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培訓的心得體會
我感覺新施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與老版本的條例有幾點顯著的區別:
1、新條例重新定義了特種設備的種類,除原有的7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設備、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備)外完整增加了場內作業車輛為特種設備,并在條例中明確了場內作業車輛的具體類型。同時規定特種設備的附屬構件亦為特種設備范疇。
2、新條例中明確增加特種設備節能的要求,生產制造單位生產設備時除符合安全的要求外同時要符合節能的要求。不采用節能設計的設備不能進行生產制造。對以前安裝的設備在報批使用時應進行技術改造,使其符合條例要求。
3、新條例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的'范圍重新進行了界定,增加了場內作業車輛監管內容。
原條例中房屋建設工程的監管由建設部門行政依照行業法規進行監管,新條例中房屋建設工程和市政工程中的特種設備由建設部門行政依照行業法規進行監管。同時原條例規定煤礦的生產設備不在監管范圍改為礦山井下作業不在監管范圍。
4、新條例對企業已進行申報待審批的特種設備投入使用的行為有了明確的監管依據。未取得審批投入使用的設備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5、新條例加強了對企業違法的處罰措施,增加了經濟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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