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電影守法公民的觀后感
用反正義的手段向司法制度挑戰——評電影《守法公民》
克萊德·謝爾頓是居住在費城某小鎮的一名研發人員,他有著美麗的妻子和可愛的女兒,生活幸福美滿。但這一切都被突如其來的災難所摧毀。某晚,兩個暴徒闖入他的家中,妻子和女兒都受到殘害。然而雖然證據確鑿,但由于司法程序的迂腐和尼克·瑞斯(杰米·?怂 Jamie Foxx 飾)助理執行官的墮落,最終讓首犯克拉倫斯·多比(克里斯蒂安·斯多特 Christian Stolte 飾)因證據不足只得到10年徒刑。
本以為一切歸于沉寂,但10年后當年未了的風波再起。懷著巨大仇恨的克萊德開始籌劃展開報復,先是干掉了當年的從犯阿米,接著他很快找到了邪惡無恥的多比,并對其進行殘酷的折磨與虐殺?巳R德的仇恨得到巨大的宣泄,但是他的復仇還未就此停止。他所針對的不只是那兩個暴徒,而是整個腐朽墮落的司法系統……
當今世界上主要有歐美法系和大陸法系,這兩大法系都存在漏洞,只是美國的歐美法系對于人權的保障多一些,有點寧可放過一千,不可錯殺一個的味道,在這樣的司法體制下,重證據,重程序的實質要多于對于事實本身的追求,美國的法律認為程序的非正義性一定會導致實質的非正義性,所以很多案件發生之后,法官、律師、陪審團都在調查程序、證人證詞、律師辯論上打轉轉,以求得還原案情本身的實際。
但是,人是有思維的動物,法律體系是死的,是有漏洞的,無論任何完備的法系,都能找到存在的漏洞可供人們鉆。
就守法公民這部電影而言,男主人公謝爾頓在妻子、女兒被虐殺之后希望得到來自法律的'保護還死者一個公平和正義?墒菣z察官尼克帶來的結果卻是要被害人與殺人犯達成和解以其把殺人犯送進監獄坐10年牢。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其實我覺得也是男主角迫于檢察官的壓力不得不做出了違心的選擇,同意與殺人犯達成協議。
但是,仇恨不會就此消除。10年后,兩名殺人犯都死于殘忍的虐殺,本來謝爾頓可以利用美國司法體系的漏洞逃脫法律的制裁,但是他沒有,他選擇了戰斗,與美國的司法體系抗衡。
他在監牢中殺死牢友,把自己轉入禁閉室,再從禁閉室逃出來趁機遠程殺害了審理案件的法官、費城司法部的大部分官員。最后在準備炸毀市政府大樓時,被檢察官尼克提前識破詭計,而最終難逃一死,導演在表現謝爾頓死的一段時,用了很漫畫的手法,把謝爾頓描繪成一個像耶穌一樣的神。大火在周遭燃燒,但是,沒有一點痛苦。
我倒是很希望結局是市政府大樓被炸,那樣就會表現得更加徹底的摧毀美國的司法制度。
可能是導演和編劇考慮到社會影響,總不希望人們都憑借反正義的暴力來維護自己的公平正義吧,所以,導演選擇了讓檢察官勝出,這是我看這部電影的最大的遺憾。
amu:
除了宗教(當然還有邪教)和道德,世界上沒有多少法律制度主張私權伸張通過“以血還血,以牙還牙”的方式,但是所謂先進的制度設計,考慮的前提永遠是人的不確定性甚至是政府的偽善性,進而在程序上盡可能地保障實體正義的取得要排除掉或者減少惡性因素,說大點:自由是法律的最終目的,但法律作為手段更要保證自由要在不侵害他人合法自由以及社會普遍的自由,才能實現。在法學理論中,注意我強調的是法學領域,自由與正義的價值位階也是,自由是最高位階,正義次之。所以,法律的制度設計要追求一種最佳狀態,就是在保護人的合法自由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實現正義。
反觀,我們如今人人張口閉口就是正義,正義,正義。其實,每個人心中的正義都源自于自己對于自由的渴望與追求。所以,在法律層面,不可能完全地遵從所謂的實質正義,法律是有局限性的,當然這里面也存在一個良法惡法的因素。那就是古往今來爭論不惜的一個論證:惡法是不是法,需不需要遵守???
但是,正如本片中所反映的,法本身只要是規范科學合理,本身沒有公正不公正,只是法的執行上存在人與政府的不確定性,當法所追求的正義與道德、人性甚至青春生命等發生了沖突時,我們如何來追求一種補救的正義呢??單純依靠法律自然是不能的???他殺了你,你生命滅失,無法復仇,然后你的兒子基于情感與道德再殺了他,然后他生命滅失,他的兒子在如此輪回地殺你的兒子,周而復始,生命輪回,這是正義嗎?至少不是法所追求的正義,更不是法所認為能夠實現的自由。
所以,其實這就是一個人自己選擇的自由問題。人可以為善,也可以為惡,只要他愿意接受相應的權責。立法、執法、司法人員違法導致了不正義,但要承擔責任,法律上沒有承擔的話,或許就有道德、宗教等其他層面的責任。一個社會、一個國家,如果違法者無責任,也無道德上的歸責,更無其他責任的話,那么崩塌的可不只是一棟政府大樓。
F:
暴力不等于非正義,暴力更不等于反正義。
立論欠妥當。
法國大革命造就了令人羨慕的法國。
文明的理念正是通過暴力得以延伸,才造就了令人羨慕的歐美。
大和正是通過(民主文明的)暴力矯正,才進化為今日之令人敬佩的民族。
然而,
獨裁、寡頭、法西斯主義、軍國主義、共產主義、現代封建主義等等,也是必須通過暴力,才得以猖狂貽害和殘喘的……
故此,簡單批評、甚至定性暴力本身,是很粗淺的認識。
如果有能力理解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你就會明白用武器(第二修正案時代只有“槍z”,我在此放寬為“武器”)對抗暴政,其實是美國憲法賦予美國人民的基本權利。
所以,暴力及其工具本身并無先天過錯,對錯全在人的主觀和判斷。(同樣是對當權者的某種政策不滿,請自行對比一下本片主人公的判斷和挪威那廝的判斷)
所以,文明國家才想盡辦法提高人民素質;
所以,垃圾政權和神奇的國度才想盡辦法讓老百姓變得更蠢更聽話。
附一段摘錄:
美國的《獨立宣言》宣告:人人生而平等,經過被政府管理的人們認可并授予的政府權力才是正當的政府權力,人們為了保障人們的生命權、財產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才建立政府,當政府違背這些目的時,人民有權利也有義務變更或廢除政府,并根據人民的需要建立新的政府。
那么,人民如何使用權利廢除違背人民意愿的政府?當時憲法起草人杰佛遜認為,只有百姓有持槍權才能將這種權利付諸實踐。美國憲法規定,任何條文可以根據將來的情況加以修改,但百姓自由持槍這一條絕對不能改,它被寫在了美國憲法第二條修正案當中:“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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