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低保標準
農村低保即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對象是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
每個地方根據實際情況都有不同,現在整理了幾個地方:
各地具體標準如下:
福建省各地農村低保標準
福州:市轄區每人每年6840元,福清市、長樂市、閩侯縣每人每年4200元,連江每人每年3360元,閩清縣、羅源縣、永泰縣每人每年3000元。
廈門:全市每人每年7800元。
漳州:全市每人每年3400元。
泉州:晉江市每人每年6960元,洛江區每人每年5100元,泉港區、南安市、惠安縣、安溪縣、永春縣、德化縣每人每年5040元。
三明:梅列區每人每年5904元,永安市每人每年4070元,三元區每人每年3854元,沙縣每人每年3350元,其余縣(市、區)3000元。
莆田:市轄區每人每年6480元,仙游縣每人每年5904元。
南平:全市每人每年3750元。
龍巖:全市每人每年3210元。
寧德:全市每人每年3050元。
平潭綜合實驗區:每人每年3600元。
河南:
2015,城市低保人均月補助水平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95元提高到不低于225元,農村低保人均月補助水平由每人每月不低于99元提高到不低于115元
2016,農村五保對象年集中供養、分散供養標準分別提高到人均4000元和3000元。
鄭州:2011年到2015年,城市低保從每人每月340元漲至520元,增幅為52.9%;農村低保標準從每人每月180元漲至290元,增幅為61.1%。
農村五保對象分散供養標準從每人每年2592元漲至4176元,增幅為61.1%;集中供養標準從每人每年4320元漲至6960元,增幅為61.1%。
廣東:
廣州市、深圳市為一類地區,城鎮與農村的低保標準持平,每人每月650元。
珠海市、佛山市(含順德區)、東莞市、中山市為二類地區,城鎮與農村的低保標準持平,每人每月550元。
三類地區包括惠州市、江門市(不含臺山、開平、恩平市)、肇慶市(不含所轄縣),城鎮低保最低標準為每人每月520元,農村386元。
其余市縣為四類地區,城鎮低保最低標準每人每月410元,農村260元。
山東:
青島:2016,城市低保標準由每人每月6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農村低保標準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70元;農村五保集中供養標準由每人每年10440元提高到11640元,分散供養標準由每人每年5220元提高到5820元,計劃自2016年4月1日起實施。
菏澤:2015,城市低保月保障標準由原來的`360元提高到380元,農村低保年保障標準提高到2800元。
遼寧:
2015年,城市低保平均標準由456元/月提高到492元/月,農村低保平均標準由3059元/年提高到3442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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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低保范圍的人群
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
二、如何申請呢?
1、一般由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請。)
2、受鄉(鎮)人民政府委托,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組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后提出初步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
3、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核查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財產、勞動力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并結合村民民主評議,提出審核、審批意見。在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申請人家庭按國家規定所獲得的優待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以及教育、見義勇為等方面的獎勵性補助,一般不計入家庭收入,具體核算辦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4、民主公示。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接受群眾監督。
公示的內容重點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申請情況和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民主評議意見,審核、審批意見,實際補助水平等情況。對公示沒有異議的,要按程序及時落實申請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公示有異議的,要進行調查核實,認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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