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實習日記范文7篇
轉眼一天又過去了,這一天里,有沒有哪件事或某個人觸動到我們呢?是時候抽出時間寫寫日記了。在寫之前,要先考慮好內容和結構喔!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律師實習日記7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律師實習日記 篇1
現在時間下午2點xx分,我正在大連中山廣場附近一家頗有名氣的律師事務所進行實習,說它有名氣,不是在炫耀自己,而是為了鋪墊我所說的實習之路的正式,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這家事務所的首席律師曾經是xx的法律顧問,有著資深的經驗,足以排在xx前xx名的律師之列……但是當我進入這個事務所一周后,我開始發現,現實和我想象的差距是多么的懸殊。
律師的生活完全不是我想象中的那么自由,或者說,完全不是我期望的那么色彩斑斕。相反,每天都會有很多愁眉苦臉兇神惡煞的人來叨擾,他們身上所散發的磁場讓人窒息。律師們每天都會在一大堆瑣事中周旋,所謂的維護正義的神圣職責早已經被那些蠅營狗茍吞噬。
那些小律師們,每天期待的都是能接到案子,每天都生活在期待中,他們早出晚歸,生活的很沒有規律,晚上常常是1、2點以后才睡覺,吃飯也是馬馬虎虎。他們打電話會很客氣,小心的問那些法官是否方便說話,是否有時間……然后就提起皮包匆匆離去。稍微有些名氣的律師他們是最忙的,往往幾天都看不見他們的人影,每天都奔波在外面,他們在做什么可想而知,為了官司,他們不得不充當公關的角色。大律師,說實話,他們真的不是很忙,甚至有時候閑的上網看pplive,偶爾會逛逛書店,生活的很愜意。因為他們不浪費時間在那些瑣事上,對他們來說,更重要的是享受生活。那些年齡很大的老律師們~~~~~
在律師中,女律師往往干練、漂亮,他們非常注重生活的品味和質量,素質也相對較高,我倒覺得男人們應該考慮找個律師做老婆,還把法律顧問的錢給省了。
我在事務所的這一周里,除了和我們的首席律師屁顛屁顛出去了幾次,都是在所里呆呆的看書,還好本所的設施非常完善,閑來還上上網聽聽歌,在茶水間與同事們聊聊天~~ 生活啊……哎~
律師實習日記 篇2
已經入行有半個月了吧,法律這行入門還是比其他行當辛苦的,暫時是這種感覺。
開始的一個星期,我很無聊的坐在老板指定的桌前,百無聊賴的看我的法學書籍,研究了一下民事證據的規定。
后來幫老板提包的時間多了,就有機會蹭飯吃了,反正都是當事人請或者就是老板請些廳級以上的領導吃飯這樣我也有機會沾沾光。說實話,和老板出去吃飯也學不到啥,除了知道些律師的黑暗面外,就學會了
哪些菜好吃點。反正我秉著不吃白不吃,吃了也白吃的精神,著重研究吃雞還是不要白切的好,不安全,沒煮透,有病菌,所以紅燒的比較好吃。當然吃飯的日子也不是經常有的,吃了幾次又不多的時候,人就會很懷念了,什么時候還能再去加加餐呢。
本來老板說好新年新氣象要帶我們出去吃一頓的,可是不知道是他老人家年紀大了,還是真的很忙,這一拖就到月中了,看來這餐就沒指望了。
今天很忙竟然加班了,早上接到一個律師的任務(她出差了,沒有時間,要我幫忙寫上訴狀)。是關于勞資糾紛的,我們這里代表公司,訴三個當事人。這種官司一看就是輸的多,可是委托人不理,他們寧愿把錢給律師,也要把勞動者的工資數額打到降下來,就是要爭個面子,何必呢!
