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溫津貼發放標準
上海高溫津貼發放標準具體為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發放條件:露天工作、工作場所溫度高于33℃
對于高溫費的發放條件,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關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6〕23號)》中的規定,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
那么,如果勞動者的工作“一半在露天”,該不該發高溫費?
對于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發放方法。
發放標準:每月200元不計入最低工資
從2001年開始,上海調整了高溫季節津貼標準,將原來的日標準調整為月標準,即每個高溫日10元,調整為每月200元,執行時間為每年6月至9月共4個月。
至于高溫津貼是否計入最低工資,根據相關規定,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分別是: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延長法定時間的加班費、住房補貼、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除去以上項目,職工每月實際到手的錢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從2017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準為2300元。
津貼性質:納入工資總額計入社保繳費基數
夏季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這就意味著,企業在計算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時,也應將高溫津貼計算在內。
還需注意的是,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企業未按規定支付高溫季節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調解或勞動爭議仲裁,個人也可以直接前往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
延伸閱讀:上海制定統一標準:不管露天或室內作業,超33℃就發高溫費
2015年6月份,由于當月沒有一天氣溫達到35℃以上,引發了高溫津貼需不需要發的討論。日前,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上海已對此作出統一規范,即夏季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取決于工作場所是否為露天或室內溫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與當月的氣溫高低沒有關系。
近日,上海市人社局發布的《關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6〕23號)》中明確: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即夏季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取決于工作場所是否為露天或室內溫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與當月的氣溫高低沒有關系。
由于一些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哪些崗位可以享受高溫津貼看法不一,各單位的情況也存在著不小的差異。為此,《通知》明確:對于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此外,《通知》還強調了,夏季高溫津貼應納入職工的工資總額,用人單位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還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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