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使用權轉讓協議范本
范本一
林地使用權轉讓協議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江西省鄱陽縣高家嶺鎮大宗村委會虎山組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充分、合理、高效開發使用山地造林,提高農林業綜合開發效益,甲乙雙方根據《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江西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等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互為互利的原則,并經甲方群眾代表大會通過,甲方同意將原所承包大宗村委會虎山組所屬的`林地的經營使用權轉讓給乙方。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如下轉讓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轉讓面積與四至:甲方林地(宗地名下字嶺)面積180畝,(宗地名敢叉凹)面積31.9畝,(宗地名祖墳山)面積2畝,合計213.9畝。該四至界限為:東至小路,南至小路,西至虎山村,北至何家山。
第二條:轉讓期限:轉讓經營使用期限為伍拾年(自2011年3月1日至2061年2月28日止)。轉讓期內山林地的經營使用權歸乙方。
第三條:轉讓金:轉讓金價格為每年每畝人民幣貳拾伍元整,計人民幣26.7萬元整。
第四條:轉讓金支付方式:該款在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時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給甲方。
第五條:乙方在承包期滿后,地面作物由乙方自行處理后歸還甲方,甲方若繼續發包,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考慮給乙方。
以上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經見證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共同遵守。
甲方(簽字章):
乙方(簽字章):
見證單位(簽字章):
合同簽署日期:2014年3月17日
范本二
林地承包轉讓協議
甲方(為賣方):李海良
乙方(為買方):
丙方(為見證方):回龍村民委員會
一、甲方林地基本現狀:
甲方將其位于回龍小粟園里南坡、石亂凹窟窿溝;面積207畝,林地(均為有林地)轉讓給乙方經營林地。具體四至范圍:
東:三叉地南分水嶺 南:頂尖分水嶺
西:石祥墳后通嶺 北:流水溝
實際面積以林權證面積為準。
二、轉讓期限為66年,終止日期為2077年12月31日止
三、轉讓期間,乙方對林地用途具有自主權
四、轉讓金額及方式
經甲乙雙方協商、林地轉讓金額為 元,大寫 元,
乙方一次性付清。
五、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有權督促乙方按合同規定繳轉讓金;
(二)、簽訂合同時,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證件:
1、轉讓林地范圍內經輝縣市人民政府登記換發的新版林權證。
2、甲方承包林地由原合同14戶成員集體決議:一致通過轉讓給乙方。
3、轉讓期間,甲方必須負責順林地與周邊關系和本轄區內的村民關系,做好轉讓林地與周邊地塊權屬確認工作,做到四至清楚、界至明確,確保乙方使用權及收益權不受侵害。
(三)、轉讓期內,因各類因素發生村委會等向乙方要求收取的各類費用均有乙方承擔。
(四)、乙方權利和義務
1、在轉讓期內,按合同規定,乙方對林地有獨立自主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林木處分權和收益權。
2、轉讓期內,乙方有權轉讓林地經營權,如乙方確實需要轉讓,可依法辦理轉讓手續,甲方不得故意阻撓乙方轉讓經營權。
3、轉讓期內,所轉讓林地如因政府建設或規劃征用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雙方不能追究對方責任,政府補償除土地以外,其他補償歸乙方所有。
4、合同期滿后,乙方如需繼續使用林地,可由乙方向村委會協調延長合同期,延長費用由乙方自理。
5、乙方按照原合同條款履行義務和享有權利。
六、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雙方都必須認真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單方解除合同,視為違約,并賠償違約方的損失。
(二)、如因甲方轉讓林地手續不合法或林地發生權屬不明等糾紛,致使合同部能履行,則視為甲方違約。
(三)、轉讓期內,如雙方有未盡事宜有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達成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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