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解讀
近日,《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省政府94號令),開始正式施行。與1999年省政府頒布的《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省政府161號令)相比,新《規定》在制度覆蓋范圍、繳費比例、待遇標準以及管理監督等方面都做了較大的調整。與老政策相比,新政策的亮點有:
1、將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都納入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包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在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2、提高了生育保險統籌層次。生育保險實行設區的市統籌,逐步實行省級統籌。進一步增強制度的公平性,提高基金的共濟性。
3、降低了生育保險費率。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目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相對固定(0.6%),調整后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0.5%,有利于減輕用人單位繳費負擔,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4、明確了生育保險待遇享受條件。用人單位如為職工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連續繳費不足10個月,那么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可以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但職工的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在用人單位連續繳滿10個月后,生育保險基金才予支付。
5、新《規定》新增加了男職工10天的`生育津貼。
6、解決了生育保險與相關法律銜接問題。職工產假或者休息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之前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7、明確了職工未就業配偶待遇相關規定。職工未就業配偶如果參加了居民醫;蛘咝罗r合醫療的,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職工參保地規定的生育的醫療費用標準的50%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
8、按照《規定》,生育津貼享受范圍有較大變化,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貼。
9、加大了對職工權益保障力度。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生育保險費又拒不支付職工生育津貼的行政處罰規定。即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新政策調整后生育保險待遇進一步提高,職工的權益得到進一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