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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作商家協議書

        時間:2020-10-19 14:32:56 協議書范本 我要投稿

        合作商家協議書

          第一條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訂立本合伙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六條本合伙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合伙企業的名稱:(普通合伙)
          
          第四條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合伙目的:
          
          第六條合伙經營范圍:(備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合伙協議中的經營范圍用語必須與批準文件或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一致。制定合伙協議時,請刪除括號內容)
          
          第七條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1、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身份證號碼(或注冊號):
          
          住所:
          
          2、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身份證號碼(或注冊號):
          
          住所:
          
          3、……
          
          第八條合伙人共出資: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伙人出資
          
          方式出資數額
          
          (萬元)繳付出資
          
          期限占出資總額比例
          
          第十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備注: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2、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第十一條合伙事務的執行
          
          1、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委托合伙人(備注:合伙人為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情況,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2、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二條入伙與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備注:合伙人也可以在入伙協議另行約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俸匣飬f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诮浫w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芷渌匣锶藝乐剡`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4、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僮鳛楹匣锶说淖匀蝗怂劳龌蛘弑灰婪ㄐ嫠劳觯
          
         、趥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芊梢幎ɑ蛘吆匣飬f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5、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蹐绦泻匣锸聞諘r有不正當行為;
          
         、馨l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①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诜梢幎ɑ蛘吆匣飬f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③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爭議解決辦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解散與清算
          
          1、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解散:
          
         、俸匣锲谙迣脻M,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诤匣飬f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廴w合伙人決定解散;
          
         、芎匣锶艘巡痪邆浞ǘㄈ藬禎M三十天;
          
         、莺匣飬f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抟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叻、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4、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偾謇砗匣锲髽I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谔幚砼c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矍謇U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萏幚砗匣锲髽I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薮砗匣锲髽I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5、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6、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7、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附則
          
          1、本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備注:合伙人在合伙協議中也可另約定)。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合伙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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