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神圣權利,公民應牢記這個權利,善于運用這個權利,保衛國家、公共利益,保衛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權利。由此可知,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用給不法侵害者造成某種損害的方法,來保衛是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的行為。正當防衛是公民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的一個法律武器,公民應當掌握好這個武器。當遇到搶劫、盜竊、強奸、行兇、殺人、放火等等違法犯罪行為時,就要善于運用正當防衛行為來維護合法權利。
防衛誤區
“正當防衛”的誤區。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種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1.打架斗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斗毆,一方先動手,后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后借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9.對合法行為采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后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范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如何解決勞動爭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可以按照以下幾個程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不愿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愿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
(4)、法院審理程序。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什么是故意犯罪?
我國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實施的犯罪,是犯罪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面的一種心理狀態。
根據刑法規定,故意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特征:
1.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必須是明知的。這種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也包括明知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行為人必須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不論行為人明知的是危害結果必然發生,還是可能發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構成故意犯罪。希望危害結果發生和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在程度上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就是刑法上通常說的“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采取漠不關心,聽之任之的放任態度,結果發不發生,都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我國刑法沒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對故意犯罪的規定中,對這兩種心理差別是作出規定的。區別“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對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小,決定量刑,具有一定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