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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縣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時間:2020-11-16 09:46:14 應急預案 我要投稿

        縣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第一章 總 則

        縣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縣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積極穩妥地處置農業機械事故,最大限度減少農機事故造成的傷害和經濟損失,確保農業生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促進法》、《云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

          例》、《云南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特制定《**縣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適用于農業機械在**縣境內從事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中發生碰撞、碾壓、翻覆、落水、火災等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發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條 本預案所稱重大農機事故,是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特大農機事故,是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事故;特別重大農機事故,是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

          第四條 實施本預案堅持以下原則:

          1、救人高于一切;

          2、施救與報告同時進行,逐級報告,就近施救;

          3、局部服從全局,下級服從上級;

          4、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密切配合;

          5、最大限度減少損失,防止和減輕次生損失;

          6、實施屬地管理,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統一、有序和高效的應急處理機制,接受同級及上級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領導。

          第二章 應急處理機構

          第五條 縣、鄉農業(農機)部門共同構成全縣農機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處理網絡,分級成立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處理指揮中心,統一指揮本轄區范圍內重、特大農機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

          縣農業局成立縣級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處理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在縣農機安全監理辦公室,明確負責人和聯絡方法,加強值班和物資準備,向社會公布農機事故報警電話。制定具體應急預案,明確職責和分工。當人員因工作變動時,及時調整充實。

          第六條 各級指揮中心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同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上級農機部門對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指示,決定本級《預案》的啟動,提出具體措施,負責相關情況上報工作。

          2、指導監督應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應急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3、全面掌握事故情況,分析把握事故現場動態,制定現場搶救措施,掌握應急處理動態狀況,及時調整部署應急工作措施。

          4、完成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上級農機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 各級指揮中心辦公室及工作組主要職責

          辦 公 室:負責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處理日常工作。

          現場救援組:迅速、準確判斷人、畜及財物的傷情或險情,疏散人員,保護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盡快恢復農業生產和作業秩序。協調和組織醫務人員和救護車及時到達現場搶救傷員;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劇毒污染源迅速通報相關部門;對遭受損失的財物盡力挽救。

          事故處理組:按照農機事故處理程序和有關要求,開展事故現場勘查、取證,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分析,寫出調查報告,做出事故責任認定。

          后勤保障組:負責后勤保障工作,保證各種搶救物資及時到位;負責事故善后工作,穩定群眾思想情緒,解決傷亡者家屬的實際問題,維護穩定。

          第八條 應急處理指揮中心應當在同級()及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和上級農業(農機)部門領導下,迅速、果斷地做好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第三章 事故報告及登記制度

          第九條 事故發生地縣級指揮中心接到重、特大事故報告并核實后,須立即向當地政府和安監部門報告,同時,立即報告縣級指揮中心;縣級指揮中心接到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不足3人但社會影響重大的'農機事故報告

          后,立即報告縣政府值班室、縣安委會辦公室和省農機安全監理總站

          第十條 事故發生地農業(農機)部門應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書面報告,逐級上報。

          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農機事故的機械、機主姓名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初步估計;

          3、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4、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6、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第十一條 接受事故報告單位和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做好事故情況記錄和報告處理登記,記錄的內容除事故報告的內容外還應該包括事故報告單位名稱和人員姓名、接到報告和向上級及有關部門報告的時間、接受報告的單位名稱和人員姓名、上級領導的指示和有關部門的意見以及傳達情況、作記錄人員本人簽名等。

          第四章 應急處理程序

          第十二條 指揮中心接到重、特大農機事故的報告后,總指揮應當根據事故的等級做出啟動應急處理預案的決定。

          第十三條 重大農機事故發生后,縣級指揮中心應立即啟動應急處理預案;特大農機事故發生后,縣、鄉兩級指揮中心同時啟動應急處理預案。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地農業(農機)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須迅速趕赴現場,同時協調公安、急救、保險等部門聯合行動;積極搶救受傷人員,有效地維護現場秩序,劃定現場保護范圍;勘查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確認證人(有條件的立即取證);安撫群眾,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 在應急處理工作中,事發地政府部署工作前由農業(農機)部門負責,上級農業(農機)部門采取措施之前由下級農業(農機)部門負責,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重、特大農機事故發生后,啟動應急預案的農機事故應急處理指揮中心須立即組織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取證,查清事故原因,確認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農業(農機)部門應在事故處理完畢后一周內向上一級農業(農機)部門寫出詳細處理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農業(農機)部門,根據本預案及上級有關要求,分別組織制訂或完善農機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負責組織演練、實施。

          第十九條 本預案是農業(農機)部門在重、特大農機事故發生后,進行事故調查處理的指導性意見,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國家和省有關法規進行。

          第二十條 對處理組織不力,造成事故損失擴大的有關人員,建議當地政府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預案由縣農機管理總站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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