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植樹節,因時代的演變,先后作了三次改定。
孫中山是中國近代史上最早意識到森林的重要意義和倡導植樹造林的人。辛亥革命后,民國4年(1915年),在孫中山的倡議下,經當年7月21日批準后,通令全國如期遵照辦理。
民國17年(1928年)北伐完成后,4月7日由國民黨政府通令全國:“嗣后舊歷清明植樹節應改為總理逝世紀念植樹式”,北方地區以3月初旬,寒氣未消,還不適于栽樹之故,特規定植樹式仍于3月12日舉行外,造林宣傳運動周延至清明節行之。并由該部公布《各省各特別市各縣造林運動宣傳周辦大綱》7條,以便全國照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1979年2月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林業總局局長羅玉川提請審議《森林法(試行草案)》和對“決定以每年3月12日為我國植樹節”進行說明后,大會予以通過。1981年12月13日,五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從此,全民義務植樹運動作為一項法律開始在全國實施。次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