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監督申請報告 推薦度:
- 相關推薦
監督申請報告
申請報告怎么寫呢?一般而言由:申請項目名稱、稱謂、主體、結尾和落款幾部分構成。下面yjbys小編就為大家帶來監督申請報告,供大家參考借鑒。
監督申請報告一
申訴人(案外人):李杰沖(曾用名李冠達),廣東省化州市人,住本市河西街道辦x路x號
被申訴人(被執行人):李某郭,曾用名李某國,男,52歲,漢族,廣東省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河西街道辦1路一橫巷x號。
被申訴人(案外人):李亞娟,女,46歲,漢族,廣東省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河西街道辦x路一橫巷x號,被執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執行標的物買受人。
被申訴人(申請執行人):化州市楊梅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陳超振,該社主任。
住所化州市楊梅鎮。
申請事項:
指令化州市人民法院撤消(20XX)化法執字第168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的第一項裁定,將被執行的標的物即化國用(20XX)第0600096號、粵房地證字第C4631939號房地產,執行回轉給化州縣公安局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
事實和理由:
被執行人李某郭20XX年將化州縣公安局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名下的位于化州市東山街道辦上街東路69號的房產證為粵房字第1186221號、建設用地許可證號為茂許證[化]字第069號的房地產為其本人向化州市楊梅信用合作社貸款提供財產擔保。其后李某郭不還款因而成訟,化州市人民法院依化州市楊梅信用合作社申請,執行該院作出的(20XX)化民初字第2670號2671號兩份民事調解書,于20XX年3月8日作出(20XX)化法執字第168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將化州縣公安局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名下的上述房地產,裁定給買受人李亞娟(被執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并變更登記為化國用(20XX)第0600096號、粵房地證字第C4631935號房地產。
前述房地產登記在化州縣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保修總廠名下,該廠是化州縣保安服務總公司的屬下企業,兩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均為李振郁(已于20XX年2月4日身故)。化州縣公安局保安服務總公司是化州縣公安局20XX年申請設立的集體企業,經濟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同年,保安服務總公司申請設立機動車保修總廠。20XX年2月15日開始,化州縣公安局將保安服務總公司承包給李振郁經營,《協議書》約定由承包者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承包后所有經營資金,由承包者負責,所經營收處除上交公安局承包費外,均歸承包者所有;承包后經營的貸款債務均有李振郁負責,公安局不負連帶責任;20XX年2月15日之前原屬保安服務公司的石場、地皮全部交回縣公安局所有;承包經營中所需經費及一切費用開支由李振郁負責支付,公安局不負一切責任。20XX年6月3日,化州縣計劃委員會核準: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在上街垌東湖路(現上街東路)建辦公室220m2、宿舍300m2,投資9.9萬元由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自籌解決。同日,化州市城鎮建設管理局根據計委上述文件批準保安服務總公司上述項目用地332.2m2。20XX年12月29日保安服務總公司申請在上述用地建房,化州市國土局同月30日發給《建設用地許可證》(茂許證[化]字(20XX)069號),準予建職工住宅。后該公司保修總廠建成一層住宅,因擴路實建面積用地只有225m2,并在20XX年報建加建三層后建成四層住宅。此期間的用地及建房資金費用,都是公司承包經營者李振郁投資的。
李振郁負責經營管理及其后承包經營期間,曾經與被執行人李某郭簽訂《承包機動車輛保修廠協議書》(分包)一份,但是李某郭僅承包至20XX年度,且承包費一直拖欠,直至20XX年1月22日尚欠前一年度的承包費五萬元。20XX年之后,李某郭雖然還在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任職,但是不再是承包經營者。據化州縣公安局當年資料記裁,李某郭只是機動車保修總廠職工宿舍建設項目負責人,若20XX年1月11日有交土地地皮款給城市防洪工程東堤建設指揮部,也只是履行職務的行為,交款人還是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而并非如李某郭代機動車保修總廠到房產局辦房產證時所寫《保證書》所述的“我為了發展需要,我出資購地皮建辦公綜合樓”。并且李某郭當時出具的證明自己是機動車保修總廠法定代表人的證明內容也不實,使用偽造的公蓋。李某郭從未擔任過機動車保修總廠法定代表人。因此,李某郭跟執行標的物(即前述房地產)沒有任何產權關系。李某郭的妻子李亞娟在化州法院將執行標的物裁定給她之后,未經合法報建,在原四層建筑物上非法加建了四層。其違章建筑不受法律保護。
以上事實,有證據一至證據十四可以證實。李某郭20XX年用于辦假證明的假公章(見證據13頁、14頁)與工商注冊登記管理部門保存的該單位的公章印鑒(見證據十五)兩相對比,可見真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指向“廠”字、首末兩字之間的空白間距為2.2厘米、字長0.5厘米,而假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沒有指向“廠”字、首末兩字之間的空白間距為2.7厘米、字長0.4厘米。
