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6年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的通知
防暑降溫費是指企業發放的用于給員工抵御酷暑的高溫補貼。企業為員工下發的降暑飲料并不能充抵高溫補貼。按照規定,勞動者在室外露天作業應按每月60元的標準領取高溫補貼。同時,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標準防暑降溫費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京財行〔20xx〕378號文件中發放防暑降溫費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我校20xx年防暑降溫費的發放通知如下:
一、發放范圍
(一)6月份發放工資的在崗職工及離休人員;
(二)人才交流中心待崗職工中參加臨時工作的人員;
(三)在我校發工資的在站博士后;
(四)已在人事處辦理正式借調手續的各類借調到我校工作的人員;
(五)在學生處和研究生院注冊的半脫產學生干部。
二、發放標準
(一)6月到9月,教工每人每月50元。
(二)半脫產學生干部按教工標準的50%發放。
(三)發放標準將隨國家、地方的`變化適當調整。
三、發放時間
20xx年7月份由財務處根據實驗室及設備管理處提供的人員名單(含職工編號或學號、姓名、金額)按規定發放。沒有職工編號或學號的,由各單位憑實驗室及設備管理處審核通過的人員名單到財務處領取現金。
四、發放辦法、統計要求
(一)在職職工和正式借調人員名單,由各單位環保技安負責人與人事干部根據六月份工資名單審核上報。
(二)離休人員名單由離退休工作處審核上報。
(三)半脫產本科和研究生學生干部名單分別由學生處和研究生院審核上報。
(四)不在我校發工資的在站博士后,由各單位人事干部審核上報,費用在各自經費中支付。
(五)人才交流中心參加臨時工作的待崗人員,由人才交流中心審核上報。
五、其他規定
(一)6月至9月出國人員不發,在此期間回國的,按實際在崗工作的時間補發。
(二)6月至9月份新報到人員根據人事處數據按實際在崗時間10月份后補發。
(三)出國定居人員不發。
(四)借出人員不發。
(五)在編不在崗人員不發。
(六)正在接受各類審查、處分人員不發。
(七)長期病休(包括享受勞保)人員不發。
(八)資產公司、后勤集團等單位可參照學校標準自籌資金發放。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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