沒想到老板今天也叫我寫個法律意見書。
是關于集資款轉為股權糾紛的,標的是4個億,老板收了多少律師費俺就不知道了。
所以今天真的好忙,從上午寫到晚上,兩邊交差,既不敢和老板說接了其他律師的任務,又不敢和那個律師說老板有任務要我做。所以只好自己強撐,狂寫,竟然把兩個都交差了,幸好之前兩個案例都有看,有一定印象。當然,那個上訴狀還算好寫,找了個以前律師寫的模板,差不多就這樣抄、修、換搞了一份,下午三點交了差,還真有模有樣,同時發現就算是上訴狀每個律師的風格差距還是很大的?型晟显V狀又咬法律意見書,我沒有找到對應格式,而且標的巨大,案情復雜,頭都大了。尾戒看到還很奇怪,問,你不是寫了很久了嗎?小姐,我要寫好多份哦,而且這個很難啊。后來我胡亂的搞了一份給老板,沒想到老板大加贊賞,只修改了幾個字,就叫我發傳真給深圳那個委托人。
我還真懷疑老板有沒有看的啊,這么大的標的,我這個新手,沒有任何模板,胡寫一通,就這樣通過了,這不是忽悠委托人嗎?不過老板也是太忙了,年紀又大了,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這就苦了我了,沒有修改就不會有提高,也不知道自己的缺陷,最慘要是出了問題,我可就吃不著兜著走了。
看來在這里凡事還是靠自己了,只有自己摸著石頭過河慢慢體會律師的成長了,沒有人指導是比較痛苦的一件事情。想必很多實習律師也有這種苦惱吧。
又過了半個月,相對來講還是比較無聊的,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就會越來越煩躁的,收入低,沒事干各種并發癥凸顯,幸好我學過心理學,調節心態還是有一手的。
開始的半個月,我每天都是八點半去上班的,畢竟剛上班,要有個好印象嘛。后來我發現不對勁了,因為怎么都是我一個人在那里傻傻的坐著啊(太早了)。后來天冷了,人也懶了,我定力本來就不好,就睡的很晚了(也要7點半起來呢)。
之后我都沒有個固定的時間去上班了,有時早,有時遲,反正都是九點以后才去到了。老板說,律師嘛,就是自由職業者有事做的時候就要加班,沒事做可以不用這么早來。
后來,老板說要加班的話應驗了。之前的那個深圳四億的股權糾紛案的法律意見書打了回來,意料之中啦,我亂寫的,打回來是正常的。于是就要改啊,我把材料拿回去,熬了兩個晚上的通宵終于把八千字的法律意見書拿給了老板,原來加班是正常的啊,也因此十點后才上班了!后來又被表揚了,因為我的法律意見書把代理權搶了回來,律師行當還是和土匪差不多的,大家搶啊搶的。老板還承諾有獎金給的,于是我的眼就伸得賊長,可到現在還是沒有盼到,應了另一個律師的話,老板年紀大了,經常跳票的,你就別太指望了。唉......
之后有個惠東的土地糾紛案子,本來我被確定為代理人的,后來也不知咋的,我又沒的參與了,郁悶啊,那個老板也說有獎金的,可最后都是空頭支票啊。
27、28號就是所里年會,去清遠旅游哦,好爽。吃的東西還是很舍得花錢,我吃我吃我狂吃,晚上還狂干紅酒,我當然是多多益善了。還有紅包,雖然我運氣差點沒有摸到大獎,但也很滿足了。
又跑去泡溫泉了,躺在夜空下的溫泉里,看著星空,亦或跪在溫泉中,仰望上蒼,嗚......怎一個爽字了得。不可知論的我此刻感應到天人合一,軟塌塌的癱在泉水中,我真正感受到原來活著是這么快樂的一件事。我比較流氓,還裸泡了,很爽耶,有興趣的朋友可以一試。
律師實習日記 篇3
今天,那位審買賣糾紛案的倉后法庭的法官找方律師談說從錄音的談話聽出雙方對貨款的具體數額有相當大的爭議并不是原告認為的已經確認了。其實被告方的河南腔調實在是沒有人能聽得懂。大家都處于一種蒙或者我都不知該怎樣形容的狀態。而這種狀態很容易導致事實的偏離從而不能真正地梳理案情、正確適用法律。地域的差異性具有巨大的影響力。
盡管這位法官跟方律師很要好,可能他在暗地里會支持或偏袒方律師,但不可否認的.是他在總體上還是依據事實而適用法律審案的。但這種暗地里的支持偏袒在某些情況對律師來說很重要。其實,開庭只不過是走一個程序,案子的勝負早在開庭前就已經決定了。
律師實習日記 篇4
今天劉主任交給了我一段錄音材料,是一起民間借貸,我方當事人因為借據約定與事實借款情況不符,為了還原案件的事實情況,我方當事人在與對方聊天的過程中將聊天記錄通過錄音的方式記錄了下來。
本來以為只有二十分鐘的音頻,很容易就能翻譯完。但是,翻譯了一個小時后,才發現這是一個工程量十分巨大的工程。劉主任告訴我,在翻譯錄音材料時,要還原錄音的原話,不能為了方便自己翻譯就隨意篡改一些字眼。如果是用方言的,也是要把方言轉化為普通話文字翻譯,在涉及案件的部分,一定要翻譯準確清楚,多聽幾遍,以免遺漏或者曲解當事人本身的意思表示。
一整天翻譯下來,只翻譯了十五分鐘的音頻內容,看來將錄音材料轉化為文字并非想象中的那么容易。
今天的心得是:錄音材料作為案件的重要證據形式,往往會通過翻譯成文字方式遞交給法庭,減輕法官聽錄音的負擔和不方便。因此這項事務也是要認真細致地去做,做到一絲不茍。
