籍公民出具的擔保書,否則不得出租。
三、房屋出租人要積極配合出租房屋綜合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對出租房屋實施的治安管理和綜合管理,主動接受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和綜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四、房屋出租人必須按照烏魯木齊市“3366限時工作法”的規定,對新來流動人員必須在3小時內向單位保衛部門和所屬社區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站報告房屋出租、承租人員戶籍地、職業、社會關系等基本情況,并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五、房屋出租人對出租房屋內人員變更情況或房屋停止出租搬離的,必須在3小時內向單位保衛部門和所屬社區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站報告并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房屋出租人不落實3小時內報告規定且出租屋內發生地下講經等非法宗教活動或藏匿暴恐分子,發生危安案(事)件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出租,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房屋出租人應對租住房屋內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人員及時督促其辦理居住證。主動向承租人宣傳出租屋治安管理和綜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告知承租人應履行的治安責任,并督促其自覺遵守。
七、房屋出租人應定期對所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落實防火、防盜措施,及時發現出租房屋內的犯罪線索及各類安全隱患;主動掌握出租屋治安情況。若發現承租人及同住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協助做好查處工作,不得包庇、縱容承租人及同住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八、自覺接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和詢問,協助政府管理部門對出租屋實施的管理。房屋出租人因故不能實施日常管理時,應當委托代理人履行出租人的職責,并向社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備案。代理人不得將代理權限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須遵守所委托事宜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
九、房屋出租人違反上述規定的,按《烏魯木齊市房屋出租人(經營業主)責任追究辦法》視具體情節分別予以:限期整改、經濟處罰、停止出租、行政拘留等相關處罰。
單位:(蓋章)
房屋出租人:(簽名)
單位聯系電話:
房屋出租人電話:
社區聯系電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說明:本責任書一式3份,單位、出租人、社區各1份)
出租屋綜合管理責任書【2】
根據自治區綜治辦、自治區公安廳、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治區工商局、自治區地稅局聯合下發的《自治區出租房屋管理辦法》(新社綜【2012】17號)文件精神,為加強房屋租賃市場和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明確房屋出租人在社會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維護正常的房屋租賃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人均為治安責任人,必須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自覺履行房屋租賃及出租房屋管理的責任和義務。
二、積極配合出租房屋綜合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對出租房屋實施的治安管理和綜合管理,主動向承租人宣傳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和綜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督促其自覺遵守。
三、住宅出租房屋應具備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設施。
四、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身份證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五、出租人或受委托人應在租賃關系設立起5日內,同承租人及時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出租房屋綜合管理部門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等相關手續。
六、出租人或受委托人應在承租人及同住人入住24小時內,對其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所在地出租房屋綜合管理部門報告;承租人入住3日內,向出租房屋綜合管理部門提交暫住人員信息登記表,承租人及同住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督促或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進行居住登記并辦理居住證。
七、發現承租人及同住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協助做好查處工作;不得包庇、縱容承租人及同住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八、出租房屋居住人數到達20人以上,應配備管理人員,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九、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出租人應當要求其在開業前出示已辦理消防手續的'相關證明及工商業營業執照或者開業許可證書。
十、出租人應當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對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況和使用性質進行查看并做好書面記錄,承租人予以配合并簽字。
十一、出租人查看發現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隱患和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情況,應當向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報告。
十二、定期對出租屋進行安全檢查,落實防火、防盜措施,及時排除治安和安全隱患。
十三、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解除后,應予變更或解除之日起五日內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辦理登記備案或合同終止、租住人員注銷等手續。
十四、自覺接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和詢問,協助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對出租房屋實施的管理。
十五、出租房屋業主因故不能實施日常管理時,應當委托代理人履行出租人的職責,并向出租房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代理人不得將代理權限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須遵守所委托事宜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十六、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出租房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房屋從事旅館業、餐飲、娛樂、網吧、作坊等經營性活動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十七、出租房屋禁止發生下列情況,違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禁止利用出租屋從事賭博、吸毒販毒、制黃販黃、偽造證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窩藏犯罪人員、窩藏和銷售贓物等違法犯罪行為;
