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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實踐實習報告
居住物業(以下簡稱物業),是指住宅以及相關的公共設施。物業管理,作為改革開放后出現的一個新興名詞,在時間的流逝中,悄然進入了人們的日常生活,
并逐漸成為了一個家喻戶曉的行業。物業管理不僅關系著居民的正常生活,更關系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壯大。因此,國家自九十年代以來,不斷加強相關
方面的立法和完善工作。
一、我國物業管理立法現狀
八十年代以來,我國先后頒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我國的物業管理現狀隨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和完善而呈現欣欣向榮之勢。
二、銅仁市是本次調查的必然選擇
銅仁地處中國貴州東南門戶,各個區縣經濟發展速度各不相同。在改革開放的推動下,銅仁已經取得了長足發展,經濟實力不斷提高。銅仁的社會發展現狀在一定程度上,能較準確地反映出銅仁地區物業管理的發展狀況。因此,在決定擬制此次社會調查活動并制作了調查所需相關資料后,我選擇了銅仁市作為了本次寒假社會調查報告的實踐基地。本次社會調查活動問卷調查范圍主要以銅仁市物業管理現狀為題,采用抽樣調查方式進行上門問卷填寫.
在各位同學與廣大市民的幫助和配合下,經過近20天的努力,我終于完成了本次實踐調查任務的主要工作(問卷填寫)。在完成問卷工作后,我現對問卷進行總結和歸納,終于得出了銅仁市居民小區物業管理現狀的一些簡單的信息。
三、居民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現狀及問題分析
(一)物業管理主體方面的缺陷
1、物業覆蓋率低,從業人員比例少,物業企業規模小,但發展較快。目前,銅仁市基本上在每個區縣都相繼建立起新興的居民住宅小區,但是,
在銅仁主城區分布較廣泛,而各區縣發展較慢僅僅在設施完備的新建居民小區才建立起物業管理服務,且為數不多。
2、專業性物業管理企業比例較大,但是仍需要相當部分的專業性企業。物業管理公司大都是專業性的,但實踐中也存在很多非專業性企業。
3、小區業主大會的召開或定期召開現狀令人擔憂,業主缺乏對自己參加業主大會、行使相關權利的合理認識。
4、尚有相當比例的小區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成立和召開業主委員會,有些公民缺乏權利意識。在召開業主大會后,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組成和召開業主委員會。
(二)物業管理合同及其違約責任追究
物業管理合同是業主集體與物業管理公司簽定的關于經營特定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協議。因此,它是物管公司與業主之間發生法律關系的前提。
在簽定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之后,涉及的問題就是該合同的履行。
首先,在合同履行方面,從調查來看,銅仁市的居民住宅小區物管合同的履行情況問題相當嚴重。
其次,對于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方面,缺乏較統一性。
再次,在小區發生僅僅安全等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的情況后,物業管理公司有義務及時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最后,對居民小區內公共設施出租的決定權等方面;
(三)、居民對物業管理服務的評價
在本次調查問卷結束后,被調查者提出了一些總結和評價:見下表:
(小區安全、綠化、衛生等管理評價):
總結評價
很好 好 一般 不好
比例 15.2% 42.4 39.4% 23%
(對所在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方面的總體評價):
總結評價 優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
比例 15.2% 42.4% 27.3% 15.1%
(四)對發展和完善居民小區物業管理方面的建議
上述調查分析,發現了普遍存在的重慶市物業管理方面的現實問題,但是必須認識到上述認識的局限性。我試從上述問題出發,提出自己關于發展和完善居民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方面的建議。
1、積極促進物業管理市場性。實現對專業性物業管理公司的宏觀調控,極力解決目前存在的物業覆蓋率低,從業人員比例少,物業企業規模小的問題。放開政府管制之手,大力將市場引進物業管理行業。
2、完善法律程序,實現物業管理定價的法律化。正確解決物業服務收費水平低、收費率低,代收代繳墊支多,個別管理部門亂收費,導致企業虧損嚴重等問題。合理規制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繳納和比例。避免在實際中亂收費和收費不到位等問題。
3、加強有關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的法制宣傳,提高小區業主法律和權利意識。
4、促進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大會等業主權力機構的建立和完善,建立起合理的行使權利機構,以及時和迅速追究物業管理公司的法律責任。
5、發展群眾性維權組織,加大社會對業主保護力。建立起物業管理協會,以這會中介主體資格出發,以發生應有的作用,促進行業的發展、壯大。
6、促進社會性物業管理行業的中介機構的設立和發展,并由政府進行授權管理自己行業,實現中介機構對本行業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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