那么什么樣的錄音證據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首先,大部分當事人提供的錄音是一方在另外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秘密錄的,對于這種證據的限制主要有二:
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亦不能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
二是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如采取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
如果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其次,在訴訟實踐中,如果要使用錄音證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應該提供原始載體,即錄音未經過處理,具有連續性、真實性。
二是錄音資料中記載的內容應當盡量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及表態均有明示。
三是除錄音證據外,還應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佐證。
律師實習日記 篇5
20xx-2-24 星期三
今天是農歷年初十一。昨天方律師叫我今天早上八點三十分到律師事務所,今天我不到八點十五分就到了律師事務所。到了八點三十分,我終于盼到律師事務所開門了。我進去后禮貌而又客氣地問其中一名員工——后來我稱呼此人為林哥——方律師是否到了,我是來跟他實習的。他說方律師仍未回,叫我先到坐在一旁等他。我盼呀盼,好不容易才等到方律師,那時已有十時許了。期間,這里的人都不時地聊天,說說新年期間的趣聞,完全還處于放假的狀態。方律師吩咐我把兩個案件(買賣糾紛案及物權糾紛案)看完就出去了。之后,他一整天也沒有回來。今天一整天不時聽到這里的員工在二樓打麻將的聲音。開工的第一天像放假而不是工作。而我,正處于努力適用當中。
20xx-2-25 星期四
昨天一口氣把方律師交代要看的兩個案件看完了,盡管棠下的那個物權糾紛案令我感到頭暈——實在是講述案情的資料太厚了,一看到就覺得痛苦。今天,我又試著以無比的耐心去看物權糾紛案。在細看了幾遍后,我終于把物權糾紛案看懂。原來它與老師在課堂上要我們做練習的案情法律適用基本一致,但就是對案情詳略敘述不一,所以我才會對物權糾紛案這個厚厚一疊資料的案件感到頭暈。不是案情的復習性而是厚厚的資料給我打垮,這實在是令人可笑的理由。我定要把這個不成理由的缺點克服。假如我連這小小的事情都不能干好,又何談將來的長遠發展呢?
20xx-2-26 星期五
今天,方律師同樣沒有進辦公室。其實我感到很困惑——在律師事務所里,我基本沒有看見律師們在辦公室里辦公。而我又常聽聞方律師要出差。如此頻繁地出差,地域涉及的范圍如此廣。讓我感覺地域差異似乎完全不存在。無論是出市還是出省,這好像一般上班族上下班那樣自然,似乎已成為他們呼吸的一部分。也許這就是律師與平常人的其中一個區別。當代的律師涉及的業務范圍不僅僅是訴訟業務,更多的是非訴訟業務。非訴訟業務的開展就要求我們具備更泛更為豐富的知識面。
律師實習日記 篇6
這個月接觸最多的是人身損害賠償的一些案件,交通事故、工傷的一些案件最多。起初,以為這些案件就是走走法律流程便可了事,最簡單不過,可當完全深入其中的話又全然不知所措。因為案件性質的不同,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以至于對案件的解決辦法也會有不同,而這其中最關鍵的就是對賠償清單的列舉了。就這些不同類型的案件該如何去賠償,曾多次請教指導老師,及所里其他前輩,后主要總結如下:
其一、人身損害案件的類型有多樣,各種類型案件的處理方式又各有不同。如交通事故案件,工傷案件,雇傭關系引起的工傷案件,醫療事故案件,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傷害案件,這幾類案件都有獨特的處理方式,且都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并不是都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損害案件來處理,一定要明確各個案件自身的法律關系和法律規定。
其二、賠償清單的列舉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及當事人自身相關情況去列舉。賠償清單的列舉方法來自于司法實踐和法律的規定。在列舉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法條隱含的條款,不能簡單粗略的計算。
