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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農村宅基地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下面來看看瑞安農村宅基地內容吧!
瑞安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黃康民表示,《辦法》的出臺,標志著瑞安市農村宅基地審批有了規范性的文件。它對于規范瑞安市農村宅基地審批程序,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建立規范有序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都有著里程碑式的意義。
對于《辦法》中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瑞安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國土資源窗口負責人逐一進行了解讀。
《辦法》最大的亮點是什么?
宅基地審批權限下放到鎮街,是《辦法》最大的亮點。從今年1月起,由鎮街負責各自轄區內的農村住房建設的規劃和建設管理,并受市政府委托負責宅基地審批,但要報送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該負責人說,實際上,農民“建房難”,并不是沒有土地,而是由于各種關系的鉗制。應當說,大多數農村村民多多少少都有一份宅基地,農民房前屋后還有自留地、空閑地等!掇k法》的出臺,有利于優化農民建房用地規劃空間。
對無房戶、危房戶建房問題,由鎮街負責開展農村宅基地利用情況專項調查,制訂年度農村村民住房建設計劃,明確建房戶名單、規劃選址、用地規模、時序安排以及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各村住房建設計劃經全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公示無異議后,由鎮街審核后報送瑞安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瑞安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瑞安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全市農村住房建設相關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并授權其基層所具體負責轄區內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申請受理、踏勘選址、公示、審核、備案、確權登記及日常建設監管等工作。
申請建房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辦法》規定,符合申請新宅基地新建、擴建住房的,包括無房戶或符合分戶條件的家庭;因受地質災害威脅或不適宜居住等原因需要異地搬遷新建的;現有房屋(宅基地)已列入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水利、道路、鐵路、高壓走廊等控制范圍不能就地拆改建的;按照規劃調整宅基地,需要異地新建的;現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30平方米且無法在原宅基地上改建的住房困難戶等六大類。
其中,無房戶或符合分戶條件的家庭主要有兩種:兩個及以上子女的家庭(且戶口均在本村),其中一個子女已婚或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可以分戶,但父母親一方或雙方必須隨其中一個子女合戶;三代以上(含三代)同堂的家庭,后代已婚或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可以分戶。
另外,農村村民申請使用原宅基地進行房屋拆改建(或聯建改造)應具備3個條件:拆改建房屋所在區域已編制村莊建設規劃,且拆改建范圍符合村莊建設規劃用地相關要求;拆改建房屋土地和房產權屬、居住人口等證件、證明材料清晰;提供相關利害關系人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拆改建的書面意見。
《辦法》指出,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和“一戶一宅、拆舊建新、法定面積”的要求,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村周邊的丘陵坡地;鼓勵建造公寓式住宅;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據介紹,我市將力爭通過三至五年的努力,讓無房戶和危房戶圓住房夢。
宅基地面積、住房建筑面積怎樣界定?
對于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建筑占地面積和庭院用地面積等),《辦法》規定,申請使用現有宅基地和存量土地新建、改擴建住房:小戶(3人(含)以下)用地面積不得超過80平方米;中戶(4至5人)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大戶(6人(含)以上)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
該負責人說,如果原宅基地面積不能滿足建房面積需求,可以申請使用增量土地(農用地、未利用地)新建、改擴建住房。
《辦法》規定,申請使用增量土地(農用地、未利用地)新建、改擴建住房:小戶、中戶、大戶用地面積分別不得超過60平方米、80平方米、125平方米。
住房建筑面積標準是這樣規定的:
使用原宅基地面積進行房屋拆改建(或聯建改造)的,一自然間宅基地住房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80平方米(一般來說,可達4層)。
使用新批宅基地(或增加原宅基地面積)新建、改擴建住房的,在確保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小于40平方米的前提下,小戶、中戶、大戶住房建筑面積分別不得超過180平方米、240平方米、300平方米。
舉個例子,村民老王家現有1間2層老房及1間柴房,道坦及預留宅基地有150平方米。老王的兩個兒子都已婚,且各有一個小孩,尚未分戶共有8口人。按照《辦法》規定,老王家符合分戶條件,可以要求申請新批宅基地新建、擴建住房,這樣宅基地用地面積最高有140平方米,可建成建筑面積300平方米的新房。
該負責人說,上述原則只作為大框架,在實際操作中,宅基地用地面積和住房建筑面積取決于綜合因素,需要申請人自己根據實際需要決定,比如是否分戶(符合條件的),是否申請增量土地等。
拓展閱讀:關于《瑞安市歷史遺留宅基地處置暫行辦法》的問題
有關《瑞安市歷史遺留宅基地處置暫行辦法》,請問非本村村民農村住宅登記問題:
第一個問題:因下山脫貧,父親于1995年在瑞安外村購房2間并通過審批改造原房屋一間多并登記了產權證,改造剩余的一部分房屋由于法律意識淡薄,未登記,原房屋剩余部分據鄰居村民稱1980年就已建成,現是否可以登記?需提供什么文件?
第二個問題:農村住宅不是同一個村的,按此辦法原則上要求以村為單位統一上報,若所在外村村集體因保護本村利益,故意不提供相應文件或蓋章,該如何保證外村人合法權利?能否直接越過村集體申報?
國土資源局回復:
一、如若該房屋建設于1980年之前,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干規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全省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意見》規定,1982年2月13日《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擴建或翻建的,可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原權利人可持土地權源證明材料等向所在地鎮街國土所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然后雙方辦理宅基地調劑手續。另外你戶是從外村村民購買取得的,辦理土地登記需符合《瑞安市人民政府關于農村宅基地歷史遺留有關問題的批復》(瑞政發〔2008〕193號)五項要求,1、轉讓方已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證;2、受讓方于2004年10月21日前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本村不受限制);3、受讓方為下列對象之一:(1)本市范圍內農業戶口;(2)珊溪水利工程移民;(3)回鄉落戶的職工、軍人和其他人員;(4)回鄉定居的華僑、臺灣和港澳同胞、外籍華人;4、當地村委會同意受讓人使用土地;5、當地鄉鎮政府、村委會證明其符合“一戶一宅”要求,宅基地面積不超過浙江省規定標準(120㎡)。
二、你咨詢的問題中建房時間為1980年,不適用《瑞安市歷史遺留宅基地處置暫行辦法》。感謝您對國土資源工作的關心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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