根據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規定,集體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明確其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經清產核資認定為個人的投資,歸投資者所有!冻擎偧w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暫行辦法》(國經貿企[20XX]895號)及《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工作的具體規定》(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財清字[20XX]13號)規定:所有在國家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各類城鎮集體企業、單位,在清產核資中均須按照該暫行辦法界定產權;組織當事企業和有關投入方或舉辦方等對涉及界定的各類詳細資料進行核對,依法協商界定產權歸屬,其中涉及國有資產的應征得同級國資管理部門同意,簽署“界定文本文件”,并報同經貿部門、清產核資機構會審或認定;根據“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原則,各類企業、單位或法人、自然人對集體企業的投資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投資的企業、單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未經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的“待界定資產”,在依照規定明確產權歸屬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
《廣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脫鉤企業在脫鉤中產權界定與資產處置問題的通知》對未辦理脫鉤手續的企業清產核資、產權界定也作出了要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國資法規發[993]68號)對集體企業的產權界定也作出了規定。由此可見,化州市人民法院是在執行標的物未經有關部門進行產權界定的情況下,用司法權取代行政權,擅自處置產權待界定資產的違法執行行為。
違法執行不僅將訴訟、審判制度建立的公正意義化為烏有,而且造成社會關系新的扭曲。申請人作為被執行標的物投資經營者李振郁的財產法定繼承人,被執行標的物的產權歸屬與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若作產權界定,標的物產權應當歸屬李振郁的財產繼承人。因為案件已經在20XX年4月1日之前執行終結,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中正確適用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204條規定的通知》第一條規定 ,具狀向上級法院申訴,請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30條規定啟動執行監督程序,依法指令原審法院撤消(20XX)化法執字第168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的第一項裁定,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將被執行標的物即前述房地產執行回轉。(被執行人妻子支付的款項為被執行人財產,不予執行回轉。)
此致
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二0**年十月 日
監督申請報告二
申請人:重慶某實業有限公司
地址:重慶市XX區XX路X號,郵政XXXXXX,電話: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申請事項
對某區法院是否可以扣押申請人保留所有權的、目前備用于被執行人開發的“XX花園”小區(位于南坪XXXXXX)的發電機組作出指示。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重慶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被執行人)于20XX年5月8日簽定《買賣安裝合同》,被執行人從申請人處購買康明斯/偉力DY550B柴油發電機組一臺,總價款564000元,貨款未付清以前,貨物所有權由買賣雙方按已付和未付比例所有。在申請人履行發貨調試安裝義務后,被執行人未依約履行付款義務,拖欠貨款464100元、利息55692元、訴訟費13230元,共計533022元一直拒付,申請人遂向某區法院起訴,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20XX)某民初字第865號民事調解書,但被執行人仍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付款義務,申請人多次到其住所地催討,其主管領導避而不見,不做接待;書面催討,其不予理睬,無只言片語的答復!20XX年12月28日申請人被迫依法向某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號(20XX)某民執字第1433號。
執行立案后,某區法院執行法官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積極投入執行工作,迅速到人民銀行查詢被執行人帳戶情況,不辭辛勞往返于被執行人在主城的10多個開戶商業銀行調查,但僅查得5.9萬元款項,已依法予以扣劃?蛇@距申請人的債權數額仍有巨大差距,執行法官又迅速奔走于各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調查被執行人開發的房產權屬狀況,但遺憾的是,被執行人債務累累,房產都被全國各地法院查封、輪侯查封或已向各地銀行抵押,查封和抵押記錄達四、五百次。被執行人又極不合作,執行工作由此陷入僵局。
此時,考慮到被執行人一貫毫無履約誠意,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4條規定和雙方買賣合同關于所有權保留條款的約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扣押合同項下保留所有權的發電機組的申請。法院經向被執行人和物業管理部門調查并做筆錄,了解到該發電機組目前沒有再出賣給第三人和做其他移轉,仍作為被執行人財產用于其開發的“XX家園”小區。但是執行法院對是否可以對該發電機組進行扣押,與申請人意見不一致。執行法院認為,該財產為申請人保留所有權的,是申請人的財產,而不是被執行人的財產,且已備用于被執行人的小區樓,不宜扣押。
但申請人認為于法于理,并結合國內法院執行判例,扣押該發電機組是沒有法律和司法實踐障礙的,根據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執行監督案件若干問題的暫行辦法》,特緊急向貴院申請啟動執行監督程序,對可否扣押給予指示。具體依據如下:
一、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此規定,財產所有權的移轉以交付為要件,但財產的交付并不當然發生財產的所有權移轉;作為分期付款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所有權在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時,移轉于買受人。
