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新政策出臺
2014年住房公積金新政策介紹,僅供參考,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為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住房消費能力,支持繳存職工購買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10月9日,住建部、財政部、央行聯合印發《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
《通 知》規定,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現繳存地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 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并計算。同時,按照支持基本住房消費原則,《通知》強調,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 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當前,職工跨地區流動日益 增強,在就業地繳存、回原籍購房需求增多。為適應職工流動性需要,《通知》要求,各地要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并推進異地貸款業務,即職 工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按照支持基本住房消費、資金充分運用等原則,《通知》要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率低于85%的設區城市,要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和人均住房面積等情況,適當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貸款額度,加大對購房繳存職工的支持力度。
為 切實維護繳存職工利益,降低貸款中間費用,減輕貸款職工負擔,《通知》規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擔保以所購住房抵押為主。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通知》強調,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房屋產權登記機構應盡快聯網,實現信息共享,簡化貸款辦理程 序,縮短貸款辦理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