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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申請書
在社會不斷進步的今天,申請書應用范圍廣泛,不同的使用場景有不同的申請書。你還在為寫申請書而苦惱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律師會見申請書,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律師會見申請書 1
_______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檢察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0條的規定,我所__________________律師擬前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會見_____________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時。
特此申請,請予批準與安排。
律師事務所(章)_______
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_ 日
律師會見申請書 2
申請人: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申請事項:
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申請理由: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一案被拘留(逮捕)。我接受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家屬)的聘請,擔任其辯護人,現擬會見該在押犯罪嫌疑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提出申請,請予以許可。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律師會見申請書 3
______花市律師協會維權委員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無需偵查機關許可。盡管如此,某些地區的公安機關卻罔顧法律規定,隨意侵害律師會見權,要求律師會見必須得到辦案單位的批準。實踐中,該項“土政策”的效力凌駕于法律之上,我市律師已經屈服。
______年______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要求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保障律師各方面的執業權利,不得阻礙律師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對于律師會見權,第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看守所安排會見不得附加其他條件或者變相要求辯護律師提交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辦案機關通知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出臺后,公檢法等機關應當在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動依法治國方面前進一大步。但是,本律師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辦理一件普通刑事案件時,得知會見仍需公安機關批準。并且,由于承辦警官外出,無人辦理“批準”手續,導致律師無法在法律規定的48小時之內會見!蛾P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看上去很美,如果不能貫徹落實,只能再次印證“不能實施的法律不過是一張廢紙”。
本律師的遭遇并非個例,實踐中因承辦警官、或者警隊領導外出,導致律師多次尋人不遇,或者找到承辦警官卻被推諉的情況時有發生。公安機關事務十分繁雜,律師會見需承辦警官及警隊領導簽字,將給警官增加諸多工作量;另外,在辦案警官外出的情況下律師無法辦理會見手續,會見權也不能及時實現。鑒于《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水土不服,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議律師會見手續由公安機關的.法制處(科)“批準”、而不由承辦警官及警隊領導“批準”,以減少不必要的矛盾、保障嫌疑人的基本訴訟權利。
由于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難”屬于難以解決的頑疾,系刑辯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然會遭遇的普遍性問題,為此,將該情況向______花市律協維權委員會作出反映,并提出關于辦理會見手續的合理化建議。請求市律協維權委員會啟動制度性維權程序,酌情維護我市律師的合法執業權利。
申請人:市律協理事______
市律協維權委員會秘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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