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防暑降溫費規定
目前,全國各地將陸續進入高溫季節,夏天才剛開始,遼寧部分地區已經有35℃以上的高溫天氣。那么2022遼寧省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又是怎么樣的呢?接下來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有關遼寧省防暑降溫費規定,歡迎大家閱讀!
遼寧省防暑降溫費規定 篇1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遼寧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遼寧省國稅局遼寧省地稅局遼寧省總工會關于調整遼寧省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做好高溫天氣下勞動保護工作,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放范圍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二、發放標準
(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二)高溫津貼支付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發放。
(三)對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及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實際天數進行發放。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
三、資金來源
用人單位支付高溫津貼所需資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調整津貼標準增加的工資在掛鉤工資基數外單列。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
四、其他要求
(一)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應根據企業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時間,嚴格控制加班加點,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期間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降低或扣減勞動者工資,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對從事室內高溫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應以本通知月支付標準為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實際天數發放高溫津貼。
(四)用人單位要加強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場所作業。
(五)根據工作需要,用人單位已自行制定高溫崗位補貼低于本規定標準的,應按本規定標準執行。高溫津貼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
(六)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高溫津貼標準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或違反其它勞動保障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各級工會組織要積極做好從事高溫作業勞動者的維權工作,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進行。
五、執行時間
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遼寧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遼寧省國稅局
遼寧省地稅局
遼寧省總工會
2022年6月30日
遼寧省防暑降溫費規定 篇2
夏天才剛開始,遼寧部分地區已經有35℃以上的高溫天氣。那么2022遼寧省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又是怎么樣的呢?
2022遼寧省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
2022遼寧省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200元/月
企業發放“防暑降溫費”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第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規定,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第二條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員工取得的防暑降溫費不屬于免繳個人所得稅的項目,取得的防暑降溫費應并入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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