第三、一定要重視對證據的采集工作。證據是證明當事人訴訟請求的主要手段,也是讓法官深信一方訴訟請求合理的主要途徑。
第四、要區分因勞務關系引起的工傷和勞動關系引起的工傷。雖然都是工傷,但是在處理的過程中卻截然不同。很多當事人在咨詢的過程中都說自己是工傷,一開始自己也有些犯糊涂,但是后來通過了解學習及查閱先關案例。知道了勞務關系引起的工傷依據的是《侵權責任法》,而勞動關系引起的工傷卻依據的是《工傷保險條例》,兩個一定要甄別開。二者具體區別還有許多,需要一一了解學習。
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有很多,需要要多研究和學習,學習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在漫長的律師職業生涯,需要不斷地充實自己。
律師實習日記 篇7
2月6日
今天閑來無事,就開始整理卷宗。整理卷宗,看似平常的事情卻并不像我想象的那般簡單,在做之前還是需要一些時間去熟悉和掌握。卷宗的分類很仔細,有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一些簡單的案子,卷宗只有30多頁,而遇到復雜的案子,卷宗可多達200多頁。一個案件的卷宗通常包括授權委托書、起訴書、證據資料、代理詞、答辯狀、判決書等,可以說是一個案件的完整記錄和完全再現。因為卷宗的整理關系到其他程序的進行,比如裝訂次序排列就和辦案流程緊密相關,也和相應的司法程序相對應,所以在整理的過程中應該格外認真和細心。而我也在這樣的細心中渡過了充實的一天。
2月10日
今天起草了一份強制執行申請書,是關于一個道路人身損害糾紛案件的,案件很簡單,申請書也很簡單。主要是實習這么久以來,我發現要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點不在怎樣打贏官司,難點在于執行。很多案子的執行都舉步維艱。往往一個案子判決下來,執行卻成了難題。唉,有的時候看到那些經濟非常困難的當事人急需用錢時,總覺得幫不上什么忙。即使我盡自己最大的努力幫他們勝訴了,卻無法保證那些該屬于他們的賠償款要如何才能得到。但這也是所有律師頭疼的問題吧。希望我們可以加強法院的執行力,這樣的話才能真正意義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月15日
今天還是在整理卷宗,在整理的過程中我仔細閱讀這些卷宗,一些律師告訴我說,在閱讀卷宗的過程中,最關鍵的工作是要認識各項證據在整個案件中的作用,結合所學知識,分清哪些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傳來證據等。弄明白每項證據能證明什么事實,證據間的聯系又是怎樣的。然后,根據這些證據,假設自己是法官,將會怎樣去審理這些證據,運用什么法律去判決。最后,結合判決書,找出自己的知識漏洞,弄懂法院判決的依據,不斷提高自己的分析能力,注重理論聯系實際。
2月19日
今天在與指導律師的聊天中,感受到收集資料是一件很重要的事兒,這件事不能一蹴而就,而需要長期的積累。資料收集占工作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包括通過網絡、電話的方式,幫助律師搜集案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地方部門的具體規定。這項工作我很喜歡,因為可以了解各種不同的法律規定、相似案例,并且可以同律師討論案件情況。我搜集了關于外商投資、商標注冊、房地產管理、物業管理等等方面的資料。并且這項工作對鍛煉信息搜集、整理整理能力很有幫助。
2月20日
今天我對司法實踐的問題有了一些思考。在司法機關制作的各類法律文書中,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對案件的實體或程序問題作出處理時,有些法律文書中只寫適用何種法律法規的第幾條,、第幾款,沒有寫出這些法律法規條款的具體內容。這樣會造成許多不利.首先不利于當事人理解法律文書內容。每份法律文書都是司法人員根據案件事實和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案件作出的處理決定,是法律給當事人的一個“說法”。當事人根據法律文書認定的事實和對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判斷自己行為的對錯和所承擔責任的大小。處理案件的司法人員對具體的法律條款的內容是清楚的。但當事人不一定知道或根本不知道對此責任認定的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也不利于當事人息訴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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