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近年來,各地高溫補貼標準或多或少有所調整,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關于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吧!
《關于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一)
各縣(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地區各局、委、辦:
我地區夏季高溫津貼制度自2011年5月建立,認真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能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為確保企業在高溫條件下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進行,按照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關于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新人社發([2012]69號)精神,結合吐魯番每年長期高溫的氣候特點,在綜合考慮我地區經濟發展、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長基礎上,決定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職職工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由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標準發放調整為每人每天20元標準發放。
二、企業高溫津貼支付等有關問題仍按《關于吐魯番地區企業高溫津貼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吐地勞社字([2011]122號)要求執行。
三、各縣(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企業主管部門要督促企業做好高溫期間職工的防暑降溫工作。工會組織依法對企業高溫天氣期間采取的勞動保護措施實施監督。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進行。
四、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吐魯番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吐魯番地區衛生局
吐魯番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吐魯番地區工會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關于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二)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各直單位:
為加強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切實保護勞動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項權益,確保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高溫津貼(即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企業高溫津貼發放標準
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45元。發放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二、嚴格執行高溫條件下的勞動禁忌標準
各單位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做好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保護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企業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即:重勞動、中等勞動、輕勞動分別為20、30、40分鐘),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企業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積極改善作業場所的工作條件;要為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三、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加強對防暑降溫工作的監督檢查。
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高溫津貼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等情況,督促企業堅持以人為本,制定和落實夏季防暑降溫各項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與身心健康。同時,要把夏季防暑降溫工作作為推進“雙愛”活動的重要舉措,會同相關部門積極開展“送清涼送健康”等活動,以實際行動踐行對職工的關愛。
四、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高溫津貼標準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國家稅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關于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三)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貿委(經委、經發局、商務局、商貿局、經貿局)、衛生局、安監局、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經發局、衛生局、安監局、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省直屬各單位,有關企業:
為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進行,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夏季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二、用人單位在職職工高溫津貼的具體發放標準為: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單位的高溫津貼標準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
三、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一)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二)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四、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五、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發放全額高溫津貼。
六、防暑降溫工作季節性強,用人單位應合理安排職工夏季工作,適當調整高溫、露天作業人員的勞動強度和作息時間,避開高溫時段,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保職工身體健康。
七、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用人單位主管部門要督促用人單位做好高溫期間職工的防暑降溫工作。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高溫天氣期間采取的勞動保護措施實施監督。
八、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從2013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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