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協議書范本兩份
篇一:抵押協議書范本
抵押人(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貸款人):銀行_______分行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以及交通銀行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雙方簽訂的《房產抵押貸款合同》(以下稱“貸款合同”),特簽訂本抵押協議書(以下稱“協議書”)。
一、抵押物和抵押登記
1.釋義:
(1)期房--指尚在建造中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給付定金或預售金后,已與房產商簽訂了《預購房屋合同》并經公證機關公證,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預購權。
(2)現房--指已竣工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給付定金后,已與房產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依法取得了商品房購買權。
2.抵押權:
本項抵押物為抵押人向______________(房產商) 購買的位于
_______處的建筑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的_______。該房產建筑平方米銷售價為_______元,共_______元。抵押人已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與房產商簽訂了_______,并據此向抵押權人辦理抵押。
3.抵押登記:
抵押人應將《預購房屋合同》的全部權益抵押給抵押權人,并到房產管理局辦妥抵押登記手續。當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抵押人授權房產商將“房屋峻工書”送至抵押權人,并委托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指定的機構代理向房產管理部門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并辦妥房屋所有權抵押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證》由抵押權人執管。
4.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土地使用權》所需的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
5.抵押人在此確認,無論何種原因導致抵押人不能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抵押權人有權提前終止合同,并可立即向抵押人索償全部欠款。
二、抵押人陳述與保證
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系抵押人合法擁有和實際存在的。在本協議
有效期內,抵押人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無缺,并同意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2.抵押人保證其提供抵押物作抵押的行為合法、有效。
3.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沒有向任何第三者抵押或轉讓,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不擅自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贈與、托管、再抵押、重大改裝增補或以其它方式處置抵押物。
4.抵押人再此確認抵押權人有如下權利:在抵押人未還清“貸款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和有關費用之前,抵押權人有權不需獲得抵押人的同意而將本協議下抵押權人的全部權利轉讓給第三者。
5.上述各項陳述和保證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始終真實、有效。
三、抵押物的使用和檢查
1.本協議項下的抵押房產由抵押人使用,抵押人對所使用的房產應負保護和管理的責任并按時繳付因使用該房產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2.抵押權人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對抵押房產檢查,抵押人應提供一切便利。
四、保險
1.抵押人須按抵押權人所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險種到抵押權人指定
的保險公司辦妥抵押物的保險手續。投保金額不得抵于抵押物的總價值,投保期應長于貸款期1-3個月,保險單正本必須注明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
2.在貸款沒有還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如抵押人中斷保險,抵押權人有權代為投保,一切費用及利息均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追索。
3.如抵押物發生意外毀損,滅失,保險公司依法不予賠償或所賠償的金額不足以償還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的款項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權人所認可的抵押物予以補足,否則,抵押人須提前償還全部欠款。
五、抵押解除
抵押人還清欠抵押權人的一切款項,方可辦理抵押注銷手續,抵押權人將執管的有關憑證和文件退還給抵押人。
六、抵押權的行使
1.按照“貸款合同”第十一條的規定,當抵押人發生違約事件時,抵押人在抵押權人發出歸還欠款的書面通知六十天后,仍不履行還款義務,抵押權人有權對抵押物加以處置。
2.抵押權人有權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拍賣、出售、出租部分或全部抵
押物。出售出租所得款項用于還本付息。如有結余,退還給抵押人,不足清償債務時,其不足部分應由抵押人繼續負責清償,直至全部償清為止。
3.抵押權人有權行使上述抵押物處理方式之外的其它合法的處理方式。
七、適用法律及其他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并按其解釋。
2.本協議是《貸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貸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______________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見證律師: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見證日期:_____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_
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
篇二:抵押擔保合同
抵押擔保合同
編號:888 農信(2010)抵字第8888 號
抵押人: 陳XX 身份證號/企業法人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職務: 住所: 88888888 郵政編碼: 8888888
電話: 8888傳真:
抵押權人:88888888888888
住所: 8888888888 郵政編碼: 888888
電話: 8888888 傳真:
抵押人應 張XX (以下簡稱“債務人”)的要求,為確保抵押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編號為 8888888881 號 的《 借款合同 》(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基于對主合同項下債務人之行為和義務的全面的、慎重的了解以及對擔保法律后果的準確認識,自愿為債務人履行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擔保。
抵押權人已向抵押人充分解釋了本合同的條款,且抵押人已審閱了主合同的條款和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被擔保債權的種類、數額
1、本合同項下被擔保債權為抵押權人在主合同項下所享有的全部債權。
2、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本金合計總額為:人民幣(大寫)伍拾萬元整,(小寫)500000.00 元。債務履行期限從2010年 1 月 31 日起至2012年 1 月 30 日止。債權本金的實際金額和債務履行期限以主合同及其相關債權憑據所記載的為準。
第二條 抵押擔保范圍
1、本合同抵押擔保的范圍為: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應承擔的全部債務,包括2
