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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五險一金繳納比例
寧夏五險一金繳納比例具體是怎樣的?不少寧夏的小伙伴十分關心,那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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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寧夏五險一金繳納比例
五險一金的繳納比例國家對此有專門的規定,它是以繳費基數乘以一定的繳納比例來繳費的,一般情況下,以該員工上一年的工資的平均數為繳納基數,根據以下比例進行繳納:
養老保險:單位繳納比例20%,個人繳納比例8%
醫療保險:單位繳納比例10%,個人繳納比例2%+3元大病統籌
失業保險:單位繳納比例1%,個人繳納比例0.2%
工傷保險:單位繳納比例1%,個人不繳費
生育保險:單位繳納比例0.8%,個人不繳費
住房公積金:單位繳納比例12%,個人繳納比例12%
二、社會保險與商業險的區別
(1)屬性不同。社會保險的依據是國家《憲法》,是國家的基本社會政策和勞動政策,是通過國家或地方立法強制執行的。商業保險是國家經濟活動的一個方面,是人民保險公司運用經濟手段進行的經營活動,這種經營活動是由保險者與被保險者雙方按照自愿原則、通過簽定契約來實現的。
(2)保險的對象和作用不同。社會保險是以勞動者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為保險對象,其作用是保障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和失業時的基本生活,這種保障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平和社會穩定。商業保險是以投保的自然人為保險對象,其作用是根據契約規定給予投保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3)待遇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從保障基本生活、安定社會出發,著眼于長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保障水平隨著物價上升和社會生產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有所提高。商業保險只著眼于一次性經濟補償,給付水平的確定只考慮被保險人繳費額的多少,而不考慮其他因素。
(4)管理體制不同。社會保險的管理體制是以各級政府主管社會保險的職能部門及所屬的社會保險事業機構為主體,為實現法律賦予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而對勞動者的社會保險事務實行人、財、物的統一管理。商業保險的管理體制是自主經營的各經濟實體自主經營,其管理工作全部圍繞嚴格履行保險合同而進行的。
(5)立法范疇不同。社會保險是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之一,也是國家對勞動者應盡的義務,屬于勞動立法范疇。商業保險是一種金融活動,保險合同雙方的權利受經濟合同法保護,屬于經濟立法范疇。
五險一金是依據國家什么政策的?
一、什么是五險一金
“五險一金”指的是五個險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
我國《勞動法》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囑依法享受遺囑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有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月足額支付。
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是由企業和個人繳納的,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用人單位承擔,個人不需繳納。這里要注意的是“五險一金都是法定的.”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也就是說,繳納“五險一金”不與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的意愿為準。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同意不繳納“五險一金”而不為該勞動者繳納保險金。
另外,“四險一金”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僅繳納了“四險”和一金,少了一種險種,一般是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生育保險,特別是沒有給男性勞動者繳納生育保險,認為生育保險與男性勞動者無關。這是一個錯誤的認識,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需要給所有的勞動者繳納五險。因為,《社會保險法》實施以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五險無金”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五險”,但是沒有給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均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也明確了住房公積金是在職職工及其所在單位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
二、五險一金依據的國家政策
我國關于五險一金的主要法規有《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
1、《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2、《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六條規定“單位和在職職工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4、《勞動合同法》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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