(二)禁止利用出租屋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無照經營、無證開辦診所、非法行醫和非法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等違法活動;
(三)禁止利用出租屋從事無證職介、婚介、培訓、房地產中介等詐騙活動;
(四)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說明:本責任書一式三份,派出所、出租房屋綜合管理部門、出租人各一份)
公安派出所:(蓋章)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機構
出租人:(簽章)
受委托人:(簽章)
身份證號碼:
經辦人:
出租屋地址:
聯系電話:
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章)經辦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屋綜合管理責任書【3】
根據呼圖壁縣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下發的《呼圖壁縣出租房屋登記備案實施辦法(試行)》呼社綜委〔20XX〕4號文件精神,為加強房屋租賃市場和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明確房屋出租人在社會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維護正常的房屋租賃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房屋出租人(托管人)應履行的責任義務:
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人均為治安責任人,必須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自覺履行房屋租賃及出租房屋管理的責任和義務:
1、積極配合社區和社區警務室對出租房屋實施的治安管理和綜合管理,及時交納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金,主動向承租人宣傳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和綜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督促其自覺遵守。
2、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身份證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必須查驗承租人有效證件、便民聯系卡、擔保書等;
3、出租人或受委托人應在承租人及同住人入住3小時內對其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所在地社區綜治工作站報告;督促或帶領流動人口到公安派出所進行居住登記并辦理居住證。
4、督促承租人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本人計劃生育、計劃免疫、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情況;
5、如發現承租人穿著非傳統服飾、各類蒙面罩袍和青年男性蓄大胡須等情況及時向社區、警務室報告;
6、堅決禁止一人登記,多人居住;
7、如發現出租房屋內從事賭博、吸毒販毒、制假造假、窩藏罪犯暴恐分子等違法活動的因及時向社區民警、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查處;
8、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解除后,應于變更或解除之日向所在社區綜治工作站、警務室辦理租住人員注銷等手續。
9、出租人每季度不少于兩次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落實防火、防盜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10、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出租房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房屋從事旅館、餐飲、娛樂、網吧、作坊等經營性活動的,出租人應當要求其在開業前辦理消防及工商業營業執照等相關手續。
11、自覺接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和詢問,協助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對出租房屋實施的管理。
二、責任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出租房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1.出租房屋未領取《出租房屋登記備案證》出租的,由派出所查封該出租房屋,3個月內禁止出租。用于個人或家庭居住的處300元以下罰款;用于員工集體宿舍的并處月租金2倍以下罰款。
2.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管人、經營業主)不履行責任義務,三小時內未向社區或包戶干部報告承租人、從業人員變更情況的`,由社區民警對房東進行訓誡,社區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并在《出租房屋登記備案證》中扣除10分,扣除50-100元的治安責任保證金,造成影響的,行政拘留。
3.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社區下發《整改通知書》,進行警告,第二次出現類似情況的,由社區民警對房東進行訓誡并扣除100-200元治安責任保證金,每發現一次,在《出租房屋登記備案證》中扣除10分,年內被發現累計達到3次的,吊銷《出租房屋登記備案證》,整改驗收合格后重新發放《出租房屋登記備案證》。
4.房屋出租人對承租人(雇傭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不制止、不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出租,并扣除全部治安責任保證金,吊銷《出租房屋登記備案證》,責令停止出租,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5、小賓館、小旅店、招待所、留宿的洗浴場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接入旅店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對不按規定接入的,公安機關不予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對無證經營的情節較輕的可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停業;對不如實登記有效身份證件,未上傳信息的處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罰款,并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實的責令停業整頓。
6.出租屋內發生地下講經等非法宗教活動或藏匿暴恐分子,發生危安案(事)件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出租,并依法追究責任。
三、表彰獎勵
積極配合社區和警務室工作,認真履行房東職責,在季度星級評定中,可評為三星級出租房屋,連續四個季度被評為三星級的出租房屋,可以參與鄉鎮優秀出租房屋的評選,也可以以社區為單位進行優秀出租房屋的評選表彰,表彰資金可以在本年度扣除的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金中支取。
公安派出所:(蓋章)
出租人:(簽章)
身份證號碼:
經辦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社區綜治工作站:(簽章)
受委托人:(簽章)
經辦人:
出租屋地址:
聯系電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說明:本責任書一式3份,派出所、社區綜治工作站、出租人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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