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一、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隔行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二、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爺仰不同而受歧視。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四、社會保險和福利: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畢業生留存
普通高、中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用人單位
畢 業 生
畢業學校
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辦公室
印制
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
甲 方 |
用人單位名稱 | ||||||
用人單位性質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
單位組織機構代碼 | 郵政編碼 | ||||||
單位地址 | |||||||
檔案接收單位 | 名稱 | 郵政編碼 | |||||
詳細地址 |
乙 方 |
姓名 | 性別 | 生源地 | 省 市 縣(區) | |||||
學校名稱 | 學歷 | ||||||||
專業 | 畢業時間 | ||||||||
身份證號碼 | 政治面貌 | ||||||||
家庭地址 | 健康狀況 | ||||||||
家庭電話 | 本人電話 |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的要求,經協商,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與乙方通過“雙向選擇”達成一致意見,應當簽訂《普通高、中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學校各執一份,復印件無效。
二、甲方須如實向乙方介紹本單位情況,以及擬安排乙方工作崗位及待遇情況。乙方須如實向甲方介紹本人的情況,并在規定或約定期限內報到。
三、甲方同意錄用乙方,錄用的方式為:聘用[ ]或錄用入編[ ](請在[ ]中填√)。聘用時間為 年 月至 年 月。聘用的畢業生,其報到證及檔案、戶籍等關系不轉入用人單位;錄用入編的畢業生,其報到證及檔案、戶籍等關系轉入用人單位并入編。
四、乙方到甲方報到后,雙方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訂立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并辦理有關招錄手續。
五、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由 方(甲或乙)將協議書(一式三份)送學校鑒證登記。
六、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七、雙方其他約定條款,可在本協議書備注欄說明,并視為本協議內容,雙方應共同遵守。
甲方(用人單位)聘用或錄用意見:
人力資源(或人事)部門簽章 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簽章
(有人事自主權的單位,無需上級主管部門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畢業生)應聘意見:
本人同意到 單位,從事 崗位的工作。
畢業生簽名:
年 月 日
院系鑒定意見: 學校(院)鑒定意見:
經辦人簽名:
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部門簽章
院系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學校聯系方式:
(請學校在協議書發至畢業生前先填好聯系方式,包括:學校名稱、聯系人、電話、地址、郵編等)
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辦公室:
就業工和監督電話:
就業工作投訴網址: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網()\綜合信息\咨詢與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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