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加工合同委托書的格式
甲方:
乙方:
第一條 總則
一、雙方本著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協議。
二、甲方以本協議為基準,把協議規定的產品委托給乙方生產,乙方接受此委托,并保證將合格產品提供給甲方。
第二條 本協議應用范圍
一、本協議適用于根據此協議由雙方締結的、以書面形式確認的,所有具體的委托加工訂貨單(見第三條)。
二、所有書面簽署的委托加工訂單,如有不明確、不詳盡之處,將按此協議相關條款執行。
三、對此協議的任何追加、修改都需經雙方以書面形式確認后再列入此協議,與此協議具有同等約束力
第三條 委托加工訂單
一、在每次生產前,甲方需開立具體的委托加工訂單,其一般條款由本協議規定,補充條款在訂單中說明,經雙方確認簽字蓋章后生效。
二、委托加工訂單的主要內容為加工的貨物名稱、數量、以及具體的特定要求等,其經雙方確認簽字蓋章后,具有同本協議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委托加工訂單附屬本協議,符合本協議中的一般規定,為本協議不可缺少的附件。
第四條 項目約定
一、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產之產品為出口液壓件等系列產品,乙方保證按甲乙雙方確定的委托加工訂單和甲方提供的圖紙要求進行加工。
二、甲方負責制定所生產產品的圖紙文件、產品生產工藝要求等所需的一切資料,并對乙方技術人員作必要的技術支持。
三、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產品最終以甲方的量具和其它檢測設備經甲方技術人員檢測的數據為檢驗標準來確定乙方所加工的產品是否合格。
四、乙方保證不向任何第三方公開或透露甲方產品與乙方的關聯,保護甲方產品的獨立性,且不得將產品任何相關資料透露或轉予第三方,亦不可授權第三方代為加工。
五、乙方所加工生產甲方委托之產品,其產品技術所有權、知識產權、技術信息、商業信息、財務信息等所有權均屬甲方所有,乙方有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抄襲、修改或復制,不得留存技術資料、復制品,不得自行加工銷售予第三方,亦不得利用甲方產品技術自行進行同類產品研發。
六、乙方加工所需要的車床、量具、刀具、夾具、檢驗設備等其他設備均有乙方自己購置,如需甲方代制作、代購,乙方需按照甲方合理提出的價格等金額的支付。甲方目前提供的車床從11月1日起終止。乙方加工所需的原材料有甲方提供,乙方加工后的副產物(鐵屑、鋁屑等)由乙方作為乙方成本計入利潤進行核算。
七、因產品檢測程序復雜,若乙方沒有條件提供檢測,可協商讓甲方提供設備和場地。乙方只安排員工到甲方提供的場地進行檢測或進行培訓、指導。
第五條 產品質量標準與責任
一、乙方所交付的加工好的產品,按甲方的品質檢驗標準進行驗收,產品性能質量應與品質檢驗標準相符(參見第四條之第三項)。凡不能達到檢驗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修,到符合甲方驗收標準為止。
二、對于報廢的產品數量每批、每種不同規格按報廢率進行核算,超出的產品超出部分按甲方規定的相應單價照價進行賠償,未超出的無須賠償。每批、每種不同規格的產品,數量小于或等于2000件的,報廢率為3‰,數量大于2000件的`,報廢率為2‰ 其它特殊加工產品,報廢率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并由甲乙雙方以書面形式簽字確認。
三、若產品不良屬于甲方提供的材料造成,或是由于甲方設計原因,或提供資料有誤,則由甲方支付返修費用,或由甲方自行返修。來料不良以一對一兌換。
第六條 訂貨與供貨
一、交貨期:
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及原材料后,乙方應及時安排生產,確保按甲方要求的交貨日期進行交貨。
二、甲、乙雙方的訂貨單一經簽署即不可取消,如需變更,要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必須按規定的時間、數量、質量要求向甲方供貨。
三、乙方對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做外觀、變形的檢查,不作其它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或數量不足的,應立即通知甲方,未提出異議即視為甲方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原材料。
四、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設備、包裝物及其他物品,造成毀損、丟失的,應當支付相應損失。
第七條 勞動報酬
一、甲、乙雙方的交易價格,按一下方式進行結算 :
其它特殊產品的價格,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并以書面形式簽字確認。
二、付款方式:每月30號結算本月應付金額。每月10號發放前第三個月工資。
若出現延誤,甲乙雙方共同協商。
第八條 勞動保護
一,乙方員工的各項事宜由乙方安排。
二,乙方在雇傭員工生產甲方委托加工的產品時,不論是何原因造成的工商事故或其它糾紛均由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以上條款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凡違約者,按照本協議約定條款處罰,未盡之處,雙方另行協議處罰。
二、違約之處罰原則:違約者無條件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及關聯損失。
第十條 不可抗力因素之條款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戰爭、國家政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違約,雙方均不予以追究,相應損失各方自負。
第十一條 仲裁原則
一、協議包括訂購單等有關附件在執行期間,如發生爭議,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協商未成,可由告訴方提請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二、仲裁原則以本協議及其附件為依據,依約履行。
第十二條 協議有效期
一、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若期間任何一方經判定有違約行為,另一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保留法律追述權。
第十三條 其他
一、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在意見達成一致的基礎上進行補充修改。
二、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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