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押協議書范本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我們用到協議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協議可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不被侵害。那么協議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動產質押協議書范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動產質押協議書1
出質人(以下稱甲方)
質權人(以下稱乙方)
為確保20xx年x字第x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質押。
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用作質押的財產為:(附詳細質物清單及出質人所有權證明)
(1)質物名稱:
。2)規格:
。3)數量:
。4)帳面價格:
第二條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共作價人民幣_____(大寫)元整,質押率為_____%,實際質押額為_____(大寫)元整。
第三條甲方應在本合同訂立后五日內將質物移交乙方占有,雙方商定移交事項如下:_____
第四條在質押有效期內,乙方應負責妥善保管質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費_____元整。
第五條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質押財產中的_____辦理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于主合同約定期限。如主合同經雙方同意延長期限的,甲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限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發生意外損失,所得賠償金應由甲方到_____銀行辦理專項存款,并將存款單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需轉讓質物,須經乙方書面同意,并將轉讓所得款項交_____銀行專項存儲,存款單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該款項提前清償債務。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簽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物。
第九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質押財產:
。1)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或經延期后仍未履行債務;
(2)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的。處理質物所得價款,不足清償債務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還有剩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主合同債務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質權即自動終止,乙方應返還質物及有關單據。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條的約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質物毀損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質物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2)乙方擅自挪用質物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為,或返還原物,亦可請求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甲方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類似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九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債務總額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出質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還質物及有關單據。
。6)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雙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條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自質物移交完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質物清單及有關證書、單據一式_____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合同地點:_____
。ㄗⅲ喝绻贤斒氯藶楣窕蚍欠ㄈ藛挝,應由該公民簽字或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經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
動產質押協議書2
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請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1、信貸業務申請書;
2、借款人和出質人財務報表;
3、借款人和出質人董事會決議;
4、出質人出具的信貸擔保承諾書;
5、質物權屬證明;
6、銀行認可的資產評估中介機構出具的質押物價值評估報告;
7、用款計劃及還款來源說明;
8、與借款用途有關的業務合同。
貸款人(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抵押人):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抵押房地產共有人: (以下簡稱“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鑒于:甲、乙雙方于20xx年x月x日簽訂當票(編號: ),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并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房地產抵押給甲方,作為履行前述當票(借款合同)項下義務的擔保。
為進一步明確當票約定事項,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典當管理辦法》,經協商訂立本合同,作為對當票的補充。
第一條 抵押房地產基本情況
房屋所有權證號碼: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碼:
房屋位置:
抵押部位:
房屋建筑面積:
房屋用途:
土地使用權面積:
土地使用權性質:
第二條 抵押擔保范圍及期限
1、擔保范圍:乙方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當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協議)約定的借款本金(當金)、利息、綜合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及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訴訟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公證費、公告費、差旅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處分抵押房地產所需其他費用等)、其他相關費用。
上述債務在本合同中已約定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的,按照有關單位出具的收款憑證所記載的金額確定。
2、擔保期限:抵押權設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償全部債務止。
第三條 借款金額(當金)
借款數額(當金): 人民幣(大寫)x萬元整。
第四條 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20xx 月x日止。(如實際放款日與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實際放款日順延。實際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據記載日期為準)。
2、借款期限內或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辦理展期(續當),展期期限和息費率以《補充協議》約定為準。展期時,乙方須先行結清當期利息和綜合費用。各方確認:展期不必另行通知共有人;依當票及本合同所設定的擔保物權,以及共有人所作承諾等及于展期的債務。
3、提前到期:雙方特別約定,在當票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綜合費用累計達到15日的,甲方有權通知乙方本合同項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應于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償還全部當金、付清利息和綜合費用,并支付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4、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還款; 但利息及綜合費用仍按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給付。
第五條 借款利息及綜合費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計收利息和綜合費用。
借款月利率為x‰,月利息為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___元整 ;月綜合費率為x‰,月綜合費為人民(大寫) ____________元整 。
2、乙方須于每月的實際放款日對應日前向甲方交納下一個月的借款利息和綜合費。
第六條 抵押登記
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應負責辦理房地產抵押權設立登記手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盡配合義務。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登記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息費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
第七條 放款
滿足下列各項條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簽署當票及本合同。
2、房地產抵押登記已辦理完畢,且甲方已收到他項權利證書及其他抵押登記證明文件原件。
3、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有關費用。
第八條 抵押房地產的權利限制
1、抵押權存續期間,乙方應按房屋登記用途合理使用抵押房屋,并盡維修、養護義務。如甲方要求乙方為該房地產保險的,乙方應無條件投保并承擔保險費用。
2、抵押權存續期間,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贈與、借用、抵償債務等),也不得對抵押房地產做任何不利于甲方的改變,因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如抵押房地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毀損、滅失或被拆遷、征收征用等,乙方須在事件發生之日起2日內書面告知甲方。抵押權效力及于乙方獲得的賠償金、保險金、補償金或其他代位款物等;如抵押房地產價值顯著減少的,乙方應另行提供擔保。
4、抵押權存續期間,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該房地產;確需出租的,在征得甲方的事先書面同意后,須將承租人出具的已獲知房屋存在抵押、自愿承擔可能產。
動產質押協議書3
動產質押款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中國《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 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動產質押的設定。設定動產質押,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第一條 貸與人_________將第三條所載的動產,無償貸與借用人_________使用,借用人約定_________使用后,返還其物。
第二條 借貸期間: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三條 借用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借用人應在其住所或_________________使用借用物,不得搬移他處。
第五條 借用人如就借用物增加工作物的,應事先將設計書及費用估計提示貸與人,征得其同意。
第六條 借用人返還借用物時,可否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及應否回復原狀,取決于貸與人。如貸與人不允許借用人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的增加價額為限。
第七條 空口無憑,受立此約,雙方各執一份。
貸與人(簽字):_______ 借用人(簽字):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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