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災:凡是失去控制,在森林內自由蔓延和擴展,對森林、森林生態系統和人類帶來一定危害和損失的林火稱為森林火災。我國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方針是“預防為主,積極消滅”。森林火災預防是防止森林火災發生的先決條件,是一項群眾性和科學性很強的工作。林火預防必須堅持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負責制,充分發動群眾,宣傳群眾,不斷提高、強化群眾的森林防火意識,堅持依法治火,嚴控火源,同時要根據各地的自然特點和社會經濟條件,運用各種先進的科學技術,加強防火設施設備建設,采取各種行政、經濟、法律手段,努力提高森林火災的控制能力。
第一節防火行政管理
1、組織機構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必須加強組織領導!渡址阑饤l例》第四條規定,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森林防火工作列為重要任務,實行統一領導,綜合防治。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由政府主要領導或主管領導任指揮部總指揮,有關部門和當地駐軍領導為指揮部副總指揮、成員。森林防火指揮部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的森林防火工作。
(2)護林隊伍
根據需要,經過批準,可設立防火檢查站、邊界森林防火聯防站。在重點林區,建立專業撲火隊。林區的基層單位,配備專職護林員。
2、宣傳教育
(1)宣傳教育的目的
大力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宣傳教育的目的是不斷強化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各級領導對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使森林防火工作變成全民的自覺行動。
(2)宣傳教育的內容
森林防火宣傳從各地實際出發,以野外火源管理為中心,緊密結合各級森林防火工作進行。主要內容:一是森林火災的危害性。二是介紹預防和撲滅林火的基本知識。三是森林防火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國家關于森林防火的方針、政策、法律;各地有關森林防火的法規。四是森林防火的先進典型和火災典型案例。
(3)宣傳教育的形式
森林防火宣傳教育要做到經常、廣泛、深入,群眾喜聞樂見,必須采取多種手段、多種形式。政府發布森林防火命令、指示,領導發表講話、文章具有權威性;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具有及時性;在交通要道和重點林區建立森林宣傳牌、匾、碑等,具有持久性;印制森林防火宣傳單、宣傳手冊,舉行森林防火知識競賽,開展森林防火宣傳一條街、宣傳周活動,具有群眾性;進入森林防火緊要期,懸掛森林火險等級旗和防火警示旗,對旅游等進山人員宣傳,具有針對性。
3、依法治火
依法治火,就是森林防火工作有法可依,并依法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
4、火源管理
加強對人為火源的管理,是防止發生森林火災最有效的辦法。
第二節預防技術措施
1、林火預報
林火預報是根據天氣的變化,可燃物的干濕度以及火源狀態,預報林火發生的可能性。
2、林火監測
林火監測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及時發現火情,是實現“打早、打小、打了”的第一步。
林火監測通常分為4個空間層次,即地面巡護、了望臺定點觀測、空中飛機巡護和衛星監測。
3、林火阻隔
林火阻隔就是利用林區的公路、防火線、防火林帶和河流、湖泊等人為或天然防火障礙物阻隔林火蔓延。
4、計劃燒除
計劃燒除的目的是清除可燒物,降低燃燒性,阻隔或減緩火的蔓延,除防火作用外,計劃燒除還有益于準備造林地促進森林更新,改善林內衛生狀況,控制病蟲鼠害及改良牧場等。
5、防火通訊
防火通訊是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森林防火工作順利進行的主要手段。
防火通訊主要分為有線通訊和無線通訊兩大類。
6、防火通訊網
森林防火通訊網,根據管理系統,隸屬關系和職責范圍進行組網。
第三章《森林防火條例》部分條款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除城市的市區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第四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有重要責任,林區各單位都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
第五條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應當配備兼職或者專職護林員。護林員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體職責是:巡護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協助有關機關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森林火災,必須立即撲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
第二十八條森林火災分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積不足一公頃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不足一百公頃的;
(三)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百公頃以上不足一千公頃的;
(四)特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千公頃以上的。
第二十九條
發生森林火災后,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撲救情況、物資消耗、其他經濟損失、人身傷亡以及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等進行調查,記入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第一項至四項行為之一的,處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項行為的,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項行為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