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說明
一、文書依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二十五條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裝訂。
正卷包括:仲裁申請書、受理(不予受理)通知書、答辯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調查證據、勘驗筆錄、開庭通知、庭審筆錄、延期通知書、仲裁建議書、調解書、裁決書、送達回執等。
二、文書使用范圍及解決的問題
本文書為用人單位一方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的用于證明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的證明文書。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1.本證明書為填充式,在結尾部應寫明用人單位的全稱,在日期上加蓋單位印章。
2.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主要(行政)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以工商行政部門登記的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資料為準。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同志,現任我單位 職務,為我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特此證明。
(蓋單位公章)
二○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住址:
性別:
出生年月:
聯系電話:
注:①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主要(行政)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谡堧S附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記資料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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