《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4條規定:“財產已經交付,但當事人約定財產所有權移轉附條件的,在所附條件成就時,財產所有權方為轉移。”上述規定,可以說是進一步明確了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合法性。
《合同法》第134條明確規定了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制度,即“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其他義務的,標的物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二、法理闡釋
所有權保留中的取回權,是出賣人享有的權利。所謂取回權,是指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出賣人享有的在買受人有特定違約行為,損害出賣人合法權益時,從買受人處取回標的物的權利。取回權的原因當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當事人約定。其法律后果是,買賣雙方依然受原合同的約束,出賣人借助取回權的目的是實現合同,而非解除合同。
買受人享有回贖標的物的權利。出賣人行使取回權后,并不當然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買受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回贖期限內,履行價金清償義務,完成特定條件或停止對標的物的不當處分,可以重新占有標的物,回到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交易軌道上來。買受人若在回贖期限內滿足前述要求,就意味著交易障礙的克服,出賣人返還取回標的物,交易重新進行。若買受人放棄回贖權,則他可以在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后的一定期限內請求出賣人再出賣,出賣人也可以在一定期限內自動再出賣標的物,就賣得的價金支付必要的費用后,用來清償買受人尚需承擔的價金債務,仍有剩余的,返還買受人,尚不足的,由買受人承擔繼續清償的義務。
(1)通知取回。出賣人應在法定期間內向買受人發出交回標的物的通知,其內容應向買受人說明違約的情形,合同中所有權保留之約定和交回標的物之期限、地點。出賣人應為通知而不為時,買受人享有回贖權,即買受人可在法定期間內回贖標的物。
(2)強制取回。出賣人向買受人發出取回通知后,買受人在指定期間既不支付價款,又不交回標的物的,出賣人可請求法院強制交回。在申請強制執行時,出賣人可依照民訴法的相關規定,請求法院查封或扣押標的物。
三、司法判例
1、例如,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20XX)錦江執字第102號。(證明保留所有權的發電機組可以扣押)
成都某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簡稱某公司)申請執行成都甲置業有限公司(簡稱甲公司)一案,甲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從某公司購得一套發電機組,根據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在甲公司付清全部款項之前,某公司保留對該發電機組的所有權。甲公司在支付部份貨款后,對剩余的貨款一直拖延不給。該案經判決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裁定對該發電機組進行拍賣,被執行人同為甲公司的其它案件的申請執行人申請參與分配。對此,法院不應當支持他們提出的參與分配的請求。因為某公司保留了對該發電機組的所有權,該發電機組的所有權并沒有轉移給甲公司!稉7ā芬幎说盅簷唷①|權、留置權等限定物權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而所有權是完全物權,更應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所以,某公司對拍賣所得款優先受償,應當是沒有爭議的。否則,合同法中,設定保留所有權的條款,就沒有實際意義。
2、以下案例證明已投入應用的發電機組都可以扣押,何況我們的只是備用
……20XX年4月,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線索,我院(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對凱立商城的發電機組等設施予以扣押。后因海南中院來函告知,該設施已被中院扣押在先,且進入評估、拍賣階段。20XX年5月,我院解除對該發電機組等設施的扣押……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該保留所有權的發電機組若以是申請人自己的財產為由,而不經法院直接由申請人自助采取措施扣回,一是不合法學原理;二是阻力肯定會比較大,搞不好會制造出其他不穩定因素,不利于社會和諧。因此某區法院應依法扣押被執行人控制的、申請人保留所有權的該發電機組,這應該是合法的強制措施,也是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軒同志在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全市法院應……從執行案件管理、執行措施、工作保障等方面加大力度,努力提高執行兌現率,確保債權人實現債權……有效維護司法權威,……積極探索建立執行威懾機制……”意見的實際落實。
時值年關,申請人作為微利經營的民營企業,一向守法經營,依法辦事,為國家創造了大量的稅費收入,解決了大批人口就業問題。300多名員工等待發放工資,上游供貨商催促結清貨款,50多萬元對我們來說不異于天文數字,這是我們的救命錢、穩定錢!我們實在拖不起了,急需扣押該發電機組抵款!
懇請一中院對該扣押行為的可行性、合法性給予指示,指導轄區基層法院的執行工作,維護象我們這樣的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感謝某區法院的辛苦執行,感謝一中院的依法監督指示!
十萬火急盼復!
此致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監督申請報告】相關文章:
立案監督申請報告范文(通用10篇)08-11
質量監督計劃08-17
調動申請報告-申請報告12-25
監督保證書12-01
衛生監督培訓總結04-26
技術監督培訓總結05-03
監督保證書12-03
村務監督述職報告10-28
監督委員個人報告10-27
培訓費用申請報告-申請報告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