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復利和罰息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抵押權人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2、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主物、從物、主權利、從權利、附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3、本合同項下的抵押不受抵押權人持有債務人及抵押人以外其他第三人任何方式的擔保的影響,即無論抵押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保證金、履約保險等),抵押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且承擔擔保責任不分先后順序。
第三條 抵押物
1、抵押人同意以抵押物清單中所列的財產作為抵押物,該抵押物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2、抵押物價值(購買價/評估價)為人民幣1023000.00元。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第四條抵押人承諾和保證
1、抵押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或組織(或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抵押人擁有合法、充分和絕對的`權利簽署及履行本合同,其簽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授權程序(包括內部授權)已經完成。抵押人已獲得有關本合同及相關文件之訂立、有效、履行和執行等所必要的所有授權、同意、批準或許可,并且該等授權、同意、批準或許可是完全合法有效的。作為代表抵押人簽署本合同及相關文件的簽字人,是抵押人的有效授權代表,且已獲得抵押人合法、充分的授權。
2、抵押人保證抵押物產權清晰,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出租等情況(如抵押物已出租的,則須已取得承租人向抵押權人出具的確認承租人放棄其租賃關系對抗本合同項下抵押權之權利的書面確認書或經抵押權人認可的其他形式之確認文件),且抵押人依法對抵押物擁有充分、合法、有效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并有絕對的權利依本合同約定對抵押物設臵抵押擔保物權。
3、抵押物來源合法,依法可以流通或轉讓。
4、抵押人沒有隱瞞抵押物項下拖欠稅款、工程款等款項及抵押物出租的情況。
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項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且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受本合同約束。
6、抵押物在本合同簽訂及辦理抵押登記之時,并沒有被設臵抵押權或其他任何擔保物權。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8、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要求債務人就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義務以財產抵押或質押形式設立反擔保。如抵押人與債務人就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簽訂反擔保協議或類似協議,抵押人必須在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擔保義務后方可行使反擔保協議或類似協議項下的權利。
9、抵押人未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時,債權人可以就抵押人的違約行為對外進行公開披露,或為催收之目的將有關信息提供給催收機構,且無需對由此而可能給抵押人帶來的影響承擔任何責任。
10、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或金融監管機構的要求,將有關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數據庫,供具有適當資格的機構或個人查詢和使用,抵押權人也有權為本合同訂立和履行之目的,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數據庫查詢抵押人的相關信息。
第五條 主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對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合同之債權債務金額進行變更應及時通知抵押人并取得其同意。未取得抵押人同意的,如果加重了債務人債務的,抵押人對加重的部分可以不以抵押物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減輕了債務人的債務的,抵押人以抵押物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2、抵押人在此同意,除增加債權債務本金金額外,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合同,無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有關變更自抵押權人或債務人告知抵押人之時起對抵押人具有約束力。主合同的變更并不影響抵押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抵押人以抵押物應承擔的擔保責任也不因此而減免,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3、抵押人已充分認識到利率風險,如主合同采用可浮動利率,抵押人愿以抵押物承擔因利率浮動而增加的擔保責任。
第六條 抵押權的存續期間
1、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的存續期間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之訴訟或仲裁時效屆滿之日止。
2、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將其在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且無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對被轉讓的債權承擔擔保責任,并由受讓債權的第三人按其所受讓的債權受讓相應的抵押權。
3、抵押人在此同意,在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權人可以許可債務人轉讓全部或部分債務,如將來抵押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無需再取得抵押人口頭或書面同意,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在原抵押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包括對被轉讓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權存續期內,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使用并負責保養、保全,同時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檢查;抵押權人如有要求,抵押物的權屬證明應交抵押權人保管。如果在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或其他使抵押物價值明顯減少的情況時,抵押人應立即采取措施維護、修繕、挽救和及時通知抵押權人,并在七天內向抵押權人提供與抵押物減少的價值相當的其他擔保。抵押人由此所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第5款約定處理。
2、抵押人應及時繳交有關部門對抵押物收取的任何稅費、管理費、修理費、水電費等款項,否則應賠償因未履行上述事宜給抵押權人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八條 抵押物的保險
1、抵押權人如有要求,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必須承擔費用按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為抵押物辦理足額保險,并指定抵押權人為該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期限至少應長于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三個月。保險手續辦理完畢后,保單的正本交抵押權人保管。如果保險期屆滿時,被擔保的債權未全部受償的,抵押人應對保險期作相應延長,否則抵押權人有權作為第一受益人辦理續保手續,保險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2、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或撤銷,抵押權人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及利息由抵押人承擔,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追償并有權直接從抵押人在抵押權人所屬的農村信用社系統開立的任何賬戶中劃收上述費用。
3、保險單中應特別約定,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至抵押權人指定的賬戶。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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