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泉縣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住房公積金對于想購房的朋友來說是十分重要的,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了臨泉縣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歡迎瀏覽。
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______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本人 (姓名)是 (所在單位)職工,身份證號 ,F因 (提取原因)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請按有關規定給予辦理。
特此申請。
單位審核意見:
申請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蓋章) (本人簽字)
【延伸閱讀】
住房公積金提取操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程序,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際,制定本操作細則。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運作及財政、審計和社會進行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 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工作的管理,所轄各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負責承辦轄區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四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五)調離本行政區域、考研或出境定居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自住住房被拆遷補繳還原房屋差價的;
(九)判刑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 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難的。
第五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六條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配偶、同住人(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第七條 職工本人、配偶及共同還款人尚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優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償清前,不再受理其他類型的提取。
第八條 職工因購買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申請貸款后可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單職工貸款后可以提取本人的公積金;夫妻雙方均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申貸金額超過單職工貸款最高額度的,夫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均可以提取。未超出單職工貸款最高額度的,只能提取其中一方的公積金余額。
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申請辦理每月沖抵職工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 提取憑證
第九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由職工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所提交的有關證件、合同或票據,應當是真實有效的原件和復印件,經管理中心審核后,復印件由管理中心存檔。
第十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的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身份證;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供夫妻關系證件;
(三)提取同住人(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積金的,提供戶口簿或戶籍單;
(四)在職職工死亡的,提供火化證或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公證書;
(五)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填寫《阜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委托書》;
(六)職工購買商品房的,購房合同書應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網上備案,首期付款不低于購房總價的30%,建筑面積在90平方以下的不低于購房總價20%,契稅發票原則上應在12個月內。
(七)職工購買二手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部門受理單、地稅發票、契稅發票原則上應在12個月內;
(八)職工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建設規劃許可證、準建證、宅基證或土地使用證等有效證件原則上應在12個月內;
(九)職工因拆遷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拆遷管理部門批準的拆遷安置協議、補找差價的繳款通知單原則上應在12個月內,或已補找差價的繳款憑證原則上應在12個月內,沒有發生實際差價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十)職工有繼承、受遺贈自住住房的,沒有發生購房實際金額的不得支取住房公積金;
(十一)職工自住住房因小修、中修、裝飾、裝潢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子女購房貸款的,不予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積金為其子女還貸。
第十一條 離、退休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應出具離、退休批準手續。
第十二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供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證明。
第十三條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辦理自營性(即商業銀行)貸款的,憑貸款合同、購房合同、購房發票、還款余額對賬單、《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可每年提取一次職工繳存12月的住房公積金,償還到貸款銀行賬戶。
第一次自營性貸款提取后,以后再提取還貸,只需《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還款余額對賬單和身份證。
凡一次性償清自營性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應提供商業銀行結清憑證,所提取數額不得超過一次性償清余額。
第十四條 職工調離本行政區域、考研或出境定居的,應提供以下材料,可以提取或轉移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一)調離本行政區域的,應當提供調離文件或商調函;
(二)考研學習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錄取通知書;
(三)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出境證件;
(四)本行政區域內調動不予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職工租賃房屋,租賃費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5%的,應提供家庭工資收入證明、租賃合同和年租金發票。
第十六條 職工如有因辭職、辭退、解聘、開除等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應出具失業證、解除勞動關系文件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批復,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第十七條 職工在職期間因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書、裁定書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第十八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本人,如有發生重大疾病的,應出具縣級以上醫院鑒定或出院小結,醫療費用在三萬元以上的(以醫療機構稅務票據為準),經管理中心審核后,給予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第四章 提取額度
第十九條 職工因購房、建造、翻建、大修、償還貸款本息、支付房租或重大疾病等需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得超出實際發生額。
第二十條 職工離退休、出境定居、調離本市或在職死亡等,需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在結息后作銷戶處理。
第二十一條 凡符合提取條件的,提取金額整取到百元。銷戶提取的不適用于本條。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二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出具有關資料,所在單位核實后向管理中心出具證明;職工所出具的資料不齊全或有弄虛作假的,單位應拒絕出具證明。
第二十三條 職工離退休、調離、在職死亡等需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先報停,管理中心封存后再提取。
第二十四條 職工應當持單位證明和有關材料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請,管理中心、管理部受理時應告知準予提取或不予提取。
第六章 監 督
第二十五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或職工有權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及其職工,或房地產開發商等有關單位出具虛假材料騙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依法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單位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管理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本操作細則,未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或者貪污、挪用住房公積金的,或者向他人提供提取擔保的,應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管理中心原有關規定與本操作細則不一致的,以本操作細則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操作細則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操作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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