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機租賃合同協議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用到協議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協議可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不被侵害。那么什么樣的協議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挖掘機租賃合同協議,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甲方(承租方):乙方(出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設備的情況
1.1品名:
1.2數量:
1.3性能:
1.4外觀:
第二條:租賃設備的用途
2.1方挖掘。
第三條:租賃期限
3.1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租賃至退租。
3.2承租方和出租方退租設備時應提前三天通知對方。
第四條:租金挖掘機租賃合同
4.1租費計算:按月租220元,(不包括油費,不包括司機工資)。
4.2租賃費支付方式:現金支付,按月結清。
4.2.1預付費用壹萬元。
第五條:租賃機械的所有權
5.1在租賃期間,租賃機械的所有權屬于出租方。承租方對租賃機械只有使用權、調配權、指揮權,沒有所有權。
5.2在租賃期間,承租方如將租賃機械轉租給第三人,須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
第六條:租賃機械的使用、維修、保養和費用
租賃機械在租賃期內由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只負責包月租賃機械設備的日常燃油(柴油)費用,和挖機駕駛員保養費用由出租方承擔。
因承租期間如因駕駛員操作不當引發事故損壞挖機或損壞地方設施(光、電纜、架空線路、廣播電視線路、供水管路等),承租方負責賠償處理。
第七條:租賃機械的毀損和丟失
承租方應負責設備的安全責任,承租方應自行看管好機械設備,在租賃期間設備被盜、丟失由承租方自己負責。
第八條:違約責任
承租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或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時,出租方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承租方及時付清租金;
(2)終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歸還租賃機械。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發生合同糾紛時,雙方應本著公平合理,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提請上級有關部門調解,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本協議壹式貳份,承租方執壹份,出租方執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或手印)后生效,在租賃費用結清后自動失效。
承租方:出租方: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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