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申請報告
市公安局領導 :
本人現用名“xxx”,女,漢族,1984年11月01日出生于xxx,自出生一直使用至今。本人現在所有的信息資料包括身份證明文件、學歷證書、銀行帳號和社會保險登記等均使用這一名字。本人在使用現用名期間,沒有進行過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也沒有任何不良的社會記錄。由于當時起名草率,沒有注意到現用名中xxx,文字文義粗俗不雅,甚至帶有侮辱性質,經常使人產生誤解。為此,我在日常的學習生活中長期承受巨大的壓力及精神折磨。此名不僅嚴重妨礙本人的'社交活動,同時也給以后的生活帶來很大不便。特此,本人申請更換現用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的第2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特此向貴所提出書面申請:將本人現用名“朱xxx”改為“xxx”,希望貴所能夠體會本人的迫切心情,同意為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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