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工作實習總結
自我國證券市場建立以來,上市公司在財務報告舞弊方面的丑聞不斷。從最早的“原野”、“瓊民源”、“紅光”、“鄭百文”、“張家界”等,到2001年的銀廣廈事件更是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會計舞弊行為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因此,探討分析會計舞弊現象、成因,尋求審計對策,對遏制此起彼伏的會計舞弊案件,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與現實意義。
一、會計舞弊的產生原因分析
(一)法律監督不力
近年來,我國在規范上市公司經營行為、健全會計核算、完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企業改革尚處于探索階段,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剛剛起步,資本市場的發展還極不完善,因此,面對不斷涌現的新的經濟事項,法制建設明顯滯后。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迄今為止,我國有關主管部門主要不是依靠法律手段而是依靠行政手段來處理會計造假行為,對違法的處罰力度明顯不夠。造假即使被查出來了,對造假者的處罰也可以說是不痛不癢,而未被查出則可以獲得相當可觀的收益,于是違法的巨大利益誘惑與低廉機會成本的反差,使得很多上市公司的管理者甘愿鋌而走險,會計舞弊現象屢禁不止。
(二)行政監督管理體制不合理、監督不到位
我國目前對企業財務會計信息進行監督的部門主要有財政、審計、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而這些監督部門又按一定的權限分別劃定監管范圍。財政部門按《會計法》的規定對所有企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進行監督。審計部門按有關法規規定也只是對涉及國有資產的單位進行審計監督,同時又按國有資產和資金的隸屬關系劃分了管轄范圍,國家審計署對于中央級企業所屬的二、三級企業和中央垂直單位在財務會計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監督不到位、糾正不及時,許多違法違紀問題得不到及時糾正。證監會在負責股票上市過程中,承擔了一個全能的角色,既負責新上市公司的資格審查,也負責日常上市管理,包括對上市公司各種違規行為的查處,作為中國資本市場的“監護人”,也不希望上市公司的虛假財務會計信息引發資本市場危機。銀監會、保監會對其監管對象也受制于成本效益原則,不可能有足夠的人力物力去實現事事調查,也不應該細管到不會有任何違規發生的程度。
(三)社會監督缺乏有效性
從社會監督來看,由于會計師事務所專業技術水平與職業道德等方面不足,使獨立審計難以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一是審計的獨立性不足。獨立性是審計人員職業道德的核心,也是審計的一個重要特征,它是審計結果得到社會公眾信任的基礎。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實際由內部人決定,股東大會的批準只是一種形式,由內部人委托事務所審查自身,這無疑易使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受到削弱。二是收費制度不科學。在審計工作中,一般而言,所費時間與執業質量呈正相關性。因此,為保證執業質量,國際通行的做法是按審計時間收取審計費用,但我國目前盛行的收費制度是與公司資產或凈資產總額相聯系的,而與審計時間脫鉤。在此情況下,注冊會計師為了平衡自身的成本效益,往往有不合理縮短審計時間的傾向,有時還會減少必要的審計程序,以犧牲執業質量為代價換取自身經濟利益的增加。三是審計人員整體業務素質欠佳。目前國內確實有一些業務素質過硬的注冊會計師,構成了審計職業界的中堅力量,但從審計執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來看,則不容樂觀。另外,各會計師事務所對注冊會計師的后續教育重視不夠,從而使得不少審計執業人員理論基礎不扎實,知識結構單一,職業勝任能力不足。
(四)會計政策前瞻性不夠
任何一套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都不可能盡善盡美,涵蓋會計實踐中的一切業務,它們只能對會計工作提出基本的規范和原則,而且大多數只是對以往會計實踐的總結,每當許多新情況、新領域、新行業出現的時候,總是很難找到一個恰當的會計準則或制度作為會計操作的依據。也就是說,法定會計政策往往滯后于會計實踐的發展,這就使得公司在處理新業務時按照自己的想法,以自己的目標為標準隨意地進行會計處理,為滋生會計舞弊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另一方面,由于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一般都是原則性的規定,在指導實際工作時,需要會計人員的專業理解和職業判斷。當會計人員存在舞弊的沖動時,就會利用對會計政策的不同理解,做出貌似正確實則錯誤的會計處理,這樣的會計舞弊行為往往具有極大的欺騙性。
(五)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
法人治理結構是在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條件下,所有者、董事會和高層管理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責權關系而構成的組織結構,是處理公司中各種合約,協調和規范公司各利益主體之間關系的一種制度安排。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是由原國有企業改制而來的,由于改制上市的時問比較短,公司受傳統經濟體制的影響依然比較嚴重,故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還不完善,具體表現如下:
1.股權結構不合理
源于公司形成的歷史,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國有股占統治地位,“一股獨大的'現象”非常嚴重。“一股獨大”的后果是控股股東完全操縱了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因為很多公司的總經理本身就是董事長或董事會的重要成員,使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失去對以總經理為代表的公司經營管理層應有的控制作用。經理人員常常集控制權、執行權和監督權于一身,擁有很大的經營自主權,完全控制了公司的財務會計信息系統。
2.國有股所有者缺位在單一公有制下,國有企業的產權主體是國家,亦即全體人民。但是,具體到每一個企業,產權主體卻很不明確,說是人人所有,也可以說是人人都沒有,產權主體形成了事實上的缺位,導致了所有者角色的虛置,因而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內部約束機制。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的我國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大都是由政府直接委派,但政府委派的只是“代理人”而非真正的“所有者”,董事會對公司管理層的制衡力度較小,導致了中國特色的“內部人控制”問題,也使得股東大會徒有虛名。
3.董事會結構不合理
由于股權結構不合理,國有股所有者缺位,使許多上市公司的董事會被國有大股東操縱或控制,董事會與經理層高度重合,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成為董事會重要成員,為管理人員操縱企業提供了便利。“獨立董事制度”本應可以起到良好的監督作用,但是這些獨立董事大多來自于一些高等學府,與企業沒有什么經濟聯系,在具體運作過程中,他們并不參與企業的H常經營管理活動,所掌握的信息,無論數量還是質量,均明顯遜色于公司高管人員,充其量只能是“名譽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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