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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相關問題解答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相關問題解答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要求,省政府決定從5月1日起,調整我省失業保險金標準,將失業保險金在現行水平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這是我省第10次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廣大失業人員的親切關懷,有利于穩定就業崗位、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低收入者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人現就失業人員關心的政策問題答復如下:
問:什么是失業保險金?
答:失業保險金是對參加失業保險,暫時失去工作且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
問: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失業人員必須同時滿足上述條件,才能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問: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發4個月失業保險金;連續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發),加發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不超過24個月。
問: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提交哪些材料?
答: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身份證;
2、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3、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問: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答:1、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憑用人單位開據的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在60天內,到戶籍所在地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并領取就業部門統一印制的《就業失業登記證》;
2、就業服務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通知失業人員。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的失業人員,在其持有的《就業失業證》上,記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有關補助標準;
3、失業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按月到受理失業登記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其檔案由受理失業登記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享受失業保險金期滿尚未就業的,檔案應移交當地職業介紹機構,實現就業的移交用人單位。問:在什么情況下失業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答: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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